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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説明

欄目: 條例 / 發佈於: / 人氣:1.2W

為什麼要修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關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説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998 年,國務院頒佈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貫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防治建設項目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隨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以及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精神,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責任追究,亟需對《條例》修訂完善。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現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定與環境管理需求凸顯出諸多“不適應”,一是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範圍過大,不符合簡政放權的要求。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審批的環境影響登記表約20 萬個左右,約佔審批數量50%,該類項目環境影響很小,對其審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業負擔。二是審批職能交叉,不符合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要求。現行《條例》規定行業預審、水土保持方案審查作為環保部門審批環評文件的前置,存在重複審查和審批,影響審批效率。三是審批要求不夠細化,影響審批透明度和效率。現行《條例》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審批和標準等相關規定不夠清晰,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四是未體現出環境保護管理新要求。現行《條例》未充分體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核心目標,也未體現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等環保新要求。五是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法律地位不明確。

(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不完善,事中事後監管環節薄弱。一是落實“三同時”制度責任主體不明確,實際管理中經常將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和環保部門監管責任混淆。二是三同時”各環節內容僅有原則性規定,環境監理地位、性質和作用不清晰。三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重審批、輕監管,“三同時”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查處,環評有效性大打折扣。四是建設項目變動和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要求不明確。

(三)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制度有待完善。一是信息公開責任主體和公開內容不明確,公眾容易將企業信息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概念混淆。建設單位除在環評文件編制過程中公開部分信息以外,普遍不公開環評文件和批准後的環保措施執行情況信息,信息公開不充分。二是建設項目環評公眾參與規定不具體。現行《條例》對公眾參與的具體要求不明確,實踐中存在主體不明、程序複雜、違法成本低等情況,導致環評公參弄虛作假時有發生,難以真實反映公眾意見。三是誠信機制缺乏。環保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建設單位等環保信用記錄嚴重缺失,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尚不完善。

(四)法律責任的設定已不適應當前需求。一是現行《條例》處罰力度偏弱、手段偏軟,威懾力不足,建設項目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未形成環境監管“利劍”。二是相關法律規定與當前環評實踐不相適應。現行《條例》中的“補辦環評手續”規定,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不一致,存在管理漏洞。此外,地方政府、相關技術機構的環境違法行為,也缺乏相應處罰規定。

二、修訂原則

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政府轉變職能,以問題為導向,以建立健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強化制度有效性為目標。

(一)對上位法律已有規定的內容不再簡單重複。與現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行政許可法》相互銜接。相關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複,法律作出原則規定的,提高條款的操作性。

(二)取消部分行政審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要求。根據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要求,對於職能交叉和審批前置等進行簡化。取消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減少審批事項。

(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整合銜接建設項目環保管理制度。明確建設單位落實“三同時”制度主體責任和環保部門屬地監管職責,細化事中事後環保監管要求,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許可,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銜接。

(四)強化了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要求。《條例》從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階段公眾參與、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環境信息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和誠信機制等方面,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機制。

(五)加大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行政處罰內容,提高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以及對政府和環保部門責任不落實的追究。

三、修訂過程

《條例》修訂已連續三年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三檔項目。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委託,環境保護部對《條例》進行了立法後評估工作。在前期調研、座談、收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資料等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初稿),2015 年12 月徵求了國務院相關部委、省級環保部門及其他單位意見。根據反饋意見,經修改完善後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四、主要修訂內容

(一)創新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突出重點。《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制度、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審批程序、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效力、重新報批和報請重新複核、資質和資格審查、公眾參與要求等內容,與現行《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五條規定基本一致。本次《條例》修訂不重複上述內容,而是在重申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上述基本內涵時,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申請和受理、技術評估、不予審批情形等方面細化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操作性。

(二)減少部門職能交叉和環評審批事項,提高效率。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意見、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意見作為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前置,從法律層面解決上述部門職能重複和交叉問題。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對環境影響很小、只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將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方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其承諾的環保設施及措施落實情況作為事中事後監管重點。

(三)規範環評審批管理,明確環評審批要求。明確審批紅線,規範了環保審批管理,審批環節更加透明。從環境質量改善、環保措施有效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等方面提出了審批要求。建設單位可對照清單進行自檢,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資帶來損失。

(四)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強化“三同時”和事中事後環境監管。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調整了竣工環保驗收制度,刪除了竣工環保驗收內容。因此,《條例》修訂中也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許可,與排污許可制度進行銜接。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以排污許可替代竣工環保驗收;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驗收調查,編制竣工驗收報告,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方可投產使用,並明確了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形。規定了建設單位“三同時”各個階段的環保責任、開展環境監理和環境影響後評價的要求、公開環境保護措施信息和報備。鼓勵公眾監督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並明確舉報權利。強化了環保部門屬地監管責任,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三同時”階段、運營期環境監管的責任和監管內容。

(五)強化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為保障公眾依法有序行使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條例》修訂增加一章,專述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運營全過程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建設項目環評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並明確了公開的內容要求,增加了政府相關信息公開要求,實現建設項目環評信息的全過程、全覆蓋公開。進一步明確了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加大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條例》修訂強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對應予處罰的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二是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數額,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規定。三是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實行“黑名單”制度,提出了建立違法行為信息庫、社會公示、通報相關部門等措施。四是加大對政府和環保部門的責任追究。

四、需重點説明問題

(一)規劃環評落地及與項目環評聯動。《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都提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規劃與具體項目之間,通常是“大源頭”與“小源頭”的關係,單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相對較小,一個區域多個建設項目,即使每個項目污染物排放或者生態環境影響都能符合相應要求,但多個建設項目疊加,就可能存在重大環境影響或者生態破壞,這就需要從規劃源頭解決問題。因此,《條例》修訂中強化了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聯動的要求,通過強化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約束和指導,在項目環評中落實規劃環評成果,實現從更大範圍和源頭上控制開發建設活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二)“三同時”與排污許可的銜接。新《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其必將成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核心制度。但關於排污許可相關法規尚未頒佈實施,需要在《條例》修訂中對“三同時”和排污許可進行規定,實現有機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同時,考慮到當前建設單位普遍反映環保審批環節多、時間長、負擔重,部分建設項目環保違法現象比較普遍需加強事後監管才能有效監管違法排污行為等因素,亟需對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排污許可制度進行整合,構建“事前嚴防、事中嚴管、後果嚴懲”全過程環境監管制度體系。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重在事前預防,排污許可制度重在事後監管。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論證新建項目選址選線環境合理性和環境保護設施可行性,為排污許可管理提供依據。“三同時”執行報告成為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條件之一。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許可後,環評內容和要求融入到許可證核發中,成為環保部門環境執法依據和企業守法文書。《條例》修訂中根據上述思路,作出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