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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本及提交指南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1.64W

今天,CN人才網小編就大家介紹關於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本及提交指南,歡迎閲讀。

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本及提交指南

  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本1

答辯人: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市X區人。

地址:X市X區X街X號

答辯人於20XX年X月X日收到上訴人XX公司的上訴狀副本,現提出答辯如下:

1、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狀中的上訴理由一是説明雙方系自願簽訂的合約;二是下單已經進入美國市場,虧損應當自負。實際上,答辯人與其所籤合約是在上訴人以高額利潤、高額回報的誘導下所籤,至於上訴中所説的“公證”,只不過是“簽名、印章屬實”。上訴人所謂客户的下單指令進入美國市場的話純屬謊言。答辯人在下單時為了驗證其所謂進入美國市場的真實性,曾多次在同一時間下兩份相反的買單和賣單,令人不解的是屢屢本應賺錢的下單沒有成交,而另一份賠錢的單子卻成交了,這説明實際上是上訴人在背後搞鬼的結果。熟悉美國期貨市場的人都知道,上訴人XX公司是無資格入場的,這一點,一審法庭在庭審調查中已經十分清楚。

2、上訴人是在根本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資格及代理資格的前提下,通過大量虛假、不實的宣傳誘使本人和其他客户簽訂合同,依法律規定,該合同應屬無效經濟合同,上訴人由此獲得鉅額不義之財,而使答辯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為了維護本方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並對其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代理活動予以處置。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X

  年 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

  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本2

答辯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地址:XX市*路*大廈

被答辯人:XX市XX區*房產開發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關於被答辯人請求撤銷答辯人和市*局作出的《關於置換調整XX縣*房產開發公司位於XX工業區用地的決定》(下稱《調地決定》)和註銷原告國用(1998)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決定(下稱註銷決定)一案,現答辯如下:

根據《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作,答辯人的派出機構在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規劃要求,答辯人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作出的《調地決定》和註銷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於xxx3年6月編制完成,xxx3年*月15日經XX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涉案宗地國用(1998)字第*地塊正位於XX工業區內,原用地功能為商住用地,而《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涉案宗地的規劃是工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條“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條“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依法做出的置換、收回等調整用地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與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答辯人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市*局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依照法定職權作出《調地決定》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並註銷了被答辯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二、答辯人作出調地、註銷被答辯人國有土地使用證決定的程序合法。

xxx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報》刊登公告,告知答辯人調地答辯人前來辦理調地手續,已經履行告知義務,但答辯人一直未能前來辦理手續。答辯人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並未直接涉及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無須進行聽證。

三、置換用地也是被答辯人主動提出的,調地決定已經充分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xxx6年9月13日,被答辯人主動向XX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為避免擴大損失,懇請及時置換土地給被答辯人。調地決定已經充分考慮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雖然面積有所減少,但明確了調整前後的用地功能不變,可建設的規模不變,對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實質影響,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被答辯人起訴理由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答辯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指南:

在交換訴狀階段,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送給被訴行政機關,同時通知被告應訴並提供答辯狀。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

對於證據和依據來講,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但是被告不提供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比照上述規定發送起訴狀副本或答辯狀副本。

解疑:

問題一

為何同樣是行政機關提交的東西,如果行政機關不提交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相關證據或法律依據,就會被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但是不提供答辯狀,卻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這要從證據、依據、答辯狀本身的性質以及程序設定的合理性説起:

行政訴訟的答辯狀是一種辯駁性質的法律文書。在行政訴訟中,被告需要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不服事項及其理由作出反駁, 從而證明其行政行為是合法的或者合理的。

首先,無論是什麼訴訟,答辯都是被告方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對於被告方而言,其有自由處置答辯權的權利,可以辯駁,當然也可以沉默。

其次,從行政訴訟特殊的證據規則來講,法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舉證責任不同於舉證,舉證是一種權利,而舉證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依法履行自己的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説,原告也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這是原告的權利,但是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並不能免除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明責任。

最後,答辯狀對於被告來説,無疑具有很大的意義,其可以在答辯狀中充分表明自己的觀點立場,對訴訟狀中的事實理由有針對性地進行反駁,從而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答辯狀的內容,更充分地瞭解案情、辯明是非,從而作出正確的判決。

可見,答辯狀是被告有力的武器。一般情況下,被告都不會主動放棄提交答辯狀的權利。除非是無視司法權威而故意不作為,或者明知自己理虧而故意拖延訴訟。對於這種情況,新的《行政訴訟法》也通過其他制度的設定,如行政裁判公開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等予以規制。

問題二

如果被訴行政機關故意不提交答辯狀,會不會是一種勝訴的策略?即故意隱瞞自己的觀點和態度,待庭審中突然提出,在原告沒有準備的情況下贏得訴訟的主動權。

這種情況在行政訴訟中是不會存在的。因為行政訴訟主要就是圍繞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展開的,而被訴行為合法性的證明責任完全在被告方,被告在庭審中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如果沒有其在交換訴狀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依據做印證,法院是不會加以考慮的。

所以,對於被告來説,最有利的做法就是按期提交充足的證據和相關法律依據,並在答辯狀中有的放矢地闡明自己的觀點和理由。

 問題三

那麼,被訴行政機關該如何寫出一篇有説服力的答辯狀呢?

一般來講,被告應從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執法程序、處罰結果、訴訟程序等方面對原告的請求予以駁斥。

行政行為必然伴隨着對事實的認定,如果原告是針對事實認定不服而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就要針對該事實的有無進行答辯。例如,原告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如果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就要證明自己沒有收到申請或者受到的申請不符合法定要求。

法律適用問題則關係到案件事實的認定、程序的合法性、處罰是否合理等方方面面的事情。不論原告的訴訟事實理由是什麼,對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辯都是被告有利的武器。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要以行政程序中認定的事實和法律為基礎,辯駁原告的錯誤認識,同時也最好講清楚該法律依據的法理是什麼,使論證更有説服力。

如果原告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那行政機關的答辯焦點自然要放在論證行政程序合法性上,儘量做到於法有據。

對於訴訟程序錯誤的答辯也是被告的有力武器,具體包括原告沒有主體資格、管轄權異議、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超過起訴期限等情形。

總而言之,被告提交答辯狀的行為是其積極參與訴訟,依法行政的表現。其不僅有利於行政機關充分闡述自己的觀點理由,更有利於人民法院全方面瞭解案情,明確是非,作出正確的判決。一個論證充足、有理有據的答辯狀也可以反映出行政機關的法律素養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