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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樣本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3.2W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不知道如何寫?沒關係,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樣本,供大家閲讀參考。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樣本1

上訴人xxxx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xxx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長。

被上訴人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住所地xx市xxxxxxxxxx號。

負責人xx, 該行行長。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

2、將xxx年x月x日、xxx年6月x日簽訂的《借款合同》所生糾紛依法移送至有管轄權的xx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別於xxx年x月x日、xxx年6月x日、xxx年9月x日簽訂了三份不同的《借款合同》,其中xxx年x月x日、xxx年6月x日簽訂的《借款合同》標的額遠少於400萬元。被上訴人將以上三個獨立的合同糾紛合併起訴至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之合併立案受理並決定合併審理,為此,上訴人提起管轄異議,被駁回,上訴人認為:

一、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沒有法律依據,理由不成立。

該裁定書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理由是“原告工行xx支行與被告xx公司所簽訂的三份借款合同的主體和標的都相同,原告工行xx支行一併起訴並無不妥,且起訴標的亦符合本院的受案金額範圍。”該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學界通説認為,民事訴訟中標的指的是民事法律關係,三個借款合同乃三個民事法律關係,標的怎麼可能相同?!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三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依法不能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合併立案受理併合並審理,其中標的額不足400萬的兩個合同糾紛應依法移送至有管轄權的xx區人民法院審理。

首先,我國民事訴訟法律沒有案件可以合併立案受理的規定,程序法是公法,法無明文即禁止,因此,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三個借款合同糾紛合併立案受理(其中兩個標的額不足400萬元,依法xx市中級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明顯錯誤。

其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民事案件合併審理有兩種情形,一是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有兩人以上,必須合併審理,即必要共同訴訟,這種情形下的合併審理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另一種情形是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這種情形下合併審理是有條件的,即需取得當事人的同意。本案中,如前所述,三個合同糾紛,存在三個訴訟標的,顯然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本案訴訟標的'是否同種類,上訴人認為尚值得商榷,姑且算是同種類的訴訟標的,上訴人提出管轄異議即表明上訴人不同意合併審理,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顧上訴人的意願,裁定合併審理,顯然不符法律規定。

綜上,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的裁定明顯違法,是錯誤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三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其中標的額不足400萬的兩個合同糾紛應依法移送至有管轄權的xx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實業有限公司

  xx9年6月25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參考樣本2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漢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區xx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xxx年1月21日出生,漢族,户籍地xx市xxx區xxx路100號。現住xx市xxx區和平路18號21號樓3單元402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xxx)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將本案移交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2、 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就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認為xx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於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請求將該案移交有管轄權的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xxx年8月5日做出(xxx)歷民初字第365-1號裁定,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認為xx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是個錯誤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xxx年經人介紹認識,婚後一直在位於xx市歷下區和平路18號1號樓1單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x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一直在位於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歷城區花園路居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xx市歷城區花紅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實。

第二、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轄法院應該是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一)一般地域管轄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6條)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8條)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被註銷户籍的

3、原、被告雙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轄:

(1)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9條)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2條)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