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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了什麼

欄目: 條例 / 發佈於: / 人氣:2.22W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了什麼?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了什麼

一、婚假還是30天

山西的未婚男女們可以放心啦!我省並沒有簡單的刪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適當修改。《條例》只是將原來有關晚婚假的規定,適當修改為有關婚假的規定。

修改後的《條例》中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二、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

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我省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新修改的條例將原條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育”修改為“提倡優生、優育”。修改後的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五種情況可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修改後的《條例》第十一條,集中規定了夫妻再生育,即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點照顧有殘病兒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於減輕養老負擔,促進家庭和諧。

①夫妻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④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⑤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超生不僅罰款還要被處理

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情形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徵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於7000元;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徵收14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於3萬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在限制期間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晉職、晉級、評模、評獎,並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在村民委員會任職的,依法予以罷免;

農業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積;

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減發違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額,以户計發的減發户均標準20%以上的額度。

三、生育“二孩”登記更方便

修改後的《條例》中,體現了我省改革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於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將登記機構擴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並可免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四、生育“二孩”女方獎勵延長產假60日

對於備受關注的產假問題,我省完善了生育產假和配偶陪產假制度,修改後的《條例》中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符合前款規定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只要是符合《條例》規定的,無論是生育一孩、兩孩還是符合條件依法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都是可以獲得女方延長產假和男方享受護理假的獎勵。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去與留做出明確規定

新政實施前的獨生子女家庭 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1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1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原有的獎勵政策不變。繼續享受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和優待政策。

已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二胎條例這麼定:

條例規定:已經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後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並從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優待和獎勵。

2016年1月1日之後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這個説法不全面。我們規定:對政策調整後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也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相關優惠政策。但是,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滿49週歲前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或損毀的,持證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現户籍地鄉鎮(街道)計生辦申請補領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