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規章制度 > 章程

廈門大學章程

欄目: 章程 / 發佈於: / 人氣:3W

《廈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8號公佈。

廈門大學章程

《廈門大學章程》分序言與正文2大部分,正文分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教職員工等10章77條,9300多字。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8號(廈門大學)

廈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廈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序 言

廈門大學由著名愛國華僑領袖陳嘉庚先生於1921年創辦。1937年學校由私立改為國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學校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廈門大學以養成專門人才、研究高深學術、闡揚世界文化、促進人類進步為辦學宗旨,秉承“自強不息、止於至善”的校訓,弘揚“愛國、革命、自強、科學”精神,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精英人才,為國家富強、民族復興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卓越貢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廈門大學,簡稱為廈大;英文名稱為Xiame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XMU。

學校註冊地址為: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思明南路422號。

學校設有思明校區、漳州校區、翔安校區和馬來西亞校區。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廈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尊重學術自由,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共建。舉辦者、主管部門和共建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八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監督學校經費和資產使用情況。

第九條 舉辦者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良好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學生考試考核標準;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和(或)學歷證書;

(三)自主評聘教師及其他職工,自主決定教職員工的薪酬標準和福利待遇,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設置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內部組織機構;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取得的資產;

(八)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等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為根本任務,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職能,完善教育質量保障和監控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接受政府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學生、教職員工、校友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評議;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和校園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依法治校,依靠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負責人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法律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成員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履行黨委全委會職責並定期向黨委全委會報告工作。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

黨委常委會、黨委全委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廈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學校有關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等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權限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協調、決策和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 校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黨委常委會指定一名副校長代行校長職權。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授權的學校其他領導主持召開,討論和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黨委常委會、黨委全委會、校長辦公會根據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工作的諮詢機構,負責對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立各類學術組織,協調處理有關學術事務。各學術組織可依照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專門委員會和二級學術組織。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學部委員會主任輪流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