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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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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是上海市保護華僑權益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下面是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詳細內容。

  上海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發揮華僑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政府職責)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切實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團結和動員華僑參與本市經濟社會建設,為華僑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服務,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華僑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宣傳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華僑參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在本市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

第四條(工作經費)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僑聯職責)

本市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宣傳貫徹僑務政策和法律法規,密切與華僑的聯繫,反映華僑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華僑社團)

華僑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服務國家和上海發展戰略)

鼓勵華僑發揮海內外聯繫廣泛的資源優勢,在本市對外開展的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衞生、體育等領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間友好往來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鼓勵和支持華僑發揮人才、技術、資金的優勢,參與本市的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鼓勵和支持華僑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領域,以及本市其他重點發展領域投資。

鼓勵和支持華僑參與本市的國際文化大都市建設,在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八條(投資權益)

鼓勵華僑以本人、其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市投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侵犯華僑投資設立的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查封、扣押華僑投資設立的企業的財產或者責令其停產停業。

華僑投資設立的企業依法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股息、紅利、租金和清算後的個人資金等各項合法收益,可以依法匯往境外。

第九條(鼓勵創新創業)

鼓勵華僑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先進製造業等領域創新創業。

華僑和華僑投資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獨立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採用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成果轉化活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華僑的知識產權保護,依法維護華僑作為知識產權申請人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科研資助)

鼓勵華僑參與國家和本市的人才創新創業類計劃或者項目。

華僑來本市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孵化和科學知識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活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關費用的資助。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參加)

華僑在本市就業的,可持本人的有效護照等證明材料,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各項手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保、繳費。

第十二條(養老、醫療保險待遇享受的特殊規定)

華僑在出國定居前已經參加本市職工養老保險但未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户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在本市辦理離休、退休手續後出國定居且已享受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華僑,應當每年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相關機構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或者領事認證。

在出國定居前已經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在本市辦理離休、退休手續後出國定居的華僑,回國期間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房產所有權)

華僑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本市購買自住商品房,房產登記發證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發證。

華僑對其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侵犯。

華僑在本市的私有房屋、華僑投資設立的企業和華僑投資開發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徵收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依法徵收華僑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徵收人應當按照本市有關房屋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義務。華僑不在國內的,徵收人可以通過其在本市的親屬協助通知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通過公告或者郵寄送達方式通知房屋所有權人。

第十四條(繼承權)

華僑依法繼承遺產、接受遺贈和贈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

華僑在國外的,被繼承人在本市的其他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繼承遺產。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華僑回國來本市繼承遺產、接受遺贈和贈予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華僑的合理請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華僑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接受的遺贈和贈予,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華僑在本市的投資收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被繼承。

第十五條(受教育權利)

華僑子女回國就讀本市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其父(母)在本市就業或者其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親屬監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與具有本市户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學待遇,由各區、縣教育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就學手續。

華僑回國報考本市高中,其父(母)出國前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直系親屬監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參加高中階段招生考試,與本市户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華僑可以報考本市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的普通高等學校,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僑務、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在華僑及華僑子女中開展中華優秀文化的教育、弘揚和交流活動,在政策、資金上支持和鼓勵學校、社區等利用各種資源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六條

(鼓勵興辦或者捐贈慈善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