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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基礎:公文名稱的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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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名稱。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公文寫作基礎:公文名稱的基礎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文寫作基礎:公文名稱的基礎知識

名稱就是事物的概念,事物的稱號。公文作為國家管理的一種工具,也有自己的名稱。如命令、決定、通知、章程、條例、計劃、總結等都是公文的名稱。在通常情況下,人們把這些具體的公文名稱統稱為文種。

1957年10月,國務院祕書廳《關於公文名稱和體式問題的幾點意見(稿)》指出:“不同的公文名稱,反映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也反映着行文機關之間的關係和發文機關的權限範圍。劃清各種公文名稱的使用界限,正確地使用公文名稱,對於做好文書處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也就是説,一份文件的名稱並不是隨意確定的,它是根據發文機關的權限、發文機關和收文機關之間的關係以及發文的具體目的和要求而確定的。各種不同的文件名稱,可以概括地表明和反映各種文件的不同性能和不同作用,有利於機關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實現文書處理的規範化、制度化。

現行機關的行文,必須從實際需要出發,根據本機關的職權範圍,所處的地位與發文的目的,正確地使用文件名稱,不能濫用。否則,就會妨礙收文機關對文件意圖的準確理解,影響文件的及時處理。例如,對於要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的問題,如果不使用“請示”,而錯誤地使用了“報告”這一文件名稱,就可能造成上級領導機關認為是一般性的工作報告,不需要作答覆,而沒有及時處理,以致耽誤了工作。再如,同不相隸屬的機關聯繫工作問題,即使發文機關的級別比受文機關級別高一些,也不能使用“命令”、“指示”,因為這不符合本機關的職權範圍和所處的地位,而應當使用“公函”。又如,有的`機關發文,不分什麼內容和性質,總是使用“通知”這一名稱,這樣也就失去了以文件名稱來概括和提示文件意圖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國家對統一公文的名稱非常重視。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班頒佈了《公文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公文名稱為7類12種,即①報告;②簽報;③命令;④批覆;⑤通報,通知;⑥佈告、公告;⑦公函、便函。此後,國務院辦公廳在1957年、1981年、1987年、1993年又先後四次對公文處理辦法進行修改調整。在1993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經修訂後重新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將現行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文種調整為12類13種,即:①命令(令);②議案;③決定;④指示;⑤公告、公告通告;⑥通知;⑦通報;⑧報告;⑨請示;⑩批覆;⑾函;⑿會議紀要。

以上黨政領導機關用法規性文件的形式發佈的主要的公文文種都具有法規的嚴肅性。其所屬的、有關的各級機關組織在行文時都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違反,因而被稱作法定公文文種。這些法定的公文文種都具有獨立對外行文的資格,可以使用套紅的“文件版頭”德文,通常稱之為“紅頭文件”;機關中還有一些其他常用的應用文種,如計劃、總結、方案、細則等。此外,在企業單位和涉外機構,根據其業務工作範圍的特殊需要而專門形成和使用的專業文種。這些文種的使用範圍和寫作要求將在以下有關章節中分別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