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規章制度 > 條例

上海市綠化條例「全文」

欄目: 條例 / 發佈於: / 人氣:1.58W

為了促進本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制定了上海市綠化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上海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轄區內有關的綠化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區、縣管理綠化的部門(以下稱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化工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業務上受市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和區縣、街道、鄉鎮的綠化委員會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羣眾性綠化工作。

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的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六條本市加強綠化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與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優化植物配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促進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綠化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綠化發展需要,編制市綠化系統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綠化系統規劃,結合本區、縣實際,編制區、縣綠化規劃,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區、縣人民政府在批准前應當徵求市綠化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市綠化系統規劃應當明確本市綠化目標、規劃佈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

區、縣綠化規劃應當明確各類綠地的功能形態、分期建設計劃和建設標準。

編制、調整市綠化系統規劃和區、縣綠化規劃,有關部門在報批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利益相關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綠化管理部門根據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市綠化系統規劃、區縣綠化規劃,確定各類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並向社會公佈。

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徵求市綠化管理部門的意見,並按照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第十一條公共綠地周邊新建建設項目,應當與綠地的景觀相協調,並不得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

規劃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同級綠化管理部門在公園綠地周邊劃定一定範圍的控制區。控制區內禁止建設超過規定高度的建築物、構築物,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綠化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重要地區和主要景觀道路兩側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沿道路一側設置一定比例和寬度的集中綠地。具體的比例和寬度由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核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經徵求同級綠化管理部門意見後確定。

第十三條居住區綠化應當合理佈局,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採光、通風、安全等要求。

第十四條本市綠地建設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由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或者組織建設,其中,道路綠地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

(二)新建居住區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建設;

(四)鐵路、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鐵路、水務管理部門負責建設。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綠地面積佔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配套綠化比例,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內綠地面積佔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於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於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按照規劃成片改建、擴建居住區的綠地面積不得低於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公共文化設施,其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於單位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傳染病醫院還應當建設寬度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三)新建工業園區附屬綠地總面積不得低於工業園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工業園區內各項目的具體綠地比例,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工業園區外新建工業項目以及交通樞紐、倉儲等項目的附屬綠地,不得低於項目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新建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於工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並應當建設寬度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四)新建地面主幹道路紅線內的綠地面積不得低於道路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紅線內的綠地面積不得低於道路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鐵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建設項目綠地面積佔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最低比例,由市綠化管理部門參照上述規定另行制定。

在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本市有關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計劃、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執行。確因條件限制而綠地面積達不到前兩款規定的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綠化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的綠地面積向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化補建費。綠化補建費應當上繳同級財政,專款專用,由綠化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所在區、縣範圍內安排綠化建設。

第十六條新建、擴建道路時,應當種植行道樹。行道樹的種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其胸徑不得小於八釐米。

第十七條本市新建公共建築以及改建、擴建中心城內既有公共建築的,應當對高度不超過五十米的平屋頂實施綠化,屋頂綠化面積的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新建快速路、軌道交通、立交橋、過街天橋的橋柱和聲屏障,以及道路護欄(隔離欄)、擋土牆、防汛牆、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實施立體綠化。

本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在審查上述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本市鼓勵適宜立體綠化的工業建築、居住建築以及本條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築等其他建築,實施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本市應當制定立體綠化扶持政策,對發展立體綠化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下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單位,並實行監理制度: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四)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在組織建設公共綠地時,應當組織專家對其設計方案進行論證,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其中,建設四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應當配備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

建設項目中的配套綠化、立體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配套綠化確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完成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後的六個月。

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拆除綠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

第二十一條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施工總平面圖和工程項目明細清單報市綠化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公共綠地建設工程竣工後,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含有配套綠化、立體綠化的建設項目,組織該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配套綠化竣工圖、立體綠化竣工圖和驗收結果報送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

第三章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