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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案例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2.39W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案例,供大家閲讀參考。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案例1

上 訴 人:周X寶,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YX市XX鎮村

被上訴人:方x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單元xxx室。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LX市人民法院(xxx9)xx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將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轄;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與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上訴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上訴人對駁回裁定書不服。上訴理由如下: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合同,沒有訂立過書面合同,只有是口頭協議這是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該買賣合同糾紛應由上訴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轄。二、原審法院在(xxx9)XX商初字第XXXX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被上訴人將細砂提供給第一被告浙江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訴人是掛靠該單位的實際負責人,因雙方買賣關係的實際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混淆了掛靠與工程負責人的慨念,上訴人掛靠浙江XX建設工程公司沒有法律依據,若按被上訴人提供的會議簽到表複印件説明上訴人作為浙江XX建設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總負責人的事實存在的話,那麼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細砂的買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築工程公司,上訴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因此不能被列為本案的被告。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望貴院給以糾正,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周X寶

  xxx0年2月8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案例2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0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二xxO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