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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董事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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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董事會章程

大學董事會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科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xx長虹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與xx科技大學共同組成的共建與聯合辦學的組織機構,是xx科技大學開放合作辦學、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科技創新的指導性機構。董事會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商議xx科技大學共建與聯合辦學及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的宗旨是推動區域產學研用相結合,其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順應知識經濟社會教育、科技、產業融合發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導、自願合作、開放共享、互利共贏、風險共擔”原則構建特色鮮明的區域產學研戰略聯盟,充分發揮聯盟優勢,更好地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西部大開發戰略、推進xx經濟社會發展和中國(綿陽)科技城建設服務。以開放為前提,以共享為基礎,以服務求支持,以共贏為目的,探索促進高等教育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產學研合作新模式,促進董事會成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三條 董事會依據xx科技大學建設和發展需要,以及各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斷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支撐區域產學研聯盟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不斷釋放合作潛能、拓展合作空間,將聯盟打造成為支撐成員單位共同發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試驗區。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學、參與聯合組建、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xx長虹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各有關單位自願申請,經董事會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會。

第五條 董事由董事會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並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董事長,xx省教育廳廳長、綿陽市市長、xx省國防工辦主任、xx科技大學黨委書記任常務副董事長,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xx長虹電子集團公司的分管領導和xx科技大學校長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如實際工作中由於董事所在單位變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調動,應由委派方及時提出調整、替換,以合適人選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原則上每5年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託常務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七條 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常務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接收、調整董事單位及董事人選。

第八條 常務董事會下設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是全面落實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決議的協調、組織、督導、執行機構,由各董事會成員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召集召開,協調處理董事會相關事宜,並向常務董事會報告工作,提出董事會工作規劃和改革建議。

第九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長推薦,由常務董事會任命,並通報董事會全體組成成員。根據需要,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下設分委員會,如規劃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等。各分委員會工作條例由分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定後報常務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董事會在xx科技大學設辦公室作為為董事會及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服務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聯繫、祕書和會務服務工作,同時負責收集董事會成員單位意見和建議。董事會辦公室專職主任由xx科技大學依據幹部管理辦法任命、兼職副主任由常務董事會組成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兼任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祕書長。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負責指導、審議xx科技大學辦學規模、發展規劃、辦學特色與定位、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以及如何適應董事會成員單位的戰略發展需要等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協調學校與各董事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推進區域產學研聯盟單位的合作與共贏。

第十三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對xx科技大學教學、科研、管理、產業和招生就業等方面的改革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實施董事會成員單位間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資源共享和公共平台與設施共享。負責組織創新團隊進行科技攻關,聯合對外集聚資源、聯合培養人才、聯合申報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共同提升品牌聲譽、共享與交換各種信息。

第十五條 董事會或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根據學校、董事會成員、省市政府等戰略發展需要,召集組織高水平專家委員會,召開教育、科技、產業論壇,提供科學決策諮詢和顧問。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董事單位以自身特色和優勢,採取多種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建設,包括提供資金和物資,提供實習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報碩士、博士點,在學校冠名設立獎學金等形式。董事單位的科技專家和科研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擔任學校兼職教師,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承擔相應課程及其實踐教學任務;每年適量接受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到相關可向社會開放的實驗室進行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並委派相關的指導教師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 xx科技大學為外聘兼職教師和指導教師支付相應的課時津貼。

第十八條 xx科技大學對各董事單位職工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給予全方位的指導。

第十九條 xx科技大學可為董事單位長期穩定地輸送各層次專門人才;還可受董事單位委託培養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各層次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創造條件增設董事單位急需的短缺專業及邊緣、綜合性學科專業;在有條件的董事單位可設立碩士培養點和函授辦學點,舉辦各類短期培訓,開展繼續工程教育等。優先優惠轉讓科研成果,承擔董事單位的科研課題,按知識產權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等。

第二十條 xx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為董事單位成員入園進行科技成果孵化、產品開發等提供優惠、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的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技術)等,同等條件下成員單位之間可以優先、優惠進行推廣、應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可由常務董事會委託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大學董事會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和有關法規,成立xx醫科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並制定董事會章程。

第二條 董事會屬自願合作性質,各方竭誠為董事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方便,積極為董事會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條 董事會理解並尊重各成員之間種族、國籍、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教育體制和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差異,按照相互尊重、積極協商的原則處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條 董事會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xx市漢中路140號,xx醫科大學院內。

第五條 董事會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並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六條 董事會為非行政的常設機構,其行為不影響xx醫科大學原有的辦學機制、性質。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條 建立董事會,旨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高等醫學教育辦學規律的客觀要求,拓寬辦學渠道,吸納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支持學校建設,增強xx醫科大學辦學能力和活力。通過學校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聯繫的形式,建立適應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辦學機制,更好地培養高質量、高層次的社會急需的高級醫學專門人才,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 董事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促進學校改革開放事業的深入發展,真正辦成有中國特色的高校董事會。

第九條 董事會的工作着眼於21世紀國際經濟、教育和文化發展趨勢,不遺餘力地為xx醫科大學提供財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xx醫科大學辦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國同類學校前列、在國際上有重要影響的一流醫科大學。

第十條 董事會實行成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董事會的成員既承擔一定的義務,又保留並尊重各成員的權利(細則詳見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活動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本着平等協商、自願參加的原則,凡向xx醫科大學提供一定數量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支持並有志於同xx醫科大學聯合發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海外基金會以及民營實業家,均可獲得董事會成員資格,擁有董事會一個席位。

第十二條 享有董事會成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實業家本人擔任xx醫科大學董事會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擔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三條 國內外知名人士、著名專家學者也可受聘為董事會董事。

第十四條 xx醫科大學為董事會成員,並負責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執行副董事長1人,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召集董事會議。設副董事長若干人,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缺席時,由執行副董事長代行其職。

第十六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會議從具有董事資格的人員中通過協商(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數額不受限制。董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單位因故退出董事會,應書面通知董事長,其正式退出日期從董事長收到通知後三個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會之前,應當繼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其作為參加董事會的財物,應歸董事會所有。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於特殊原因,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會議召開前30天,董事長應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人出席,若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表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三條 每次董事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本由董事會保存。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由董事長簽署執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設祕書處,掛靠xx醫科大學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祕書處在董事長、副董事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負責董事會文件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內外聯絡等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可聘請海內外知名的企業家、社會活動家、專家學者擔任顧問和名譽董事長。

第二十七條 在必要時可設常務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選舉辦法由董事會議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是為xx醫科大學籌集辦學資金、提供管理決策諮詢、評議學校工作,以及通過提高辦學水準為董事單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務的常設機構。

第二十九條 董事的權利:

1、聽取xx醫科大學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改進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對學校的辦學方向、培養目標、專業設置、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體制改革和其他重大決策及董事單位之間的合作事項進行監督、指導和諮詢。

3、參與研究學校的發展規劃,積極推進規劃的實施。

4、審議董事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狀況,有權對基金的使用提出質詢和批評。

5、參與學校大型基建項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諮詢、審議。

第三十條 董事的義務:

1、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向國內外宣傳xx醫科大學,擴大學校影響。同時,致力於加強同社會各界的交往和聯繫,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支持學校的事業,發展新的董事會成員。

2、為董事會募集董事會基金,為xx醫科大學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擁有副董事長資格成員的單位或個人,為學校募集不少於80萬元辦學資金。擁有董事資格的成員單位或個人,一般為學校募集不少於30萬元辦學資金。行政機關的董事為學校的發展提供決策諮詢。

3、為學校提供各種信息,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廣泛接觸和聯繫。

4、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學、科研實踐場所和學生實習基地,促進xx醫科大學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各項事業的不斷髮展。

第三十一條 xx醫科大學的義務:

1、根據董事單位的需要,向董事單位優先輸送優秀人才。

2、通過短訓班、高級進修班、研究生課程班、在職申請學位等形式,為董事單位培養急需的各種人才,並在收費上予以優惠。

3、積極為董事單位開展科技服務,優先轉讓科技成果,為董事單位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

4、董事單位正式職工子女報考xx醫科大學各類形式的學習,學校在招生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錄取時優先考慮。

5、利用學校附屬醫院的優勢,為董事單位的職工健康諮詢、疑難病症會診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請有經驗和名望的董事擔任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或兼職研究員。

7、儘可能地為董事在xx的工作、活動、就診、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學校與國內外的廣泛聯繫,為董事單位牽線搭橋,促進董事單位的生產、科研等各項事業在海內外的發展。

9、為海外董事回國考察、探親、旅遊等提供方便,其子女來校就讀可予以適當優惠、照顧。

10、凡對學校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和個人,在校史上記載其事蹟;由董事單位或個人提供經費建設的建築物和購置的大型設備,可在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後,以其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命名,也可在校內刻石記名,以資紀念。

第五章 董事會基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xx醫科大學董事會基金。基金主要用於:改善xx醫科大學的辦學條件;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和學生;獎勵對學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員;董事會活動經費以及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來源有:

1、董事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經費;

2、以董事會名義所獲得的收益;

3、國內外政府基金會、民間基金會的捐贈款項;

4、董事會在一定條件下投資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會名義向社會募集的款項;

6、其他途徑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接受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的各種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捐贈。

第三十五條 為了積累董事會基金,可以邀請xx醫科大學專家、學者進行適當義務的或有償的社會服務性活動。

第三十六條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條件,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贊成通過。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內部各方應真誠合作,互相尊重對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盡事項通過進一步洽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