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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答辯狀案例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1.94W

提出答辯狀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訴訟義務。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行政訴訟答辯狀案例,供大家閲讀參考。

行政訴訟答辯狀案例

  行政訴訟答辯狀案例1

答辯人:xx省xx縣衞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xx

答辯人於 x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長建(健)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 xxx 年 5 月 15 日( xxx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閲後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1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2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於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着裝是按衞生監督所規範規定的。

3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於 xxx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並於 xxx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4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5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6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後,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xx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縣衞生局

  xxx 年 月 日

  行政訴訟答辯狀案例2

答 辯 人:xx省人民政府。

住 址:xx市長江路221號。

法定代表人:王三運 省長。

上訴人袁xx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12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現就上訴人上訴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訴稱與事實不符,對上訴人的信息公開申請,答辯人已經及時給予答覆。

申請人任雪花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同意設立市級績溪縣城區生態工業園區的批覆》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答辯人依法受理了該行政複議申請。上訴人袁xx系複議案件四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複議案件依法中止審理,答辯人向案件申請人等送達了《行政複議中止通知書》。xxx年6月16日,答辯人收到上訴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上訴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其公開復議案件的相關材料。答辯人研究後認為,複議案件的相關材料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據《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上訴人作為複議案件申請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閲複議案件的相關材料,並通過查閲案件材料瞭解複議案件辦理情況。在複議案件審理中,複議機關依據複議法的規定為申請人查閲案件材料提供條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申請人公開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於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電話告知上訴人這一意見,並明確説明可以隨時查閲本複議案件材料。因此,上訴人訴稱答辯人沒有履行職責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對上訴人的申請及時給予了答覆,已經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職責。

二、上訴人申請的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予以信息公開,於法無據。

上訴人申請公開的內容是行政複議機關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訴人作為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第23條第2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35條及《xx省行政複議案件材料查閲暫行辦法》的規定,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查閲行政複議案件材料,答辯人作為行政複議機關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嚴格依法為複議案件的申請人、第三人查閲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對複議案件材料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查閲的方式向申請人、第三人予以相應的公開。在本複議案件辦理中,因案件適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關機關請示,答辯人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 1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決定中止複議案件的審理,同時書面通知案件申請人及委託代理人,並告知申請人及委託代理人可以查閲相關案件材料。

在本案一審訴訟過程中,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就有關複議案件材料公開問題向國務院法制辦相關部門進行了請示,答覆為:複議案件的辦理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即《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而且《行政複議法》是法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行政法規,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原則,複議案件的辦理包括案件材料公開適用《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

條例》的查閲規定,而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申請人、第三人查閲複議案件材料均作了相應規定,上訴人作為複議案件申請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閲案件材料,瞭解案件辦理情況及相關案件信息。關於這一點,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在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電話答覆上訴人時明確説明。

因此,上訴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要求答辯人公開復議案件材料,沒有法律依據。

需要説明的是,xxx年10月9日上午,本行政訴訟案件一審開庭休庭後,上訴人委託代理人徐利平律師即到答辯人處查閲了該行政複議案件卷宗,並複印了相關案件材料。因此,上訴人上訴要求答辯人公開復議案件信息,已失去了現實意義。

三、省政府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所以,上述行政複議案件的複議機關雖是省政府,但具體辦理複議事項的機關是省政府法制辦,複議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政府法制辦製作並保存,因此,即使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開復議案件材料,上訴人亦應向省政府法制辦提出申請,即該信息公開的主體是省政府法制辦,而非省政府。上訴人以省政府為被告要求履行復議案件材料信息公開的職責,亦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鑑於答辯人對上訴人的申請已給予了及時答覆,上訴人的公開申請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x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理由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貴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省人民政府

  xxx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