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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行政訴訟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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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行政訴訟答辯狀

  工傷行政訴訟答辯狀1

答辯人:荊某,男,xxx年8月28生,系xxx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職工;

答辯人因xxx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訴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致傷。

自xxx年1月起,答辯人就一直在xxxx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工作,xxx年1月29日,答辯人上白班。15時35分左右,在巡視過程中,發現牆上有一破洞,因前幾天有商户丟失物品,因此答辯人進入破洞查看,當時其班長馮某通過對講機例行檢查詢問,答辯人邊走邊説話,不慎墜入負三層東南角的電梯豎井內,造成多處骨折。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致傷,因此屬於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傷害,被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維持。

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同時包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後,將工傷認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行政複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判決維持。

三、行政訴狀所述工傷事故是答辯人自傷自殘行為所致與事實不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本案中,原告認為答辯人墜入電梯豎井內系由於答辯人個人問題引發的“自殘”行為,並列舉了一些的無端猜測,證明答辯人是由於為躲避外債甚至索要賠償而“跳樓”。然而,這些猜測缺乏其他證據相印證,對這些無端猜測應當有事實依據加以證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主張提出了初步的證據加以證明,完成了其舉證責任,而原告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維持判決。

  答辯人:

  xxx年3月30日

  工傷行政訴訟答辯狀2

xx市xxxx橡塑廠訴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xx市社保局”)行政確認糾紛一案,答辯人作為第三人,現針對原告xx市xxxx橡塑廠的起訴,做出如下幾點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 xx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事實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據

在事實方面,xx市社保局依據工傷認定申請書,xx市xxxx橡塑廠兩員工的證人證言,xx市xxxx橡塑廠實際經營者XXX的電話錄音等證據,xx市社保局作出的認定答辯人為工傷的行政確認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在程序方面,xx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依法向原告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和告知書,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間內予以舉證説明,但是原告沒有舉證,原告應當承擔怠於舉證的法律後果。xx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傷認定後,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送達,答辯人認為xx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規定。

二、 xx市社保局有權對勞動關係直接確認,無需再次進行勞動關係確認

本案中,原告認為xx市社保局在答辯人未進行勞動關係確認的情況就受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屬於違法,對此答辯人認為,xx市社保局在答辯人未進行勞動關係確認的情況下受理工傷認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現。

xx市社保局具有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勞動關係確認的責任和權力。《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勞動關係的職權以及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勞動關係確認的職能;最高人民法院【xxx】行他字第12號司法解釋明確答覆,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xxx年6月1日起生效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第15條也特別説明了在原告怠於舉證的情況下,xx市社保局有權依據所核實的事實直接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

一個普通職工發生工傷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想要獲得工傷賠償要經歷如下階段:

工傷認定→勞動關係確認仲裁→ 勞動關係一審→ 勞動關係二審→恢復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一審→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二審→勞動能力鑑定→重新鑑定→工傷待遇勞動仲裁→工傷保險待遇一審→工傷待遇二審→申請執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辯人進入原告單位以來,原告未給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沒有與答辯人簽訂過勞動合同,給答辯人支付的工資均是現金髮放。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個目的:逃避用工責任,否認勞動關係!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目的是否認事實,但實際目的在於故意拖延時間,耗費司法資源。正是因為原告知曉工傷案件程序無比繁瑣,宂長的現狀,原告的實際經營者朱泰華才敢隨意辱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隨意侵犯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xx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職權,依職權確認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認定答辯人所受傷害為工傷。答辯人認為xx市社保局的行政行為完全合法、合理,減輕了答辯人的維權負擔,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為民行政,對此應當予以鼓勵和表揚!

答辯人深知維權不易,但是面對原告的多次恐嚇和傲慢,答辯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使是遲來的正義,答辯人也要爭取,因為答辯人知道,正義或許不再當下,但我們等得到!

此致

  xx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