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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答辯狀範文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1.22W

作為一名法律界新手,知道如何寫各種法律文書是基礎,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訴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閲讀參考。

行政上訴答辯狀範文

行政上訴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王xx,男,xxx年11月27日生,原xx科技(xx)公司職工,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上訴人):xx科技(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

地址:xx市xx新區xx工業區滬南路2502號 xxxxxxxxxxxxxxx (林xx)

因被答辯人xx科技(一審原告)不服(xxxx)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上訴至貴院xx市第一中級法院,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xxxx)xx人社認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現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答辯如下: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xxxx年7月4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至xxxx年7月3日止,被答辯人為答辯人辦理了社會醫療保險。

xxxx年7月5日白班期間早十點左右,在xx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志祥)安排我搬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

一審法院xxxx年10月29日開庭審理時,由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當庭出示周xx、謝xx、吳志祥等xx科技現場生產幹部訪談證人證言佐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xx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屬於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事故傷害,被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行政判決書》維持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由被答辯人提供的(1)“周xx和謝xx”書面證言、(2)答辯人工傷申請書、(3)《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4)答辯人就醫記錄等等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xxxx年7月5日早十點左右在xx疊橋路168號CSD二樓,大組長(吳志祥)安排答辯人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同時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後,將xx人社認(xxxx)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行政複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已在xxxx年11月3日被一審法院(xxxx)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依法維持,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繼續維持一審(xxxx)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維持xx人社認(xxxx)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行政訴狀所述答辯人所患腰椎間盤突出症屬長時間傷力累積之結果,與答辯人xxxx年7月5日工作中搬運重物導致腰部再次受傷“加重”並不矛盾。

1)、xxxx年7月4日正式入廠至12月份調整崗位這五個月期間答辯人身體健康一切正常。答辯人自xxxx年9月20日至11月中旬所在01線組裝段崗位QTO測試異常機台(兩個月左右)的送修期間,身體負重行走並無異常。在QTO站工作中因找不到“小拖車”時曾多次在產線手抱整箱120部蘋果5S整機,抱着走五六十米遠到ME處維修部,且在每日崗位交接班的機台數量“盤點”時也要一個人挪位(每次)一箱120部蘋果5S整機或者(每次)兩箱疊起共240部蘋果5S整機(彎腰雙手抱着挪位)。當時的線外幹部可作證(張xx、李xx)。

2)、被答辯人明知故犯,系直接造成答辯人xxxx年7月5日“搬運重物”導致腰扭傷加重的主要因素。行政訴狀中被答辯人明知答辯人xxxx年11月至xxxx年6月9日堅持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工作中需要長時間地“反覆彎腰扭轉”容易導致員工腰椎間盤受損,但被答辯人仍然在xxxx年6月9日無故全員解散了答辯人原所在01產線,後答辯人獨自一人又被被答辯人抽調出來參與跨廠區、跨部門、跨工作環境的交叉作業時,在xxxx年7月5日遭強令“搬運重物”,是答辯人意外遭受腰部二次扭傷加重的直接原因。導致答辯人事後又無法準確提供“搬運重物”時在現場更多同事們的人證姓名。答辯人雖然自xxxx年6月23日左右腰椎處已經有輕微發熱、發癢等症狀,但是並不嚴重。且經朋友推薦,答辯人已經購買治療“腰扭傷”的藥物治療,答辯人xxxx年6月27日在xx南匯華泰藥店周浦店購買了治療腰扭傷的藥物“維生素E膠丸、維生素C片、活血止痛膏”(答辯人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本人醫保收款憑證)。 答辯人在xxxx年7月5日搬運重物之時答辯人明顯感受到腰部抽筋般的刺痛等異樣,誤以為只是與xxxx年12月20日在CSD三樓工作中的腰扭傷時一樣日後工作中就能得到恢復,導致在隨後的一週內答辯人仍然堅持“帶病”上班。隨着右邊臀部的脹痛越加嚴重還伴有右臀水腫發紅等症狀顯現,答辯人於xxxx年7月13日(週日休息)趕往附近的周浦醫院首次診察,經CT診斷結論:L4-L5腰椎間盤突出症。醫生病歷建議“需要立即住院手術治療”。7月14日正常上班,7月15日下午取回CT診斷報告後當天下午返回xx科技(xx)公司秀沿路3668醫務室轉休一週的病假被醫務室工作人員拒絕(只同意轉休三天病假)。被答辯人醫務室拒絕給予答辯人醫生病歷休一週的病假,企圖隱瞞答辯人病傷較為嚴重的客觀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事實上,答辯人xxxx年11月起至xxxx年6月止期間持續半年多的原工作崗位“長時間地蹲下彎腰處於不良姿勢和體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中“其他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且答辯人 xxxx年12月20日工作中扭傷一次,xxxx年7月5日“被強令”搬運重物導致二次受傷加重,後右臀脹痛放射至下肢已無法正常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xxxx年3月23日公佈施行。第五條、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3)、工作中的睡眠時間嚴重緊缺,答辯人每天活動在“兩點一線”,上班期間十二小時加往返途中每天約需要十四個小時左右。答辯人自入廠時起一直持續地居住在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的廠外員工集體宿舍,在xx新區周祝公路1218號院內,每天上下班都有被答辯人公司提供的大巴車接送。xxxx年7月13日早8:30打完夜班下班卡,約9點30回到宿舍,吃完早餐就10點多了,睡了三個小時左右,約14點半左右到了周浦醫院掛號待診。被答辯人周祝公路1218號的員工集體宿舍有門卡記錄可以與廠區下班卡時間、醫院掛號時間一起證實答辯人在7月13日當天並沒有其他任何個人其他外出活動。

綜上所述,答辯人xxxx年7月5日當天在工作中被搬運重物,導致答辯人因受力不當引起腰椎盤突出症狀,完全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和工作場所內造成的事故傷害。答辯人配合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於xxxx年元月10日返回xx科技(xx)公司CSD二樓事故現場與被答辯人的現場幹部一起進行了xxxx年7月5日事故當天的還原取證。

xxxx年5月29日由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為:“答辯人”王xxxxxx年7月5日搬運貨物是其所患腰突症的加重因素。

xxxx年6月11日經答辯人自費委託xx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勞鑑(滬)字1504-1195號”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符合骨科第三條第4項。

滬人社複決字【xxxx】第115號《工傷行政複議》經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理查明後,已於xxxx年8月31日作出“維持被申請人xx市xx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xx人社認(xxxx)字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工傷所依據的事實主張並依法提出了初步的證據加以證明,完成了舉證責任,而被答辯人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答辯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自xxxx年7月21日起首次向被告(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送交《工傷事故報告書》和《工傷認定申請表》等相關資料,自xxxx年11月11日被告作出編號為xx人社受(xxxx)字第9637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在xxxx年5月29日作出xx人社認字【xxxx】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後送達答辯人和被答辯人。

答辯人認為:一審被告(xx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工傷認定的權威部門,其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理解比答辯人準確,答辯人尊重並執行一審被告依法作出的xx人社認字【xxxx】第9637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綜上所述,上訴人(xx科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答辯人尊重並執行一審(xxxx)浦行初字第536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此致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敬禮!

  答辯人(一審第三人、二審第三人):

  xxxx年12月 日

行政上訴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xx省xx縣衞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xx

答辯人於 xx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xx(健)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 xxxx 年 5 月 15 日( xxxx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閲後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於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着裝是按衞生監督所規範規定的。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於 xxxx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並於 xxxx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xxxx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xx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縣衞生局

  xxxx 年 6 月 9 日

相關知識

一、行政上訴答辯狀的格式

1、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答辯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範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二、行政上訴答辯狀的內容

1、上訴請求。上訴請求是正文的第一項內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的目的。根據行政案件的特點,原告所提出的上訴請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銷處罰決定;變更處罰決定;提出賠償損失等。如例文一,訴訟請求有兩個:

(1)撤銷被告發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

(2)責令被告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

上訴請求要表述明確、具體,原告可以針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以及自己的權益受損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請求。

2、事實與理由,這部分要寫清楚提出上訴請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事實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起訴狀必須寫明被告侵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及造成的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過行政複議後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複議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決定過程和結果。

理由是在敍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例如,對被告侵犯起訴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論述被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真實、證據不充分;或者違反了法定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被告純屬超越職權範圍、濫用職權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處罰過重,侵害了原告正當權益等。其理由應根據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但引用法律、法規條文必須準確,理由務必充分。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訴訟請求、列舉的事實、闡述的理由所舉之證據,應當詳細、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核對查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