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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實例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76W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1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那麼,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實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實例1

上訴人:xx,男,漢族,xxx年4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市xx鎮xx第一工業區,xx汽車維修店員工

委託代理人:龍xx 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劉xx,女,漢族,xxx年7月23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xx小區x棟x樓,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xx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xx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並依法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省xx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縣人民法院(xx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以虛擬的理由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自xxx年以來一直居住、生活在xx省xx市xx鎮; xx縣人民法院(xx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中認為被告只是臨時居住在xx省xx市xx鎮是錯誤的,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屬於巧言令色胡編亂造之餘的強詞奪理。

二、被上訴人的《起訴狀》已然明文記載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xx鎮,湖南省xx縣依法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其受理行為本身屬於違法行為上級法院依法理應及時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之後的共同生活也一直是在xx省xx市xx鎮。

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xx鎮,這一客觀事實,上訴人清清楚楚,其明知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xx鎮,卻違法到xx縣人民法院起訴的行為表明其起訴行為隱藏着某些不正當的想法和考慮,特此提醒上級法院密切關注違法行為背後的'那些貓膩······

三、xx縣人民法院明知其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卻,胡編亂造不實事由——所謂婚姻登記地管轄和錯誤事由——上訴人因務工離開户籍地超過一年,因此可以實行原告居住地管轄;進而強行製作(xx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試圖違法管轄本案,實屬嚴重超出法定權限,企圖違法審理本案——對此,毋庸贅言,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尤其讓人忍俊不禁的是,其所羅列的事由明顯前後矛盾,一方面説,上訴人因務工離開户籍地超過一年,因此可以實行原告居住地管轄;另一方面又説,上訴人在xx省xx市xx鎮居住一年以上卻仍然只是”臨時居住地“而不是”經常居住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xx縣人民法院(xxx5)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將”經常居住地“偷換成為”臨時居住地“,進而胡亂解釋相關法條,企圖矇混過關,這種偷天換日、偷樑換柱、暗度陳倉的卑劣手段出現在一個堂堂的人民法院,實在是悲劇!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明顯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你院提起上訴,誠望裁如所請。

此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5年2月5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經典實例2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xx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楊浦區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xxxxxxxxxx5。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xxx年1月25日出生,住xxx省xx市吳中區XX路58號.

xx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xx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已由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xxx1)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xx1)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xx1)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xx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xx1)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xx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註冊地在xx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xxx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xx市xx區XX路33號(有xx市xxx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xx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xx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xx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xx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xx區,且被上訴人之一xx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xx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xx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松江區人民法院(xxx1)鬆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