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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大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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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旦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6號公佈。該《章程》包括序言與正文,正文分總則等8章76條。

 

復旦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6號(復旦大學)

復旦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6月20日,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復旦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序言

復旦大學前身是1905年創辦的復旦公學,是中國最早由民間自主創辦的高等學校之一。1952年院系調整後,學校成為以文理基礎教學和研究為主的綜合性大學。上海醫科大學前身是1927年創辦的國立第四中山大學醫學院,是國人自主創辦的第一所國立高等醫科院校。2000年,復旦大學與上海醫科大學合併,組建新的復旦大學。

復旦校名取自《尚書大傳》之“日月光華,旦復旦兮”,喻示大學是社會之光,與日月同輝。學校的辦學理念是其校歌所傳頌的學術獨立和思想自由,強調學術的價值在於探究真理,守護文明,正誼明道,不計其功。學校以“博學而篤志,切問而近思”為校訓,同樣強調以學術精神滋養師生,堅持理想,堅守價值,治學嚴謹,為學有恆。學校始終秉持團結、服務與犧牲的精神,強調學校、師生的社會責任和國家使命。

當此國家發展、民族復興之際,復旦師生謹建此章程。立志繼承先賢創校的初志,堅持學校辦學定位,致力於培養服務國家和民族未來的各類人才,鼓勵各種旨在增進人類福祉與健康的創造性研究,保護學術和思想的多樣性,尊重文化傳統,促進文明互信, 通過學術和思想的事業,引領並服務於整個社會的進步和人類的文明進程。

復旦大學全體師生員工均當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共同推進改革和進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第二條 為了推動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規範學校內部治理和運行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條 學校是事業單位法人,按照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師生治學、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則運行。

第五條 學校堅持通識教育的培養理念,注重學生的全面發展,尊重學生自我管理,培養具有人文情懷、科學精神、國際視野、專業素養的人才。

第六條 師生依法獨立自主開展學術研究,相互支持與協作,享有表達學術思想以及發表學術成果,對學術思想進行質疑、檢驗的權利,並且承擔遵守學術規範、維護學術誠信的義務。

第七條 學校在招生、學科和專業設置、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財產處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依法綜合應用立法、撥款、規劃等手段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通過專門機構或者指定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質量進行評估。

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以設立或者調整校區。
 

  第二章 治理體系與基本職能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復旦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審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立德樹人,推進全員育人;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六)法律、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學校黨委委員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五年。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簡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中國共產黨復旦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為負責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學校黨的基層組織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

黨委全委會會議、黨委常委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等學校重要會議,由學校黨委制定議事規則加以規範。

第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全面負責組織學術活動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院系、學科和專業設置及調整的方案;

(三)組織招生、教學活動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對外合作與交流、校園基本建設、公共服務與保障等活動;

(四)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五)聘任與解聘教師、職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且給予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處理前款規定的事項。

學校設置副校長、總會計師,在校長領導下分管學校的學術活動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