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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公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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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組織推進體制)

本市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國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協調下,負責具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推進工作。

區(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工作機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諮詢。

第六條 (公共利益的維護)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按照前款規定決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報告市或者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七條 (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審查並明確該公文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由行政機關的相關業務機構提出意見,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保密工作機構、法制機構等審核後,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 (發佈協調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一)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發佈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佈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職責權限作區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

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九條 (公開內容的核實核對)

對依職權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實,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準確。

對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一致。

第十條 (不確定、虛假和不完整信息的處理)

除行政機關將文件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外,屬於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不得公開。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同意後,根據職責權限範圍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範圍

第十一條 (主動公開)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

第十二條 (不予公開)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祕密的;

(二)屬於商業祕密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徵詢未向行政機關作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十三條 (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公開的職責權限範圍)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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