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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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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區××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xxx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於收貨當日當着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於收貨數日後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於運輸原因破損,由於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以上約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xxxx]28號)明確規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xxxx]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法釋[xxxx]3號)明確規定廢止適用。該《批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xxxx]28號),是一項關於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後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 “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 年7月15日,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八月一日

相關知識

合同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