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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師範大學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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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報考杭州師範大學的朋友,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杭州師範大學招生章程,如有變動,以官網為準。

杭州師範大學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招生工作,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於杭州師範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五條學校全稱:杭州師範大學,院校部委代碼:10346,浙江省代碼:0020

第六條學校類型和層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

第七條學校位於歷史文化名城杭州,有倉前新校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餘杭塘路2318號)、下沙校區(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學林街16號)、古蕩灣校區(杭州市萬塘路258號)、玉皇山校區(杭州市玉皇山路77號)。

第八條學校是一所辦學歷史悠久的綜合性大學,其前身可以追溯到創建於1908年的浙江官立兩級師範學堂。1978年經國務院批准建立杭州師範學院,2000年前後,杭州教育學院、杭州醫學高等專科學校等五校相繼併入,2007年學校更名為杭州師範大學。

第九條學校是一所擁有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理學、醫學四大主幹學科,學科涉及哲學、文學、法學、經濟學、歷史學、教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醫學、藝術學等十一大學科門類。

學校現設有教育學院、阿里巴巴商學院、杭州國際服務工程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外國語學院和醫學院等18個學院、1個基礎教學部、1個直屬附屬醫院(市二醫院)和1個獨立學院(錢江學院)。擁有1個服務國家特殊需求博士學位人才培養項目,2個聯合培養博士點,19個一級學科碩士點,6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類別和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培養教育領導學碩士項目。現有71個本科專業,其中國家特色專業5個,省級重點專業15個,省級“十二五”和“十三五”優勢專業20個、特色專業14個。

學校現有全日制在校生20000餘人,其中本科生17000餘人、碩士和博士研究生2200餘人;教職工2100餘人,其中專任教師1400餘人,具有高級職稱、博士學位的專任教師比例均超過50%。

第十條學生完成相關學業,經考試(考核)合格,頒發教育部統一印製的杭州師範大學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杭州師範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並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與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學校面向全國部分省(市、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佈的招生計劃為準。

1.學校設立教師教育榮譽學院——經亨頤學院。新生進校後,擇優選拔80名優秀學生進入經亨頤學院進行特殊培養。

2.“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與錄取(浙江省)。符合條件的考生在普通類提前、體育類提前錄取,不影響考生報考其他統招專業。其中小學教育(師範)專業120名,學前教育(師範)專業40名,特殊教育(師範)專業40名,護理學專業80名,電子商務專業50名,藝術教育(師範)專業30名在普通類提前錄取;體育教育(師範)專業13名(其中健美操方向3名、羽毛球方向2名、網球方向3名、足球方向3名、籃球方向2名)在體育類提前錄取。

第十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實行“學校負責、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根據生源情況需要進行招生計劃調整時,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向招生計劃主管部門及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執行。

第十六條學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相關規定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在招生計劃人數的100-110%之間。

第十七條專業錄取規則:

1.普通類專業:

浙江省、上海市:按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願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

其餘省份(文、理科專業):按照當地招生主管部門頒佈的招生錄取辦法執行,專業志願不設級差。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其中江蘇省: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2B,必修測試科目等級是4C1合格及以上,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後等級”的原則擇優錄取。

2.則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

(1)獲得我校綜合評價招生入選資格的考生均需參加高考。考生須在院校志願欄的第一志願欄填寫我校志願,否則無效。“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的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須與初次網上報名所填報的專業一致。未被我校錄取的,進入後續志願的投檔程序。

(2)對“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的進檔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高中階段具備相關選修課程學分或相關選修課程成績優良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綜合成績由學考成績、學校綜合素質測試成績、高考成績、省統考成績等部分組成。

小學教育(師範)、學前教育(師範)、特殊教育(師範)、護理學、電子商務專業綜合成績按“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平+綜合素質測試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質+高考總分(折算成滿分100分)×)×分(計算形成,其中學業水平測試(高中會考)A等計10分,B等計5分,C等計2分,D等不計分。

藝術教育(師範)專業綜合成績按“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平測綜合素質測試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質測音樂類省統考專業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省統高考文化分(折算成滿分100分)×)×化分計算形成,其中學業水平測試A等計10分,B等計8分,C等計5分,D等不計分。

體育教育(師範)專業綜合成績按“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平測綜合素質測試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質測高考文化分(折算成滿分100分)×)×化分計算形成,其中學業水平測試A等計10分,B等計8分,C等計5分,D等不計分。

我校認可往屆生相應科目的高中學考成績等第,其中對通用技術和信息技術兩項合併取高的等第作為“技術”科目學考等第,自選綜合不計。

(3)專業投檔辦法:對進檔的考生,學校按照各專業計劃數1:1進行專業投檔。

(4)在錄取時,當填報志願人數不足招生人數的110%時,錄取人數控制在填報志願人數的85%以內。

3.藝術、體育類專業:

(1)音樂學(師範)、舞蹈學(師範)、美術學(師範)、動畫、數字媒體藝術專業:

浙江省:按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願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

其餘省份:對文化、專業省統考成績均上線的.進檔考生,採用專業志願優先、按綜合分從高到低的原則擇優錄取;

(2)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公共藝術、繪畫專業:

浙江省:按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願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

其它省份:對參加我校專業校考且專業省統考合格的考生,文化、專業校考成績均上線,採用專業志願優先、按綜合分從高到低的原則擇優錄取。取得美術類專業校考成績合格的考生可填報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公共藝術、繪畫四個專業高考志願。

(3)書法學專業:

浙江省:按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願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對參加我校專業校考的考生,文化、專業校考成績均上線,採用專業志願優先、按綜合分從高到低的原則擇優錄取。

其它省份:對參加我校專業校考的考生,文化、專業校考成績均上線,採用專業志願優先、按綜合分從高到低的原則擇優錄取。

(4)校考綜合分計算辦法:

綜合分=文化成績×化成績×:算【(校考成績(摺合成100分制))×(各省高考文化總分值÷各省高)××省高】。

(5)體育類專業:

體育教育(師範)、休閒體育專業:

浙江省:按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願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

體育專業特招生:須參加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特招生專項測試且成績合格,方可參加我校組織的專項測試。對文化成績達到浙江省對體育特招生要求的進檔考生,學校根據專項測試合格(入圍、替補)名單,擇優錄取。

其它省份:對文化、專業省統考成績均上線的進檔考生,採用專業志願優先、按綜合分從高到低的原則擇優錄取。

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錄取原則詳見《杭州師範大學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簡章》錄取時,當填報志願人數不足招生人數的110%時,錄取人數控制在填報志願人數的85%以內。

4.學校公共外語為英語。

5.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衞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規定執行。有下列疾病類型者,請勿填報受限專業(類)。

序號

疾病類型

受限專業(類)

1

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所有招生專業

2

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所有招生專業

3

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所有招生專業

4

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癒、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所有招生專業

5

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所有招生專業

6

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牀治癒無症狀者。

所有招生專業

7

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

化學(師範)、應用化學、製藥工程、藥學、生物科學、生物技術、臨牀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護理學、應用心理學、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學前教育(師範)、特殊教育(師範)、體育教育(師範)、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師範)

8

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

化學(師範)、應用化學、製藥工程、藥學、生物科學、生物技術、臨牀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護理學、應用心理學、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學前教育(師範)、特殊教育(師範)、體育教育(師範)、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師範)、美術學(師範)、繪畫、動畫、應用物理學

9

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

化學(師範)、應用化學、製藥工程、藥學、生物科學、生物技術、臨牀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護理學、應用心理學、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學前教育(師範)、特殊教育(師範)、體育教育(師範)、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師範)、美術學(師範)、繪畫、動畫、應用物理學、經濟學、市場營銷(網絡營銷方向)、國際商務、文化產業管理、公共事業管理(健康管理方向)、公共事業管理(衞生事業管理方向)

10

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師範)、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金融信息服務方向)

11

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4.8

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師範)

6.內地新疆班、少數民族預科班考生的錄取辦法按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自起,學校部分專業實行按類招生,具體錄取辦法浙江省、上海市按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願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其餘省份按當地招生主管部門頒佈的招生錄取辦法執行。

浙江省以外的其它省份,下列專業實行按專業招生,按類培養:

1.信息與計算科學、應用統計學按專業招生,按數據科學與統計類培養;

2.生物科學(師範)、環境工程、生物技術按專業招生,按生命與環境科學類培養;

3.經濟學、金融工程按專業招生,按經濟學類培養;

4.旅遊管理、會展經濟與管理按專業招生,按管理學類培養;

5.化學(師範)、應用化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製藥工程按專業招生,按化學類培養;

6.電子商務、市場營銷(網絡營銷方向)、物流管理按專業招生,按電子商務類培養;

7.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師範)、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金融信息服務方向)、物聯網工程、軟件工程按專業招生,按信息技術與國際服務工程類培養。

進校後,專業分流及轉專業辦法具體參照《杭州師範大學按類招收本科學生專業分流及確認實施辦法》和《杭州師範大學本科學生專業轉換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我校規定報到日期起兩週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浙江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的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杭州師範大學實行學分制收費,學費由專業註冊學費和學分學費組成。學年開始時,學費按浙江省物價部門核定的預收標準進行預收,學年結束後結算。

新生入學時,按專業類招生的學生統一按照專業類中學費標準較低的專業收取費用,專業分流後分別按所學專業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按專業招生、按類培養”招收學生的學費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為鼓勵優秀考生報考我校,學校設有優秀本科新生獎學金,具體參見《杭州師範大學2017級優秀本科新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師範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和各類專項獎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新生錄取結果將通過杭州師範大學本科招生網公佈。

學校網址:

學校本科招生網:

第二十四條諮詢聯繫方式:杭州師範大學招生辦公室

招生辦公室地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餘杭塘路2318號,杭州師範大學倉前校區。

招生熱線:0571-28865518(6月10日起開通)

0571-28865193(兼傳真)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公佈之日實行,由學校招生辦負責解釋。學校原公佈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