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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5.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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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

  2017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一】

答辯狀

答辯人:

××人民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答辯人xxx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築 安裝 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錶 櫃拆除,×××是受××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委託來拆除高壓電錶櫃的,與答辯人之間不 存在直接合同關係。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範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 ××的傷害並不是由於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委 託的×××在拆除高壓電錶櫃的過程中,存在着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 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 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 ××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 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 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院

  xxx年四月二日

  2017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二】

答 辯 人(原審原告):xxxx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沙市區北京路245號。

法定代表人:李xx 該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吳xx,男,漢族,生於xxx年8月13日,住xx省xx市xx區南陽路170號37號樓89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生於xxx年12月26日,住xx省新鄉市衞濱區高村路27號附56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xxxx電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號院4號樓1層16號

法定代表人:陳xx 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事由:上列三被答辯人就xx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鄂襄陽中知民第0082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分別提出了“民事上訴狀”,鑑於其主要上訴理由基本相同,故一併予以答辯。

答辯請求:三被答辯人在其“民事訴狀”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既無事實基礎,又無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主文合法有據,請求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答辯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祕密”,事實清楚,論證有據,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答辯人在其“上訴狀”中口徑一致地訴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即指答辯人——答辯人注,下同)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祕密,上訴人及其他二被告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商業祕密缺乏基本事實支持,認定事實錯誤。”是完全不顧事實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辯人的“商業祕密”之“祕密點”及其載體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據,又有證據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從“技術信息”的角度講,答辯人的“電廠汽輪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化學清洗工程技術”(簡稱“清洗技術”),其祕密點為:該清洗技術以表面活性有機化合物清洗製劑為主體,在對電廠發電機組潤滑管路的沖洗過程中採用外部設置大流量清洗泵,連通被沖洗的管路設備,形成一個閉式循環沖洗系統,配之以獨特的沖洗工藝,將管道內污垢油垢分解和剝離而清除掉。本沖洗技術在沖洗過程中不會對設備產生腐蝕和損傷、廢液排放,對生態環境不產生污染。該技術信息載體有xx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報局的《xx省科技成果鑑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結論為: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此為載體一;

載體二:xxx年8月21日,xx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出具了荊科鑑字(xxx)第09號《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書》,認定該清洗技術為科學技術成果,其密級為二級。

載體三:xx省科學技術廳經審查,認定“清洗技術”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並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

從與“清洗技術”相匹配的“實而行之”的“輔助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角度講,還包括與“清洗技術”密不可分的“專用活性劑配方”、“清洗技術規範的商務文本”等,這些都具有商業祕密的法定屬性。因為國家工商局曾發文稱:商業祕密包括:①設計程序;②產品配方;③製作工藝;④製作方法;⑤管理決竅;⑥客户名單;⑦貨源情報;⑧產銷策略;⑨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就“經營信息”的載體而言,還有原告xx公司創作編制的《技術規範書》、標書文本、報價單等。對此,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十六(諸如xx公司與襄陽電廠簽訂的“工程項目合同”、“技術措施”、“施工記錄”),對這方面予以證實。

第二,原審判決關於答辯人之“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祕密”的認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論證充分講理。

一是原審判決在其“分析評判”中認為的作為答辯人的清洗工藝之輔助技術,諸如清洗泵製作技術、清洗劑之配方技術、清洗技術規範等以及答辯人公司的經營信息,諸如客户網絡、工程項目報價等專利權利證書尚未予以披露,並不為公眾知悉。這些輔助技術和經營信息,屬於法定的“商業祕密”的範疇。

二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與吳xx、陳xx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文中涉及的具體的保密內容為據,認定答辯人對自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據。

三是原審判決以答辯人公司提交的業務合同,多份生效判決文書確認的陳xx等長期、連續侵權事實為據,認定答辯人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能夠給答辯人帶來“經濟利益及具有實用性”,是有根有據的。

顯然,原審判決從“不為公眾所知悉,採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三個方面“論證、評析”了答辯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祕密”,是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的。

第三,從實證的角度講,答辯人在長期的業務實務中制訂“技術規範”、“專用商務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獨立創制的,是符合“商業祕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辯人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答辯人之清洗技術的研製始於1993年,經過多年的實驗、實踐、探索、總結,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技術成果。在xx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報局經過鑑定、數據檢索查新,作出了《鑑定查新報告書》。該報告書稱:“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可見,答辯人所研製的清洗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徵。

二是,答辯人所研製的清洗技術,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xxx年8月15日

,xx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答辯人的清洗技術作出《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書》。該鑑定書稱:“該技術突破了常規的酸洗、鹼洗、有機溶劑清洗等所帶來的成本高、耗時長、洗滌率低的弊端,在國內電廠汽輪發電機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領域處於國內領先水平。”

該鑑定還稱:“該技術在國內電力系統八家電廠的潤滑油管路系統清洗中得到了實際應用,收到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xxx年10月,xx省科學技術廳給答辯人頒發了《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證書》。該證書載明:“經登記審查,認定你單位參加完成的該項成果為xx省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特發此證。”

可見,答辯人的清洗技術能給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帶來經濟效益,這是不爭的客觀存在。

在長期的實施、實驗過程中,答辯人自主研發了清洗技術,開發了專用活性劑“配方”、創作了清洗技術規範的技術文本。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可見,答辯人在實踐中自行創作而編撰的《技術規範書》以及象襄陽電廠這類特殊的客户名單,也屬於法定的“商業祕密”範疇。這些“商業祕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是確確實實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辯人對自己的“清洗技術”等“商業祕密”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答辯人擁有的“清洗技術”,既未公開,也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上引查新報告書證實:“經檢索,國內尚未見有與委託課題創新要點相同的文獻報道。”實際上,答辯人從來沒有向任何人轉讓過自己的清洗技術,也從來沒有向任何人公開部分或者全部有關清洗技術的資料。不僅如此,答辯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業祕密流入“公關口”渠道,在與自己招聘的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立了相應的保密條款。原告與被告吳xx、陳xx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他們負有保守原告商業祕密的保密義務。

顯然,大量的客觀證據證明:答辯人不僅在主觀上對自己“商業祕密”的保護給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觀上也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證實:答辯人研發的清洗技術及在付諸實施過程研製的配方比率、在商務業務中創作的技術規範書、客户名單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的。

二、原審判決認定三被答辯人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商業祕密”,既有事實基礎,又有法律依據,是完全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具體到本案來講,三被答辯人侵犯了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理由為:

第一,吳xx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是有證據予以證實的。在原審過程中,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四”(答辯人與吳xx的勞動合同)、證據六(答辯人提交的《承攬合同》等業務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關沮派出所的陳述,崇文派出所對胡秀麗的詢問筆錄,關沮派出所出具的《關於吳xx身份情況調查的説明》,答辯人提交的被告xxxx公司與深能電力公司簽訂的有“代洪漳”署名的業務合同書,加上陳xx在原審提交的專利證書之申請人聯署有“代洪章”。佈列的這一系列證據形成一個具有邏輯聯繫的“證據鏈”。這系統的“證據鏈”能證實:吳xx曾在答辯人處從事清洗、策劃工作,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答辯人處“不辭而別”,與陳xx、xxxx公司配合,從事了與答辯人單位經營相同的清洗業務,實施了侵犯答辯人“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