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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3.12W

寫作答辯狀的目的是回答、反駁對方訴狀的訴訟請求,以減免答辯人的責任,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閲讀參考。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 ××,男,漢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辯人因與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區人民法院業已受理並向答辯人送達了訴訟副本,現針對其《起訴狀》中的請求及所敍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父親駕駛的牌號為××的燃油助動車應為機動車;原告父親存有過錯,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一)原告父親所駕燃油助動車不符合助動自行車技術要求,應為機動車。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事發時,原告父親所駕車輛時速高達29公里/小時,遠遠超過上述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的技術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動車的標準;另外,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發動機工作容積是否超過36立法釐米,事實不詳,請求法院依法委託相關部門進行鑑定,以進一步確定該車輛是否為非機動車。

(二)原告父親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原告父親未戴頭盔超速行駛,且闖紅燈,存有嚴重過錯。

事發時,原告父親未戴頭盔駕車,是本次慘劇發生的直接原因。車輛經過十字路口,駕車人本應減速行駛,原告父親不但未減速,還試圖高速通過,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親明明知道前方是紅燈,依然駕車高速通過,放任事故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明顯存有故意,原告父親以上所作出的種種行為都存有嚴重過錯,理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原告父親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不按規定路線駕駛。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事發時,原告父親並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存有過錯,並且,原告父親擅自駕車駛入機動車道,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也是釀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辯人遵守交通法規,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事發過程中,黃燈亮時,答辯人所駕車輛已越過停車線,正繼續通行,這可以從答辯人所駕車輛內設置的攝像機所錄視頻予以確定,當然,法院也可以向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調取十字路口的監控錄像,以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同時,答辯人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有一輛大貨車在左轉彎處待轉,遮擋了答辯人的視線,原告父親這時從大貨車前方闖紅燈高速通過,讓答辯人始料未及,純屬意外,這才釀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發之後,答辯人立即停車,採取必要處置措施,對原告父親進行積極施救。從答辯人以上一系列行為來看,答辯人在通過十字路口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機動車,應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原告父親存在過錯,答辯人沒有過錯,原告父親應承擔責任。退一步説,即使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非機動車,但是原告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未戴頭盔闖紅燈,高速行駛,而答辯人正常駕駛機動車,事發時,已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也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不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法庭應一併解決賠償問題。

(一)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就本案而言,從原告所提供户籍證明來看,其難以證明原告父親的户籍性質,故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為312880元(具體算法如下:15644×20=312880元),而不是原告所計算的803760.00元(40188.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張全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有重大過錯,並最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答辯人並沒有過錯,故答辯人不應再承擔或者應免除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經要求了數額較高的死亡賠償金,即該死亡賠償金同時也代表了對原告的精神補償,所以原告不能再重複提出請求,法院依法也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中應該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退一步説,即使答辯人須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由於和死亡賠償金重合而不能重複計算。

(三)原告所主張其他賠償費用標準於法無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故,原告主張醫療費,應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故,原告主張護理費應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就本案而言,事故發生後,原告父親一直在上海住院,並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張住宿費沒有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故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並且,對原告所主張的清障拖車費、財產損失費因證據不足,答辯人不予認可。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也不應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適當核減。

(四)法庭應一併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保險公司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時起訴答辯人和保險公司,法庭應一併解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同時,因答辯人家屬史昱長期失業在家,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故請求法庭予以適當照顧。

綜上,由於本案原告父親駕駛機動車闖紅燈高速行駛,存有過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告父親應承擔全部責任。退一步説,即使答辯人須承擔部分責任,也應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請求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實,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與死亡賠償金重複計算,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也缺乏依據,故法庭應當依法核准。並且,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庭應予以適當照顧,同時應一併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三月十三日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現住XXXX。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並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於直接財產損失,對於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於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於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於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於能夠後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可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後,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户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