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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文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1.8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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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文

  2017最新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地址:XX市*路*大廈

被答辯人:XX市XX區*房產開發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關於被答辯人請求撤銷答辯人和市*局作出的《關於置換調整XX縣*房產開發公司位於XX工業區用地的決定》(下稱《調地決定》)和註銷原告國用(xxx)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決定(下稱註銷決定)一案,現答辯如下:

根據《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作,答辯人的派出機構在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規劃要求,答辯人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作出的《調地決定》和註銷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於xxx年6月編制完成,xxx年*月15日經XX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涉案宗地國用(xxx)字第*地塊正位於XX工業區內,原用地功能為商住用地,而《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涉案宗地的規劃是工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條“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條“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依法做出的置換、收回等調整用地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與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答辯人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市*局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依照法定職權作出《調地決定》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並註銷了被答辯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二、答辯人作出調地、註銷被答辯人國有土地使用證決定的程序合法。

xxx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報》刊登公告,告知答辯人調地答辯人前來辦理調地手續,已經履行告知義務,但答辯人一直未能前來辦理手續。答辯人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並未直接涉及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無須進行聽證。

三、置換用地也是被答辯人主動提出的,調地決定已經充分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xxx年9月13日,被答辯人主動向XX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為避免擴大損失,懇請及時置換土地給被答辯人。調地決定已經充分考慮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雖然面積有所減少,但明確了調整前後的用地功能不變,可建設的規模不變,對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實質影響,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被答辯人起訴理由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答辯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2017最新行政訴訟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行政訴訟第三人):田XX,男,xxxxx年12月28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漢族,農民,住東方鎮號。手機:xxxxxxx。

因陳XX不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原告兒子陳xx主要從事廚師工作,同時還要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釣魚、餵豬、餵雞等雜務。原告也在場一起商定。”

對此,答辯人認為,原告在無限地捏造事實。原告兒子陳xx溺水死亡一案,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審結,即(xxx)麗縉民初字第615號民事判決書。在當時起訴時,原告也只是説兒子為廚師,根本沒有説到兒子陳xx還做其他工作(諸如划船、送餐等)。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其申請表的職業工種或工作崗位欄上也只是填寫廚師,並無其他工作內容。然而,原告這次起訴時卻從廚師擴大到“兼做划船、送餐、割草、釣魚、餵豬、餵雞等雜務”。很顯然,原告是為了自身需要而無限擴大和捏造事實。如果原告在商議工作崗位時就在場的話,那麼,原先的起訴和工傷認定申請何必只寫廚師而沒有寫明該雜務工作?足見原告之謊言所在。

二、原告訴稱“在xxx年4月24日下午2時許,陳xx在忙完廚師事務後,曾回到所住的房間,陳xx的女朋友江林問過陳xx,要不要去洗澡,陳xx明確答覆不去洗澡,今天工作很忙。後陳xx又去幹活,在幹活過程中掉入水庫,不幸溺水身亡。”

對此,答辯人認為,首先,原告訴稱的該情節同樣也是原告無中生有。從江林芝的公安筆錄上可以看出,筆錄內容根本沒有涉及到該情節,原告當時也根本沒有與陳xx在一起,那麼,原告是怎麼知道這一情況的?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原告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其次,在原告已起訴的民事賠償案件中,其民事起訴狀也説到了陳xx洗澡的事實;在民事案件開庭時原告曾説“當廚師為了衞生需要,洗澡也是陳xx的收尾性工作。”然而,這次行政訴狀中,原告卻又一改過去的説法,説什麼“陳xx明確答覆不去洗澡”。意指不是洗澡溺水,而是工作溺水。足見原告用心良苦,為了嫁禍於答辯人而將事實一次次地更改,一次次地演變,一次次地捏造。其三,原告訴稱,陳xx在幹活過程中掉入水庫,不幸溺水身亡。試問?陳xx乾的.是什麼活?難道幹活要脱掉衣服?答辯人認為,陳xx根本不是幹活去的,而是擅自下水洗澡游泳溺水的。

三、答辯人認為,陳xx在山坑水庫洗澡溺水死亡並非屬於工傷。

1、從原告以前的民事起訴狀來看。

第一,陳xx溺水死亡地點並非其工作場所。陳xx系縉雲縣休閒垂釣大世界的廚師,並不是划船工(這可以從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得到印證——xxx年2月份開始僱傭原告兒子陳xx為廚師……)。廚師的工作是燒飯,其工作場所是在廚房和餐廳,並非水庫。

第二,陳xx溺水死亡的時間並非工作時間,而是工作之後(詳見原告的民事起訴狀——xxx年4月24日中餐工作後……)。

陳xx洗澡時間是在下午2點零55至4點,該時間並非廚師工作時間,而是休息時間,這就充分印證了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説的中餐工作後洗澡的事實。且陳xx洗澡時其衣服是脱在對岸小房子走廊邊上的。陳xx平時也會到山坑水庫洗澡(這些事實詳見陳xx女朋友在陳xx出事後東方鎮派出所所作的詢問筆錄)。

第三,陳xx下水洗澡游泳是其個人行為,並非由答辯人指派,不是工作範圍。對此,原告在以前的起訴時也並不否認。其起訴稱“……到水庫對岸洗澡時溺水身亡。”反映出並不是答辯人指派。垂釣者施華和姚新也證實,陳xx是自己在游泳(詳見證明)。同時必須指出的是,陳xx下水游泳是視水庫禁止游泳的禁令於不顧擅自下水的。答辯人在水庫旁邊立有諸如“水庫水深禁止游泳”的多塊告示牌,已盡到了安全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況且,餐廳樓上設有洗澡間,其他人都是在洗澡間洗澡的,陳xx以前也是在洗澡間洗澡的,答辯人已提供了專門的洗澡場所,陳xx不應到水庫洗澡、游泳。

2、從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來看。(xxx)麗縉民初字第6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如下法律事實:“xxx年4月24日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陳xx劃小船到山坑水庫對岸,將衣服脱在對岸的小屋邊,進入山坑水庫洗澡游泳,後溺水死亡。”“陳xx到水庫游泳的行為,並非是由僱主指派的工作,陳xx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十條的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足見,陳xx是非因工作原因溺水死亡的。縉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把該事實作為認定非工傷的依據,證據十分充分。

綜上所述,縉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本案所及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請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此致

  縉雲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