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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通過

欄目: 條例 / 發佈於: / 人氣:2.16W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下面是條例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3月29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據悉,條例共七章一百一十六條,將於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

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在舉報規定、情況通報規定和排污行為規定等方面作了修改。

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源彪介紹,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細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以及環保等相關部門處理舉報的具體規定。規定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和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權限範圍的舉報,應當及時轉有關單位辦理。對實名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結辦後,將辦理結果在三個工作日內反饋舉報人,並向社會公開。

同時,條例對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作出了修改:“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後,應當將取得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情況通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便於環保部門掌握監測機構的有關情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此外,為加強重慶的污染物排放與治理管理,條例對排污者的排污行為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將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進行分項表述,所以條例修改為“嚴禁通過下列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偷排;(二)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三)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 ;(四)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五)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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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共七章一百一十六條,主要從監督管理、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規範。

談及該條例修改亮點及重點,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透露,此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部門職責,並針對不同污染源設置了相應的防治規範,強化了治理措施。

“條例明確規定,市、區縣(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特別是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日常負有的具體職責,解決了長期以來鄉鎮街道職責不明確的問題。”黎藜説,條例規定,針對“行為產生噪聲擾民的,由公安機關進行管理。”

條例對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的生活噪聲擾民行為作出了界定,比如,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住宅內舉行產生較大音量的集會、聚會、聚餐、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活動;在城區非固定場所從事商業經營或者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12時至14時和22時至次日8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傢俱加工以及其他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的行為,凡是以上行為造成擾民的,均由公安機關進行管理。

針對不同污染源,該條例設置了相應的防治規範。此外,條例還新增了嚴禁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六種行為,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等等。

條例還明確規定,對排污者進行環境信用評價和實施守信激勵及失信懲戒,並將信用評價結果公開。

此外,該條例將第六章設為“法律責任”章節,這一章節從提高處罰幅度、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建立排污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雙罰制等方面增加了當地環境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