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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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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史上最嚴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將於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18號

《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1月2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

  2017年1月20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的貯存和運輸,以及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貯存和運輸、市場銷售,農業投入品的經營、使用,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屬地監管、部門協作、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層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擔下列職責:

(一)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評;

(五)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

(六)研究、協調、決定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問題;

(七)市、區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市、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考評、應急管理等工作,承擔委員會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做好轄區內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七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進行組織指導。根據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中監管職責存在爭議、尚未明確的事項,先行承擔監管職責。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部門負責本市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以及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農產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和檢測方法的建議,負責生鮮乳收購的質量安全、畜禽屠宰環節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置的監督管理;農業投入品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衞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規劃、協調城鄉食品商業網點佈局、酒類流通和消費領域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糧食部門負責糧食收購、貯存活動中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衞生的監督管理。

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經濟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環境保護、教育、住房和建設、文廣影視、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相關食品安全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職責,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區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九條 與食品有關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鼓勵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科技應用研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監管部門研究、開發和應用先進的檢驗檢測技術和方法,不斷提高食品安全領域的學科建設、科研水平和監管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各類媒體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在食品生產場所、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標準化菜市場、超市賣場、餐飲場所、食品經營網站等開展有針對性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相關教育課程。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 市衞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

第十四條 市衞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實際情況,制定、調整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衞生計生部門備案並實施。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部門和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的要求,向市衞生計生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市衞生計生部門應當收集、彙總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市衞生計生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衞生計生部門。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接到通報後,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市衞生計生部門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負責組織本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市衞生計生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

市衞生計生部門對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評估工作,並將評估結果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佈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市衞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十七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衞生計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有關行業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十八條 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由市衞生計生部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衞生計生部門備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地方標準編號。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國際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關行業組織、消費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閲。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並向社會公佈。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衞生計生部門備案。食品相關產品的企業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市場準入的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在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和食品安全相關信息,並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

以食用農產品為原料,經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處理,生產供直接食用食品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

從事生豬產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的產品批發、零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條 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 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外埠優質安全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滬銷售。

引導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超市賣場、餐飲企業等食品經營企業與外埠進滬銷售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實行食品安全信息對接,登記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

本市建立進口食品安全信息監管部門相互通報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進口商、經營企業公佈臨近保質期進口食品的相關信息。

進滬食品、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信息通報、信息公佈等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節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件,不得向下列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用於生產經營:

(一)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相關許可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生產經營者;

(二)超出許可類別和經營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