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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86W

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法人代表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法人代表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

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

被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x)二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依法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x)二民初字第305號民事裁定書;

2、 請求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xxxx年3月4日作出的(xxxx)二民初字第30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院具有管轄權,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管轄權異議只對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進行審理,屬於程序審查,不進行實體審理,未經雙方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及北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先後簽訂了6份勞務分包合同,根據本案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來看,證據1即為江蘇省**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市**住宅建築工程公司簽訂的合同,江蘇省**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是兩個民事主體,與被上訴人無關,其餘幾份合同則是與北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與上訴人無關,而北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對該證據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簽訂的6份合同沒有事實依據。

其次,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是根據上述6份合同及由上訴人簽訂的結算單予以起訴,屬於合同之訴。那麼在雙方沒有質證前僅從證據形式表面上看,被上訴人除了上述所述江蘇省**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市**住宅建築工程公司簽訂的合同外,其餘勞務合同均為被上訴人與北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簽訂,根據合同相對性,被上訴人應該僅起訴北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上訴人無關。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結算單,均是由北京市**住宅建築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項目經理部簽章,北京市**住宅建築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項目經理部是否就代表上訴人,而上訴人是否就能代表北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上訴人均沒有相應證據證明,一審法院也沒有對事實進行核查,並且違背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被上訴人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將上訴人及北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再次,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6份合同及結算均為獨立的,合同主體、工程範圍、工作內容、結算金額等等都是不同的,如果發生爭議,被上訴人應該根據每個合同的約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每份合同均約了管轄條款即東城區人民法院管轄,被上訴人明顯是混淆合同獨立性,一併向法院提起訴訟有意提高級別管轄,一審法院立案時沒有注意審查,根據不同的合同、不同的結算,其所涉及的爭議內容均是不同的,本案不僅僅是欠款糾紛,人民法院應該單獨立案。並且一審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區,現本案被告之一北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為朝陽區,且標的額較大,故一審法院具有管轄區。”上訴人認為,除了上述已經表明上訴人與北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共同被告、不應作為一起案件審理外,一審法院沒有注意到合同約定管轄區為東城區人民法院,而不應該認為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審查,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3月7日

法人代表管轄權異議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縣xx農機經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xx

住所地:住所地xx縣xx鄉xx村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劉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威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x

住所地:住所地xx市xx鎮蔣家村

上訴請求:

1、上訴人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xxx)魯0683民初字5241號民事裁定書,特向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請求依法撤銷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xxx)魯0683民初字5241號民事裁定書;

3、將本案移送至xx省晉中市xx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x 年11月15日,上訴人xx縣xx農機經銷有限公司就xx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市xx威機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xx縣xx農機經銷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x年11月11日,xx市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x)魯0683民初字524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xx市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晉中市xx縣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被告向原告購買農機設備,原告履行了交付農機設備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為給付貨幣,故本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原告為接受貨幣一方,其住所地xx市為合同履行地,本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任何一起原、被告合同糾紛、買賣糾紛,訴訟一方所指向的內容都是給付貨幣。

原審法院僅僅簡單的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為給付貨幣,故本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原告為接受貨幣一方,其住所地xx市為合同履行地,本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適用法律是錯誤的。

在原審管轄異議申請中,上訴人提供了新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是針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所以該條文中的“給付貨幣”是指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貨幣義務,而不是訴訟請求中支付金錢的內容。也就是説要以合同性質確定履行地,而不是以訴訟請求支付貨幣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只要訴請對方支付金錢,就確定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起訴,那麼所有案件幾乎都是訴請支付貨幣的,侵權案件要求支付賠償金,建設工程案件要求支付工程欠款,買賣合同案件要求支付貨款,保險合同案件要求支付保險金等等等等,這樣民訴法對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全是一紙空文,顯然,以訴訟請求支付貨幣來確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是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院關於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干問題的理解與適用》(刊登於人民法院報2015年8月27日)對第十八條第二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內容作了充分解釋:…第三,關於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理解問題。該條規定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最為典型的合同義務為給付貨幣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貸款方起訴借款人要求還本付息,爭議標的則為借款方負有的向貸款方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貸款方,此時貸款方可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

借款合同中,貸款方需劃出借款或借款方需歸還借款,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為合同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簽訂後,貸款方違約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訴要求貸款人發放借款的,爭議標的就是貸款方負有的向借款方發放借款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時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

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爭議的合同義務內容為給付貨幣的,也可以適用本條關於接收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買賣合同約定買方負有先支付貨款的義務,賣方後交付貨物,買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貨款的,賣方起訴要求買方支付貨款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賣方為接收貨幣一方,賣方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

上訴人為xx縣xx農機經銷有限公司,其住所地為xx晉中市xx縣xx鄉xx村;依原告起訴內容可知本案的交易內容系購銷農業機械設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從未有過約定管轄,通過被申請人實際送貨方式,將貨物交到申請人所在地,可見實際收貨地也在xxxx縣xx鄉xx村,故合同履行地為xxxx縣xx鄉xx村。因此,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案無論依被告住所地還是依合同履行地,均應由xx省晉中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並審理。

然而,原審裁定對以上解釋及規定隻字未提,僅僅是是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為給付貨幣”事實上原被告的口頭合同是供農機產品合同,不是給付貨幣合同。

二、萊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民事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此條款,貴院也應當移送到被告的住所地xx省xx縣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原告是xx市xx威機有限公司,被告是xx縣xx農機經銷有限公司,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民事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此又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然而,該裁定書中,對此隻字未提,原審法院出於地方保護,視法律而不顧,做出違法裁定。

綜上所述,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xx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申請人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xx市人民法院(xxxx)魯0683民初字5241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省晉中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

望裁如所請。

此致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縣xx農機經銷有限公司

  xxxx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