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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實務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策略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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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實務型法律人才,是指以法學的本科教育為基礎,具有專業的法律價值意識,熟練掌握專業的法律技能,並將它們直接運用於具體的社會關係或社會事務中的實踐型人才[1].近年來,地方高校培養實務型法律人才已成為國家人才培養戰略調整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法學教育教學改革的必然選擇.

地方高校實務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策略論文

一、當前社會對法律人才培養的新需求

1.全球化對法律人才培養提出的新要求.目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些新型社會關係以及新的社會問題不斷湧現,比如各種地區性經濟合作組織或國際性多邊經濟貿易體系的成員國之間形成的全新關係;全球市場下,跨國公司與其母國、東道國等之間涉及保護、管理、規制等社會關係;人工授精、克隆等新科學技術的應用所引發的新問題以及全球變暖、跨國環境污染等.這些新的社會關係以及新的社會問題亟需新的實務型法律人才,即具備國際化法律職業能力的專業人才.所謂的國際化,就是要求法律人才不僅要通曉國際法律知識,並提高外語水平,特別是利用外語進行法律交流的能力,而且還要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法律規則和法律背後的法律意識、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以及與之相聯繫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道德、倫理和傳統等背景.

2.“卓越計劃”為法律人才設定的基本要求.2011年12月,教育部與中央政法委員會聯合出台了《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對高校法律人才培養提出了新的思路,即培養造就信念執着、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具體來看,就是要求各高校厚基礎、寬口徑,強化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強化法律實務技能培養,從而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使學生具有寬廣、紮實的法學知識體系,如政治、經濟、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知識,一定的數學、物理、化學等自然科學知識,一定的計算機、外語等輔助性知識,成為應用型、複合型的法律人才.

3.區域經濟發展對法律人才培養的需求.高校發展不僅僅在於理論突破與科研創新,還取決於市場對其培養人才的認同度.尤其是對於地方高校的法學專業來説,要依託區域經濟與社會環境生存,因此必須有效利用當地經濟、社會、法治環境為自身創造有利條件.如果忽視區域經濟與社會對法律人才的實際需求而閉門造車,就必然導致其畢業生因無法符合市場需要而就業無門.同時,地方高校在法律人才培養定位時,還應結合自身特色,取長補短.以我校法學專業為例,在人才培養方面,一方面應結合我校在林學等專業的優勢,側重培養環境資源保護法領域的專門法律人才;另一方面,結合我省區域發展特色,即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亟待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勞資糾紛日益增多、農村土地問題等實際問題,可着重培養企業法律顧問、農民權益保護、勞動仲裁等方面的專門法律人才.

二、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1.教育理念的滯後性.雖然近年來法律實踐教學改革備受關注,但總體來看,多數地方高校的法律教學仍以應試教育為指導,忽視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導致學生缺乏創造性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目前,教育理念的滯後性主要體現在課程設置不合理與教學模式僵化兩方面.首先,在課程設置方面多數院校仍以理論教學為主體,而實踐教學課時甚少.並且雖然開設了諸如“司考實務”等課程,但教學中往往也並不注重實務,反而以考試為導向,嚴重影響了教學效果.正如海南大學校長譚世貴所説:“如果片面地認為通過司法考試就是法學教育的根本目的,這給法學教育帶來的影響將是災難性的.”[2] 其次,在應試教育的理念下,課堂講授仍是主要的教育模式,教師在課堂上更關注學生是否牢記唯一的考試答案,而忽視其思考、推理及實踐等能力的培養.在這種“説教”式教育模式下,學生難以形成自己的觀點,甚至不知道“真理”具有多樣性,最終喪失深入學習的興趣.可見,以應試為導向的培養模式偏離了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

2.傳統實踐教學流於形式.傳統的法學實踐教學主要包括“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畢業實習”等幾種形式.雖然目前大多數地方高校法學專業均設有上述實踐環節,但往往只是迫於形勢或單純為拼湊學時,缺乏科學系統的設置,故其實踐效果有待商榷.比如“模擬法庭”中,讓學生去“飾演”法官、律師、當事人等角色,模擬整個訴訟過程,以使學生了解基本程序.但是這種模擬活動的缺陷正在於“模擬”.教師與學生往往刻意選擇一些典型案例,為了追求效果反覆演練,最後呈現的其實就是一場按部就班的教學表演.再如“法律診所”形式,即學生在教師監督下到社區從事法律援助等實務工作,以培訓學生處理人際關係的技能以及職業倫理觀念.這種方式本可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並能通過為弱勢羣體提供法律幫助,使學生獲得職業成就感與服務社會的責任感.但是實際上,由於師資力量缺乏或經費不足等原因,這種實踐形式在地方往往很難順暢推廣,成效不盡如人意.“畢業實習”亦是如此.實習的目的本是希望學生通過深入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司法實踐第一線,在導師指導下直接參與處理案件.但同樣受到學時、經費、實習基地容量等因素限制,以及缺少有效的成績評價機制,學生參與程度總體有限,且易流於形式.

3.實踐教學水平有待提高.列寧曾經説過:“學校的真正的性質和方向並不是由地方組織和良好願望決定,不由學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也不由教學大綱等決定,而是由教學人員決定的.”[3] 可見,教師在法律實踐教育乃至整個教育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甚至可以説,作為教育中的主要責任者,地方高校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的成敗,便取決於是否擁有適應應用型人才培養需要的法學教師.現階段地方高校的法學教師在實踐教學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對實踐教育不夠重視,仍以理論教學為主或將理論與實踐割裂開,使得理論缺乏深度,實踐缺乏高度;自身實踐經驗不足,部分教師甚至未親自參與過法律實務工作,只能照本宣科,實踐教學內容較為空洞;欠缺對實踐教學的深入研究,不能滿足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需要,導致實踐教學效果較差,等等.這些問題都使法學實踐教育的質量大打折扣.

三、地方高校實務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構建

1.深入推進課程體系改革,建立“高校與司法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首先,學校應深化課程體系改革,設置理論與實踐課程相結合的體系.開放型的理論課程體系,即打破專業壁壘,讓學生掌握更廣闊的知識體系.實務型的實踐課程體系,包括法律診所、律師實務、社區法務、模擬法庭等多種形式,全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其次,學校應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實務部門合作,建立“高校與司法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即學校選聘具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司法實務部門工作人員進課堂,為學生講解經典案例和司法實務,定期進行專題講座或直接指導學生模擬法庭等法律實踐課程,與學生進行面對面的交流,拓寬學生視野.

2.建立科學有效的實踐教學成績評價機制.地方高校法學專業應建立科學的多樣化的實踐教學成績評價機制,提高學生對實踐教學活動的主觀重視度.“實踐教學目標的實踐性、內容的開放性、形式的多樣性、活動對象的社會性等特點決定了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考核體系的構建應遵循多樣化的原則.”[4]這種多樣化不僅僅體現在考試形式方面,還包括考核指標和考核主體等多方面.首先,打破傳統考試的固定模式,更注重實踐過程.即將實踐教學期間學生的持續表現作為一個整體過程來考查,更全面客觀地反映實踐教學的效果.其次,考核指標的多樣化.實踐教學的目的是為鍛鍊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乃至社交能力,因此不能單憑學生的理論掌握程度或實踐中的表現進行考核,而應將學生的參與程度、主動性、積極性等多項指標都納入到考核體系中.再次,考核主體的多元化.在每一階段的實踐教學結束後從指導老師、校外指導人員、當事人,以及同組其他同學等處獲得對學生的評價,以使評價體系更全面.

3.鼓勵法學專業教師積極參加法律實踐,打造“雙師型”教師隊伍.所謂“雙師型”教師,是指兼有教師資格和法律職業資格並實際從事法律實務的老師,這種教師兼具理論和實務的工作經驗,能夠把傳授法律知識和培養職業能力較好地結合起來,有助於提高教學的實效性[5].目前,大部分法學教師是從校門到校門,雖具有法學理論功底,但是直接從事法律實務的機會較少,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有待提高.為適應應用型、複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法學教師應調動自主意識,積極主動參加各種法律實務工作,諸如訴訟代理、法律諮詢與宣講,送法下鄉等,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以“身教”為學生示範.從學校角度而言,應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科學規劃,定期選派教師出外進修學習,參加國內外交流活動,以及到司法機關掛職鍛鍊,督勵教師提升實踐教學的能力.此外,國家及地方政府也應儘快出台“雙師型”教師資格認定標準,幫助高校組建真正高水平的“雙師型”法學教師隊伍,為社會培養更多優秀的實務型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1] 胡亞球.對中國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反思與重構[J].法學評論,1999,(1):129.

[2] 譚世貴.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改革與協調[J].法治論壇,2008,(2):28.

[3] 列寧全集:第1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440—441.

[4] 谷景志.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考核體系的構建[J].濰坊教育學院學報,2011,(3):61.

[5] 楊芳霞,李德恩,朱霞.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培養途徑探析[J].前沿,2010,(11):19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