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規章制度 > 條例

《浙江省消防條例》(2016年修訂)

欄目: 條例 / 發佈於: / 人氣:2.68W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新修訂了《浙江省消防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浙江省消防條例》(2016年修訂),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浙江省消防條例》(2016年修訂)

  《浙江省消防條例》(2016年修訂)

  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40號

《浙江省消防條例》已於2016年5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浙江省消防條例》公佈,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5月27日

  浙江省消防條例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消防工作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並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相關係統、行業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設立的管理機構,依照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防火、滅火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增強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條 鼓勵、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智慧消防建設。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和消防宣傳、火災預防等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用於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安排消防公益性專項預算,用於撫卹、救助在執勤訓練、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度,確定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地方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保障資金投入;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六)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情況進行考核,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定期分析、通報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協調成員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督促成員單位落實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考核;

(五)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

(二)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

(四)指導、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羣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識;

(五)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環境的建議,並提請公安機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制定滅火作戰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實施火災撲救和有關應急救援,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五)對有關部門開展相關係統、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六)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四)國家和省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組織開展羣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報告火災隱患;

(三)協助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實行規範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定期開展防火檢查;

(二)將每日防火巡查記錄存檔,存檔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確實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消防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消防安全評估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四條 從事家庭生產加工、農家樂、民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農家樂、民宿的消防安全具體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户,應當履行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綜合樓、商住樓、居民住宅區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對建築物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提倡居民家庭配備滅火器和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按規定進行維護管理;

(三)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

(四)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將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經依法批准的消防規劃,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術改造。

供水、電力、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供水、供電、電信企業保障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建築物耐火等級低且公共消防設施不適應防火和滅火需要的建築密集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改造,或者採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等級、增設消防車通道和消防供水設施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提高防火、滅火能力。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禁止煙火的標誌,嚴格用火管理,落實電氣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消防水源、適合消防車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農村防火滅火能力。

農村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便於消防車和水泵取水的設施;取水困難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設備。

第二十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確需拆除、遷移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在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其中,遷移公共消防設施的,還應當符合消防規劃。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恢復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不符合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抽查時,應當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者自確定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公告抽查結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受委託的機構應當保證審查工作質量,並對其出具的審查意見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自修改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或者備案的建築物、場所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建築物的外牆裝修裝飾、建築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第二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導員,開展防火巡查,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並通過視頻、在醒目位置張貼圖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線。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帶入、存放、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六條 用於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應當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體要求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對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

(三)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對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

(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

已建的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的,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期限內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等設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 企業集體宿舍、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區以及其他停放電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檢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第二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確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安全技術要求,採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火災自動報警等設施,加強用火用電管理,確保場所消防安全;對有條件的場所,推廣使用自動滅火設施。

第三十條 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用於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逃生的消防設施、器材。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使用滅火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技能;並通過廣播、電視、宣傳手冊等形式,向乘客宣傳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加強用火用電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 單位、個人敷設電線、燃氣管道和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用電、用氣。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電氣火災隱患的整改。

對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第三十三條 自動消防系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並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並準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三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前款規定的經費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嚴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通知後,建設單位或者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或者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引導賓館、飯店、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可以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作為確定和調整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的依據之一。

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確定,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徵信機構可以將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管理制度和執業準則,規範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章程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第四章 宣傳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