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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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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制定了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市節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技術推進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節能規劃和政策措施,並負責協調實施。

市和區、縣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科技、財政、統計、質量技監、規劃國土資源、環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本市節能日常監察工作,並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違反節能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本市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鼓勵和支持發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產業;對高耗能的產業,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調整,或者加快技術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

本市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節能實踐活動。

本市社區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開展創建節能家庭活動,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宣傳節能重要舉措。

第八條本市支持節能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以及節能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單位,推廣節能產品,指導用户正確使用節能產品,引導節能型消費。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節能技術和使用節能產品,提高用能效率。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用能單位應當對單位內部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

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全市年度節能計劃,確定年度節能目標和節能措施,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年度節能計劃,向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

第十四條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以及各自的節能規劃或者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年度節能計劃,確定節能措施,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納入本區、縣節能監控的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

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區、縣級節能監控的用能單位名單,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並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市實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各自監控的用能單位的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對尚未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組織制定地方標準,並按規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本市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對國家規定淘汰期限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淘汰計劃,指導用能單位實施淘汰或者技術改造。

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市和區、縣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責令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與節能相關的內容。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審核;對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標的,不予通過設計文件鑑定,生產單位不得製造。

高耗能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後對能源效率有影響的,應當進行能源效率檢測。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能源效率檢測;對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標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計量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對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按照規定定期檢定。

第二十四條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反映本市能源調入、調出、生產、加工、轉換、消費以及市場供求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範統計方法,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完整。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和分析,並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各區、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

第二十五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或者低價提供能源。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台,完善節能統計、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等專業基礎數據庫,定期發佈節能新產品、新技術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本市鼓勵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申請節能產品認證。

第二十八條本市鼓勵用能單位〖HTSS〗以行業內能耗先進水平的量化指標為基準,調整用能結構、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強化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條本市支持節能服務業的發展。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第三十條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行業節能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工業節能

第三十一條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工業領域耗能狀況,推動電力、鋼鐵、石油加工、化工、建材、裝備製造等主要耗能行業節能技術改造,提升行業能源效率水平,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

第三十二條本市新建工業園區、產業基地在編制園區規劃的同時,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規劃和整體節能方案。

本市改建、擴建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工業園區、產業基地時,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集中供熱的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市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風機、鍋爐、窯爐、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餘壓利用、能量系統優化以及先進的用能檢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四條本市電網企業應當與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併網協議和購電協議,優先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併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接入、計量、結算等上網服務。

第三十五條本市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二節建築節能

第三十六條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建築物的佈局、形狀、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考慮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本市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準。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市和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核發施工許可證和開展安全質量監督時,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市和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中建築節能的內容進行查驗。

第三十九條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建築節能規劃,組織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鼓勵措施推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的落實。

第四十條本市鼓勵在新建建築〖HTSS〗和既有建築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推廣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三節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規劃統籌,推進節能型綜合交通設施建設,優化綜合交通集疏運結構體系,推進江海聯運和海鐵聯運。

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優化城市道路網絡建設,加強區域內交通及對外交通的有效銜接,完善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統,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運輸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