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法律文書 > 上訴狀

公民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3.36W

提起上訴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的即在法定的期限內,向製作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不能超期,也不能越級,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公民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公民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

上訴人:xx,男,漢族,xxx年4月14日出生,住xx省xx市xx鎮xx第一工業區,閃亮汽車維修店員工

委託代理人:龍xx 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電話:xxxxxx

被上訴人:劉xx,女,漢族,xxx年7月23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xx客運小區3棟5樓,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並依法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省xx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縣人民法院(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以虛擬的理由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自xxx年以來一直居住、生活在xx省xx市常平鎮; xx縣人民法院(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中認為被告只是臨時居住在xx省xx市常平鎮是錯誤的,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屬於巧言令色胡編亂造之餘的強詞奪理。

二、被上訴人的《起訴狀》已然明文記載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常平鎮,xx省xx縣依法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其受理行為本身屬於違法行為上級法院依法理應及時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結婚之後的共同生活也一直是在xx省xx市常平鎮。

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常平鎮,這一客觀事實,上訴人清清楚楚,其明知上訴人一直居住在xx省xx市常平鎮,卻違法到xx縣人民法院起訴的.行為表明其起訴行為隱藏着某些不正當的想法和考慮,特此提醒上級法院密切關注違法行為背後的那些貓膩······

三、xx縣人民法院明知其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卻,胡編亂造不實事由——所謂婚姻登記地管轄和錯誤事由——上訴人因務工離開户籍地超過一年,因此可以實行原告居住地管轄;進而強行製作(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試圖違法管轄本案,實屬嚴重超出法定權限,企圖違法審理本案——對此,毋庸贅言,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尤其讓人忍俊不禁的是,其所羅列的事由明顯前後矛盾,一方面説,上訴人因務工離開户籍地超過一年,因此可以實行原告居住地管轄;另一方面又説,上訴人在xx省xx市常平鎮居住一年以上卻仍然只是”臨時居住地“而不是”經常居住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xx縣人民法院(xxx)祁法民初字第48號民事裁定將”經常居住地“偷換成為”臨時居住地“,進而胡亂解釋相關法條,企圖矇混過關,這種偷天換日、偷樑換柱、暗度陳倉的卑劣手段出現在一個堂堂的人民法院,實在是悲劇( ⊙ o ⊙ )!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明顯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你院提起上訴,誠望裁如所請。

此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2月5日

  公民管轄權異議上訴狀2

上 訴 人: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YX市XX鎮村

被上訴人:方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單元xxx室。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LX市人民法院(xxx)xx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將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轄;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與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上訴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上訴人對駁回裁定書不服。上訴理由如下: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合同,沒有訂立過書面合同,只有是口頭協議這是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該買賣合同糾紛應由上訴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轄。二、原審法院在(xxx)XX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被上訴人將細砂提供給第一被告浙江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訴人是掛靠該單位的實際負責人,因雙方買賣關係的實際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混淆了掛靠與工程負責人的慨念,上訴人掛靠浙江XX建設工程公司沒有法律依據,若按被上訴人提供的會議簽到表複印件説明上訴人作為浙江XX建設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總負責人的事實存在的話,那麼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細砂的買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築工程公司,上訴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因此不能被列為本案的被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望貴院給以糾正,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周xx

  xxx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