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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精彩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42W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精彩,僅供閲讀參考。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精彩1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xxx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1)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註冊時無註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 及 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並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1)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xxx1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1)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於xxx1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xxx1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xxx1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 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1年12月15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精彩2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住福建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x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訴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xxx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xxx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 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東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東陽市******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東陽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管轄。xxx4年***月***日,東陽市人民法院做出(xxx4)東***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裁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於xxx2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xxx3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地為首選地。該條款系原被告對協議管轄的約定。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該協議管轄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

上訴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xxx2年簽訂的***協議書第九條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xxx3年簽訂的***協議書中第十條約定:雙方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仲裁、訴訟。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

兩份協議書中當事人雙方均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又選擇起訴,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

另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34條的規定,協議管轄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協議不明或協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具體到本案,雙方在兩份代理銷售協議書分別是這樣約定的:由起訴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由甲方所在管轄地為首選地。實踐中,交叉違約情形非常多,至於誰是起訴方往往存在爭議,雙方可能都指責對方違約,故不具有唯一性。況且依據首選地的字面意思説明雙方仍可存在選擇次選地法院起訴的可能,首選地並非唯一確定的起訴地。因此,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視為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雙方系買賣合同關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採取送貨上門的交貨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應為福州市***區。另外上訴人經營場所也位於福州市***區,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區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xx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