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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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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存,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維護城市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下面是草案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的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存,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維護城市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保護和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指的生態保護對象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源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洪水調蓄區、重要自然岸線、重要物種(含漁業)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生態廊道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

第三條【保護原則】 本市生態保護應當以改善生態質量為目標,堅持保護優先、政府主導、陸海統籌、空間管控、分級管控、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處理好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

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生態保護常設機構,統一領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市的生態保護工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處理生態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對象山港、三門灣、四明山和天台山等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生態保護機構負責區域生態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是其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生態保護工作,並負責組織協調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生態保護工作,並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生態保護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大對生態保護的財政投入,設立專項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部門分工】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保護常設機構對轄區內生態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負有生態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生態保護工作:

環境保護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生態保護範圍的劃定和調整工作;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詳細規劃,落實各項生態保護要求,並實施建設項目規劃管理;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基本生態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礦山資源開採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違法用地行為和違法開採礦山資源進行查處;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態保護範圍內的項目管理以及生態補償的統籌協調工作,國土、農林、水利、海洋漁業、園林等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職能範圍內的生態補償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資金管理,並將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住房與城鄉建設負責對城建、村鎮建設監督和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林業、園林部門負責生態保護範圍內林地、綠地、山體、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綠化建設,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生態保護範圍內農業產業發展進行監督和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水利部門負責依法對生態保護範圍內河道、水庫,以及相關水利工程設施等進行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海洋部門負責海洋環境、海洋自然保護區、海島、海洋生物、灘塗、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對違法用海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等行為的查處;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生態保護範圍內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巡查工作,防止生態保護範圍內出現新的違法建設;

旅遊、交通、海事、公安、文物、市場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態保護工作。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生態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檢舉、投訴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態保護的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依法受理、查處違法行為,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投訴人和控告人。

對在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宣傳教育】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生態保護一般規定

第八條【空間管控】 本市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佈局,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界限,實行空間用途管制。

第九條【生態保護與修復】 本市加強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確保山體、水體、林地、濕地、綠地等生態要素不受破壞,維護和改善生態系統功能。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破壞,引導超過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的人口逐步遷移。

第十條【森林資源保護】 本市對森林資源實施重點保護,擴大森林覆蓋面積,鼓勵植樹造林,提升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構築我市森林生態安全屏障。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採砂、採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嚴格實施森林限額採伐,採取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林相改造、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質量,維護森林生態健康。

第十一條【山體保護】 本市實施山體保護,對荒山、荒地、裸露山體進行補栽補植,擴大植被面積,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燒山開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進行全墾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應當優先建設公益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庫庫岸至首道山脊線內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在湖庫、河道、公路、溝坡等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並嚴格保護該區域內的植物、地衣等。

本市實施林地林權管理,嚴格執行林地定額管理,加強林地用途管制,限制林地轉為建設用地,加強對利用林地墾造耕地工作的監管。(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飲用水源保護】 本市應當加強飲用水源保護,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優先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水源安全。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嚴禁建設污染排放項目,已有的排污項目應當限期拆除或者關閉;有計劃、有步驟的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實行搬遷。

飲用水水源地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農業面源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三條【水體保護】 本市應當合理利用河網、湖庫水資源,應當採取疏通河網水系、適量投放生物、放養濾食性魚類、底棲生物移植等措施恢復河網、湖庫水域生態系統。

嚴格控制河道兩岸硬化;清除斷頭河,天然河道禁止斷流改造。生態用水比例不低於用水總量的20%。(人大意見)

本市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執行用水總量、生活和工業用水、地下水三個總量控制制度,落實取水計劃管理制度和累進加價機制。(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水環境整治】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甬江、奉化江和餘姚江干流及其一二級支流的管理,促進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標準。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河道污染整治,完善城鄉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給排水等公共設施,提高污水截污納管率。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設項目,對已有向河流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實行總量、濃度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第十五條【海洋生態保護】 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重要自然岸線、濱海濕地、灘塗、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重要的海洋生物保護區,重要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蹟和自然景觀。

本市實施嚴格的圍填海總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線控制制度和海域分類管理制度,全面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提升海洋生態功能。

開發岸線、海島及周圍海域等海洋資源,應當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岸線、海島的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十六條【海洋生態整治與恢復】 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進行整治和恢復。

市級人民政府制定全市圍墾實施計劃,嚴格控制圍填海規模,禁止在不適宜圍墾、生態敏感區和海洋保護區進行圍填海活動,其他區域除重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外,禁止圍填海項目開發。圍填海造地後,確保20%以上造地面積用於建設生態濕地,並確保圍填區保留12%以上的水面率。(市人大建設,市圍塗規劃)

嚴格保護象山港、三門灣、象山東海岸等重要自然岸線,禁止開發天然礁石岸線,禁止侵吞自然岸線開展圍填海工程,確保我市陸域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

第十七條【海洋污染控制】 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強入海河流管理,規範入海排污口設置,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於良好狀態,並開展陸源污染物入海總量控制管理;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自然岸線、重要灘塗、濕地、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控制水產養殖密度和養殖規模,優化養殖結構,合理調整養殖佈局, 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十八條【生物多樣性保護】 本市加強野生動植物生物多樣性和海洋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定期開展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生物多樣性資源數據庫。

加強動植物自然生境的保護,對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實行重點保護,禁止砍伐、採集、獵捕、販賣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

加強對入境動植物的檢驗檢疫工作,完善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置制度,防範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環境的危害。

第十九條【景觀資源保護(含地質公園)】 本市加強對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重要觀賞價值的自然景觀、地質遺蹟、特色民居村落、古漁港等自然標誌物和歷史遺蹟的保護。

應當依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適度控制旅遊規模和人文景點建設,規範遊覽活動,保證自然生態系統不受破壞。

第二十條【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本市優化礦產資源佈局,嚴格控制生態保護區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加強現有礦山開採項目的生態環境治理,礦山開採封場後應當進行生態修復。

新建礦山應當符合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實行嚴格的項目准入制度,並禁止在下列區域開採礦產資源:

(一)生態保護紅線一級管控區;

(二)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主要公路幹線、軌道交通、主要航道等交通幹線兩側可視範圍內;

(三)高壓、超高壓線路,通信、軍事管線,重要輸氣輸水管道等基礎設施周邊500米範圍;

(四)主要城鎮周邊區域,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採礦的區域。

第二十一條【生態廊道和生態綠地保護】 本市強化生態空間的管控,構築綠色生態廊道,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生態廊道的構建應當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包括生態綠楔、山體廊道、水系廊道、交通廊道、市政廊道等。

除重大道路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公園、農村居民集中點、農林牧漁生產必要的臨時配套設施以外,禁止在生態廊道內進行開發建設。生態廊道內現有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建設項目,限期轉型。

第二十二條【三江六岸廊道保護】 本市加強三江六岸開發與保護,以公用、開放、連續的原則統籌規劃,優化區域生態景觀體系,保護三江流域歷史文化資源,保障水系統安全,構建城市綠色生態網絡。(三江六岸規劃)

對三江六岸區域實行嚴格的走廊空間管制和濱江區域形態控制,保護濱江開敞、綠色公共開放空間,禁止改變生態用地性質,嚴格控制大規模商業、住宅開發項目。(三江六岸規劃,人大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為準則】生態保護區內的居民和遊客,應當愛護生態環境和旅遊設施,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衞生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砍伐林木,毀林開墾,陡坡開退;

(二)非法採集、採挖國家和省市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三)採集、破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卵、巢、穴、洞;

(四)擅自進入封閉區域;

(五)焚燒枯枝落葉、燒荒、野外燒烤、野炊;

(六)隨意丟棄廢棄物;

(七)其他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章 生態保護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一港兩灣保護】本市對重要的生態敏感區實行重點保護,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重點區域的生態保護工作,共同推進重點區域生物資源和海洋環境的恢復。

本條例所指的重要生態敏感區包括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灣、三門灣等區域。

第二十五條【四明山、天台山保護】四明山和天台山堅持生態優先,重點保護飲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風景名勝區等。

以江河源頭、大型水庫周圍區域為重點,建設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使公益林面積達到區域有林地面積的78%左右。

實施封山育林、跡地更新和退耕還林等工程,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實施退耕還林。

嚴禁一切破壞性開發,嚴格控制生產經營和生活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推廣生態養殖模式,合理界定適度畜禽養殖規模,在水源地、旅遊區等水環境敏感區域,禁止審批畜禽養殖項目,已有的相關企業要限期搬遷。(四明山規劃綱要)

第二十六條【象山港保護】 象山港區域生態保護應當以海洋生態保護為立足點,優化海洋功能,保護海洋資源。

象山港實行最嚴格的岸線保護措施,生態岸線長佔比不低於陸域岸線總長度的30%,生活岸線和漁業岸線不低於40%;

有序推進象山港海島開發與保護,加強缸爿山島、南沙山島、強蛟羣島等生態島的保護,嚴禁任何形式大規模開發。其他無人島嶼和旅遊觀光島的開發,要嚴格控制開發規模、禁止破壞生態環境;

象山港大橋以西原則上禁止圍塗填海,確因公共需要少量圍塗造地的應進行嚴格的生態環境評估,並報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象山港空間保護規劃綱要2013)

第二十七條【象山港污染防治】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象山港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島嶼新建、擴建電力、化工、煉油、印染、造紙、電鍍、電解、製革、有色金屬冶煉、水泥、修造船、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象山港條例)

第二十八條【三門灣保護】 三門灣區域生態保護,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區域城鎮、產業、生態的`空間管制分區,制定嚴格的區域環境准入標準,提高產業准入門檻。

恢復和重建三門灣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寧海蛇蟠島、三山塗、雙盤塗以及象山的嶽井洋、南田塗、水湖塗、花嶴塗等重要灘塗濕地,實施灘塗復綠工程,謹慎開展新的圍塗填海工程;

嚴格保護力洋港、蟹鉗港、嶽井洋和花嶴島等重要生態岸線,確保三門灣生態岸線長佔比不低於陸域岸線總長度的35%。合理利用胡陳港、石浦鎮、鶴浦鎮和檀頭山島等生活岸線,保留岸線自然風貌,確保三門灣生活岸線長佔比不低於陸域岸線總長度的35%;

實施三門灣海島生態系統修復與重建,控制海島建設規模和強度,禁止大規模開發南田島,在花嶴島和檀頭山島,劃出不低於80%的面積作為原生態自然區域,加以永久性保護;

保護三門灣北部山體林地,具體包括從寧海越溪鎮的西北部至石浦鎮西部山體林地,以及鶴浦鎮的東部山體林地,對區域內林業生產、旅遊開發等活動進行監管,嚴格禁止任何破壞山林、防護林等的活動。(三門灣區域規劃)

第二十九條【杭州灣保護】 杭州灣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應當重點保護國際遷徙候鳥集中棲息地生態環境,逐步擴大濕地面積,減少人為干擾破壞,防止濕地退化、生境縮減、生物多樣性下降。(人大意見、杭州灣濕地規劃)

嚴格控制杭州灣區域圍塗規模與數量,杭州灣新區三八江以西、十二塘以北區域禁止新建圍塗項目,嚴格控制杭州灣跨海大橋以西住宅和商業等開發項目。(人大意見,杭州灣規劃環評)

編制杭州灣區域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嚴格控制污水直排杭州灣,提高杭州灣區域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標準。(人大意見)

第四章 規劃編制與空間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