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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上訴人為公司)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2.19W

上訴人為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如何寫?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上訴人為公司),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上訴人為公司)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上訴人為公司)1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鬱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湯某某

原審被告:xxxx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審被告:江陰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 ******************888

原審被告:鬱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原審被告: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

住址:*********8

上訴人對江蘇省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不服,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xx)連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xxxx海州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分案審理,待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另行決定。”與法不符

本案被上訴人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五被告一同訴至xxxx中院,請求支付800萬元及相關費用,但從被上訴人的《起訴狀》中不難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各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個獨立的訴,分別為:1.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一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2.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3.被上訴人與xxxx羣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訴該公司)間因45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4.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四間因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5.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五間因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6.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三間因800萬擔保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7.被上訴人與本案被告四、五間因800萬保證合同未履行而引發的'糾紛。上述糾紛因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數個不同的訴,性質上屬於普通共同訴訟,依據其性質完全可以分離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的規定,普通共同訴訟合併審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各個訴都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且本院都享有管轄權;2.各個訴都適用同一訴訟程序;3.必須符合合併審理的目的;4.當事人必須同意合併審理。

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訴涉及不同的級別管轄,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其次,本案當事人眾多、法律關係龐雜、責任劃分交錯、頭緒過多、案情複雜,合併審理不僅不能簡化訴訟過程,反而會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處理更加棘手,以致給審判工作帶來種種困難,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項條件;再次,上訴人向xxxx中院提交了書面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對本案的合併審理提出了異議,本案明顯不符合上述第四項條件。故原裁定認定“本案是否分案審理,待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另行決定。”違反了法律關於普通共同訴訟合併審理的明文規定,與法不符。

二、原裁定認定“即使本案分案審理,亦應由本院管轄。”適用法律錯誤

xxxx年1月2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擔保合同》,為被上訴人擔保xxxx羣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償還xxxx東方農村銀行海州支行貸款450萬元提供反擔保。後xxxx羣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按時還款300萬,尚欠貸款150萬元依法由被上訴人代為清償,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金額至多為150萬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中“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規定,由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轄區內,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金額至多為150萬元,最多不過450萬,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保證合同糾紛依法不在xxxx中院的級別管轄之內,應由xxxx海州區人民法院管轄。固原裁定中認定“即使本案分案審理,亦應由本院管轄。”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因此上訴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懇請貴院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十八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上訴人為公司)2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x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