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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語文文言文攻略之常見文言虛詞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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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語文文言文攻略之常見文言虛詞用法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例如:作《師説》以貽之。(《師説》,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説》,代事理,作賓語。)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

均之二策。(《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誌。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

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説》)

(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誌。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

古人之觀於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遊褒禪山記》)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後,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

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説》)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捕蛇者説》)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

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毛先生以三寸之舌,強於百萬之師。(《毛遂自薦》)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第三人稱代詞。可代人、代事物,有在名詞之前,作領屬性定語,可譯為“他的”,“它的”(包括複數)。例如:

臣從其計,大王亦幸赦臣。(《廉頗藺相如列傳》)

(二)第三人稱代詞。一般代人,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主謂短語中的小主語(整個主謂短語,在句中作主語或賓語修飾語)應譯為“他”“它”不能加“的”。如:

秦王恐其破壁。(《廉頗藺相如列傳》“其破壁”作賓語。)

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師説》“其聞道”作主語。)

此皆言其可目者也。(《芙蕖》“其可目”作賓語。)

(三)活用為第一人稱。可用作定語或小主語,視句意譯為“我的”或“我(自己)”。如:

今肅迎操,操當以肅還付鄉黨,品其名位,猶不失下曹從事。(《赤壁之戰》)

而餘亦悔其隨之而不得極夫遊之樂也。(《遊褒禪山記》)

(四)指示代詞,表遠指。可譯為“那”“那個”“那些”“那裏”。如:

則或咎其欲出者。(《遊褒禪山記》)

今操得荊州,奄有其地。(《赤壁之戰》)

(五)指示代詞,表示“其中的”,後面多為數詞。如:

於亂石間擇其一二扣之。(《石鐘山記》)

2.用作副詞。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測度、反詰、婉商、期望等語氣,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配合,視情況可譯為“大概”“難道”“還是”“可要”等,或省去。例如:

其皆出於此乎?(《師説》表測度。)

其孰能譏之乎?(《遊褒禪山記》表反詰。)

汝其勿悲!(《與妻書》表婉商。)

爾其無忘乃父之志!(《伶官傳序》表期望。)

3.用作連詞。作連詞用時,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設,可譯為“如果”;或表選擇,可譯為“還是”。例如:

其業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質之卑,則心不若餘之專耳,豈他人之故哉?(《送東陽馬生序》表假設。)

1.用作連詞。可連接詞、短語和分句,表示多種關係。

(一)表示並列關係。一般不譯,有時可譯為“又”。如:蟹六跪而二螯。(《勸學》)

(二)表示遞進關係。可譯為“並且”或“而且”。如: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勸學》)

(三)表示承接關係。可譯為“就”“接着”,或不譯。如:餘方心動欲還,而大聲發於水上。(《石鐘山記》)

(四)表示轉折關係。可譯為“但是”“卻”。青,取之於藍,而青於藍。(《勸學》)

(五)表示假設關係。可譯為“如果”“假如”。如:諸君而有意,瞻予馬首可也。(《馮婉貞》)

(六)表示修飾關係,即連接狀語。可不譯。如:吾嘗終日而思矣……(《勸學》)吾恂恂而起。(《捕蛇者説》)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一般作定語,譯為“你的”;偶爾也作主語,譯為“你”。例如:

而翁長銓,遷我京職,則汝朝夕侍母。(《記王忠肅公翱事》)

3.複音虛詞“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語氣助詞,相當於“罷了”。例如:

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如是而已。(《師説》)

1.用作連詞,可表示多種關係。

(一)表示承接關係。一般用來連接兩個分句或緊縮複句中的前後兩層意思,表示兩件事情在時間上、事理上的緊密聯繫。可譯為“就”“便”,或譯為“原來是”“已經是”。例如:

項王曰:“壯士!賜之卮酒。”則與鬥卮酒。(《鴻門宴》)

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勸學》)

徐而察之,則山下皆石穴罅。(《石鐘山記》)

子燦寐而醒,客則鼾睡炕上矣。(《大鐵椎傳》)

(二)表示假設關係。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設的情況,相當於“假使”“如果”;有的用於後面的分句,表示假設或推斷的結果,相當於“那麼”“就”。例如:

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生於憂患,死於安樂》)

向吾不為斯役,則久已病矣。(《捕蛇者説》)

(三)表示並列關係。這種用法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則”連用,每個“則”字都用在意思相對、結構相似的一個分句裏,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句之間是並列關係(不是表示兩個詞之間)。可譯為“就”,或不譯。例如:

位卑則足羞,官盛則近諛。(《師説》)

入則孝,出則弟。(《論語·學而》)

(四)表示轉折、讓步關係。表示意思有轉折時,“則”字用在後一分句,可譯為“可是”“卻”;表示姑且承認一件事,預備下句轉入正意時,“則”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譯為“雖然”“倒是”。例如:

於其身也,則恥師焉,惑矣。(《師説》)

其室則邇,其人甚遠。(《詩經·東門之》)

2.用作副詞。用在判斷句中,起強調和確認作用,可譯作“是”“就是”。例如:

此則岳陽樓之大觀也。(《岳陽樓記》)

非死則徙爾。(《捕蛇者説》)

1.用作代詞。有時分指它前面已經出現過的人或物中的一部分,有時泛指某人、某物或某種情況,可譯為“有人”“有的”“某人”等。例如:

或師焉,或不焉。(《師説》)

回視日觀以西峯,或得日或否。(《登泰山記》)

或曰此鸛鶴也。(《石鐘山記》)

2.用作副詞。表示不敢或不能肯定,可譯為“或許”、“也許”、“可能”等。例如:

予嘗求古仁人之心,或異二者之為。(《岳陽樓記》)

3.用作連詞。表示兩種(或以上)情況可供選擇或者動作行為的交替發生,可譯為“或者”“有時”。例如:

人或益之,人或損之,胡可得而法?(《察今》)

蛟或浮或沒。(《周處》)

1.用作副詞。表示前後兩事在情理上的順承或時間上的緊接,可譯為“就”“這才”等;也可表示前後兩事在情理上是逆轉相背的,可譯為“卻”“竟(然)”“反而”“才”等;還可表示對事物範圍的一種限制,可譯為“才”“僅”等。例如:

劌曰:“肉食者鄙,未能遠謀。”乃入見。(《曹劌論戰》)

夫趙強而燕弱,而君幸於趙王,故燕王欲結於君。今君乃亡趙走燕。(《廉頗藺相如列傳》)

而陋者乃以斧斤考擊而求之。(《石鐘山記》)

臣乃敢上壁。(《謙頗藺相如列傳》)

項王乃復引兵而東,至東城,乃有二十八騎。(《項羽本紀》)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常作定語,譯為“你的”;也作主語,譯為“你”。不能作賓語。例如:

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陸游《示兒》)

3.用在判斷句中,起確認作用,可譯為“是”“就是”等。例如:

若事之不濟,此乃天也。(《赤壁之戰》)

嬴乃夷門抱關者也。(《信陵君竊符救趙》)

“乃”有時還作連詞用,釋為“若夫”、“至於”“如果”等。例略。

1.用作副詞。表示動作行為的完結。可譯為“……以後”“已經”“完全”等,有時“既已”連用,可譯為“已經……之後”;也表示在隔了一段短時間以後,發生了某事,可譯為“不久”,有時“既而”連用,意義不變。例如:

相如既歸,趙王以為賢大夫。(《廉頗藺相如列傳》)

宋人既成列,楚人未既濟。(《子魚論戰》前“既”,已經;後“既”,完全。)

弗聽,既,又欲立王子職而黜太子商臣。(《左傳》文公元年)

既而以吳民之亂請於朝。(《五人墓碑記》)

2.用作連詞。連接詞與詞、分句與分句,表示兩種情況同時存在,或者由前一分句的事實引出下一分句的推論。常和“且”“則”“又”等詞前後呼應。例如:

既來之,則安之。(《論語·季氏將伐顓臾》)

三軍既惑且疑,則諸侯之難至矣。(《謀攻》)

1.用作連詞。用在複句的前一分句表示讓步,可譯為“即使”“縱使”;或表示假設,可譯為“如果”“假如”。例如:

即可不死,而離散不相見。(《與妻書》)

即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旱,國胡以相恤?(賈誼《論積貯疏》)

2.用作副詞。用在動詞前,表示前後兩件事緊相銜接,或表示兩種情況緊相聯繫。可譯為“立即”“馬上”“就”等。例如:

(樊)噲即帶劍擁盾入軍門。(《鴻門宴》)

郡之賢士大夫請於當道,即除魏閹廢祠之址以葬之。(《五人墓碑記》)

其無宿根者,即候苗成而未有花時採。

“雖”作連詞,在文言中有兩種用法。

1.用在假設關係的句子裏,作用是先承認一種假設,然後轉入正意,可譯為“即使”。例如:

今雖死乎此,比吾鄉鄰之死則已後矣……(《捕蛇者説》)

雖乘奔御風,不以疾也。

(《三峽》)

2.用在轉折關係的句子裏,作用是先承認一事實,下面再轉入正意。可譯為“雖然”。例如:

豫州軍雖敗於長阪,今戰士還者及關羽水軍精甲萬人……(《赤壁之戰》)

3.複音虛詞“雖然”。

現在漢語用“雖然”的地方,文言只用一個“雖”字。文言的“雖然”,“雖”是轉折連詞,“然”是指示代詞,結合在一起,有承上轉下的作用,相當於“雖然如此”或“話縱然這麼講”。例如:

雖然,受地於先王,願終守之,弗敢易!(《唐雎不辱使命》)

1.用作連詞,主要表示轉折關係,可譯為“可是”“但是”。例如:

然豫州新敗之後,安能抗此難乎?(《赤壁之戰》)

然不自意能先入關破秦……(《鴻門宴》)

“然”有時和“而”連用,“然”代指上文所説情況,“而”表示轉折,等於説“如此(這樣),可是……”。例如:

夫環而攻之,必有得天時者矣,然而不勝者,是天時不如地利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然”還常和“則”結合,“然”是承接上文事實,“則”是由此進行闡述或論斷,可譯為“既然如此,那麼(那就)”,也可單譯為“那麼”。例如:

是進亦憂,退亦憂。然則何時而樂耶?(《岳陽樓記》)

2.用作代詞。相當於口語中“這樣”“如此”。例如:

輮使之然也。(《勸學》)

不然,籍何以至此?(《鴻門宴》)

3.用作助詞,又分兩種情況。

(一)用在形容詞之後,作為詞尾,相當於口語的“……地”。例如:

蔣氏大戚,汪然出涕曰……(《捕蛇者説》)

大石……森然欲搏人……(《石鐘山記》)

(二)用在名詞或短語之後,前面有“若”“如”“猶”等詞與之照應的,可譯為“的樣子”“一般”“那樣”。例如:

其人視端容寂,若聽茶聲然。(《核舟記》)

而半山居霧若帶然。(《登泰山記》)

“然”還常作應對之辭,同口語中“是的”“對的”相似。或者表示贊成、同意,即“認為是”“認為對”的意思。例如:

袁曰:“然,固有所聞。”(《譚嗣同》)

成然之。(《促織》)

1.用作代詞。

(一)表對稱,相當於“你”“你們”;作定語時則譯為“你的”。例如:

若毒之乎?(《捕蛇者説》你)

更若役,復若賦……(《捕蛇者説》你的)

(二)表近指,相當於“這”“這樣”“如此”。例如:

南宮适出,子曰:“君子哉若人!”(《論語·憲問》)

2.用作連詞。

(一)表假設,相當於“如果”“假設”等。例如:

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二)表選擇,相當於“或”“或者”。例如:

以萬人若一郡降者,封萬户。(《漢書·高帝紀》)

“若”和“夫”“至”結合,組成“若夫”“至若”,放在一段或另一層意思的開頭,表示他轉。例如:

若夫霪雨霏霏……至若春和景明……(《岳陽樓記》)

“為“在文言中經常用作動詞和介詞,也可以用作助詞。用作動詞,意思是“做”。還可作判斷詞“是”用。這些都屬於實詞範圍。下文介紹作虛詞用的幾種用法。

1.用作介詞。除表被動外,一般讀去聲。

(一)表示動作、行為的.對象。可譯為“向”“對”等。例如:

此中人語云:“不足為外人道也。”(《桃花源記》)

(二)表示動作、行為的替代。可譯為“替”“給”等。例如:

當橫行天下,為漢家除殘去穢……(《赤壁之戰》)

公為我獻之。(《鴻門宴》)

(三)表示動作、行為的時間。可譯為“當”“等到”等。例如:

為其來也,臣請縛一人過王而行。(《晏子使楚》)

(四)表示動作、行為的目的。可譯為“為着”、“為了”。例如: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史記·貨殖列傳序》)

(五)表示動作、行為的原因。可譯為“因為”“由於”。例如:

吾見其難為,怵然為戒,視為止,行為遲。(《庖丁解牛》)

(六)表示被動關係。讀陽平聲,可譯為“被”。“為”所引進的是動作行為的主動者;有時亦可不出現主動者;有時跟“所”結合,構成“為所“或“為……所”。例如:

有決瀆於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五蠹》)

不者,若屬皆且為所虜!(《鴻門宴》)

今不速往,恐為操所先。(《赤壁之戰》)

2.用作助詞。讀陽平聲,放在疑問句之末,表示詰問,前面有疑問代詞跟它呼應。可譯為“呢”。例如:

如今人方為刀俎……何辭為?(《鴻門宴》)

惟(唯、維)

1.用作副詞。

(一)表示限於某個範圍,相當於“只”。例如:

天下健者,惟有足下。(《譚嗣同》)

東船西舫悄無言,唯見江心秋月白。(《琵琶行》)

(二)表示限於某個範圍,相當於“只有”“只是”。如:

今數雄已滅,惟孤尚存。(《赤壁之戰》)

原其理,當是為谷中大水衝激,沙土盡去,唯巨石巋然挺立耳。(《夢溪筆談》)

(三)表示祈使或命令,相當於“希望”或“請”。如:

唯大王與羣臣孰計議之。(《廉頗藺相如列傳》)

(四)表示動作行為的根據與緣由,相當於“正因為”“只因為”。

吾子淹久於敝邑,唯是脯資餼牽竭矣。(《殽之戰》)

2.用作助詞,常與“是”搭配成固定結構“唯……是……”。如:

其以義理相諮訪,孜孜焉唯進修是急,未之多見也,況流俗乎?(《問説》)“惟”“唯”“維”作為虛詞使用時,古時可以通用。

1.用作介詞。介紹動作、行為發生的原因、依據、方式,可分別譯為“因為”“由於”,“趁着”“憑藉”,“經過”“通過”。例如:

振聲激揚,伺者因此覺知。(《後漢書·張衡傳》)

因賓客至藺相如門謝罪……(《廉頗藺相如列傳》)

2.用作連詞。表示順接上文,可譯為“於是”“便”。例如:

因拔刀斫前奏案……(《赤壁之戰》)

相如因持璧卻立……(《廉頗藺相如列傳》)

1.用作副詞。“蓋”用在句首,作副詞,表示下邊説的一些話,是帶有推測性的斷定,相當於現代漢語中“大概”“推想”的意思。如:

蓋其又深,則其至又加少矣。(《遊褒禪山記》

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季氏將伐顓臾》)

表示這種意思的“蓋”,也有用於句中的。如:

吾之意蓋謂以汝之弱,必不能禁失吾之悲。(《與妻書》)

2.用作連詞。連接上文,起説明原因的作用,也含有不十分確定之意。如:

今言“華”如“華實”之“華”者,蓋音謬也。(《遊褒禪山記》)

謝靈運為永嘉守,凡永嘉山水,遊歷殆遍,獨不言此山,蓋當時未有雁蕩之名。(《雁蕩山》)

1.用作助詞。

經常放在動詞前,同動詞結合,組成“所”字結構。“所”字結構是名詞性短語,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的情況”等。如:

於眾人廣坐之中,不宜有所過,今公子故過之。(《信陵君竊符救趙》)

故餘雖愚,卒獲有所聞。(《送東陽馬生序》)

餘在患難中,間以詩記所遭。(《〈指南錄〉後序》)

“所”和動詞結合,後面再有名詞性結構,則所字結構起定語的作用。如:

夜則以兵圍所寓舍。(《〈指南錄〉後序》)

臣所過屠者朱亥,此子賢者,世莫能知,故隱屠間耳。(《信陵君竊符救趙》)

2.在有些句子中,“為”和“所”呼應,組成“為……所……”的格式,表示被動。如:

賈家莊幾為巡徼所陵迫死。(《〈指南錄〉後序》)

嬴聞如姬父為人所殺。(《信陵君竊符救趙》)

3.複音虛詞“所以”。“所”和“以”連用,文言中也常見。用法主要有兩種:一種表示原因,一種表示手段和目的。表示原因的,如:

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後漢所以傾頹也。(《出師表》)

吾所以為此者,以先國家之急而後私仇也。(《廉頗藺相如列傳》)

表示手段或憑藉的如:吾所以待侯生者備矣,……(《信陵君竊符救趙》)

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師説》)

助詞,主要有兩種用法。一種是附在別的詞或短語之後,組成名詞性短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