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地址:XX市*路*大廈
被答辯人:XX市XX區*房產開發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關於被答辯人請求撤銷答辯人和市*局作出的《關於置換調整XX縣*房產開發公司位於XX工業區用地的決定》(下稱《調地決定》)和註銷原告國用(1998)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決定(下稱註銷決定)一案,現答辯如下:
根據《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作,答辯人的派出機構在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規劃要求,答辯人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作出的《調地決定》和註銷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於2003年6月編制完成,2003年*月15日經XX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涉案宗地國用(1998)字第*地塊正位於XX工業區內,原用地功能為商住用地,而《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涉案宗地的規劃是工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條“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條“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依法做出的置換、收回等調整用地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與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答辯人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市*局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依照法定職權作出《調地決定》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並註銷了被答辯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二、答辯人作出調地、註銷被答辯人國有土地使用證決定的程序合法。
200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報》刊登公告,告知答辯人調地答辯人前來辦理調地手續,已經履行告知義務,但答辯人一直未能前來辦理手續。答辯人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並未直接涉及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無須進行聽證。
三、置換用地也是被答辯人主動提出的,調地決定已經充分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2006年9月13日,被答辯人主動向XX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為避免擴大損失,懇請及時置換土地給被答辯人。調地決定已經充分考慮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雖然面積有所減少,但明確了調整前後的用地功能不變,可建設的規模不變,對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實質影響,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