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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欄目: 條例 / 發佈於: / 人氣:2.08W

為什麼要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為什麼要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Q《條例》為啥要修訂?

A 現行《條例》一些條款明顯不適應發展需要。

一是現行《條例》已無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特別是財税體制改革的新要求;二是現行《條例》的有關制度難以兼顧公平與效率;三是現行《條例》的有關制度無法適應高速公路網絡化運營和長期養護管理的客觀需要;四是現行收費公路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公路建設的功能逐步減弱;五是現行《條例》在收費公路信息公開以及對轉讓、運營的監督管理等方面規定不完善,政策執行中暴露出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嚴格規範。

總而言之,現行《條例》已明顯不適應發展的要求,亟需修訂。

Q 《條例》重點從哪些方面作了修訂?

A 主要有確立“兩個公路體系”等八個方面。

(一)確立“收費”與“收税”長期並行的兩個公路體系發展模式。突出了收費公路和非收費公路的不同政策,體現了兩個公路體系統籌發展的導向。一是從資金來源上,明確政府對非收費公路的投入義務;明確收費公路的多元化籌資渠道。二是從等級構成上,明確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三是明確政府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收費公路資產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二)調整兩種類型收費公路的內涵。一是將通過政府舉債方式建設的公路統一表述為政府收費公路。未來政府管理的收費公路建設、改擴建資金將統一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方式籌集,用通行費償還,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二是在經營性公路中增加了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的內涵,並統一表述為特許經營公路。

(三)調整政府收費公路統借統還制度。一是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統一貸款、統一還款”修改為“統一舉債、統一收費、統一還款”。二是統借統還的主體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三是將統借統還的範圍限定為“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

(四)明確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一是明確採用招標投標等競爭方式選擇投資者;二是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特許經營者的公路養護管理、保證服務質量、信息公開的義務,明確合理回報、風險分擔等內容。

(五)提高收費公路的設置門檻。嚴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費里程規模,嚴格收費公路的設置,由原來中西部經批准二級公路可以收費的規定,進一步限定為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並明確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費。最終實現只有高速公路收費,其他公路全部迴歸公共財政承擔的目標;此外,還提高了獨立收費橋隧的設置標準,由原來的二車道800米和四車道500米統一提高為1000米以上。

(六)調整收費期限。一是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修訂後的《條例》不再規定具體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該路網實際償債期為準確定收費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費公路,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15年、中西部最長不超過20年的規定。二是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週期長的高速公路,可以約定超過30年的特許經營期限。高速公路以外一級公路及橋隧的經營期限,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25年、中西部最長不得超過30年的規定。三是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債務償清後,以及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後,其養護、管理資金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則實行養護管理收費,以解決高速公路養護費用的問題,保證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四是對一級收費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債務或社會投資的改擴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經營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費公路和特許經營公路在償債期、經營期滿後必須停止收費,其剩餘政府性債務經審計後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收費公路轉讓。一是明確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應當綜合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債務餘額等因素,並嚴格限制。二是對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的出讓價不得低於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三是明確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應當徵得簽訂該特許經營協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並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四是明確不得以轉讓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轉讓政府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可延長不超過5年的收費期限,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經營期限。

(八)強化政府對收費公路的監管。一是明確政府收費公路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加強政府對收費公路資金使用、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平的監管;二是通過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規範和限制特許經營行為;三是明確收費公路養護應急保通、治理超限超載等義務及措施;四是建立收費公路信息公開制度;五是通過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減少收費站數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Q 高速公路基於什麼考慮不再規定具體收費時限?

A 主要有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等原因。

一是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修訂後的《條例》不再規定具體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該路網實際償債期為準確定收費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費公路,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15年、中西部最長不超過20年的規定。

二是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週期長的高速公路,可以約定超過30年的特許經營期限。高速公路以外一級公路及橋隧的經營期限,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25年、中西部最長不得超過30年的規定。

三是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債務償清後,以及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後,其養護、管理資金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則實行養護管理收費,以解決高速公路養護費用的問題,保證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四是對一級收費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債務或社會投資的改擴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經營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費公路和特許經營公路在償債期、經營期滿後必須停止收費,其剩餘政府性債務經審計後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Q 未來收費公路的佔比將達到多少?

A 僅佔3%。

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公路建設、養護、管理採取“收税”與“收費”並行的方式,實現“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以兼顧和保障不同用路羣體的權益,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差異化公路通行服務。

根據這一設計,未來,佔公路總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體,體現基礎性、均等化普遍服務,採取向車輛用户普遍徵税的方式,實現全國範圍的通達,由一般財政税收保障其建設、養護、管理及改擴建等資金需求。佔公路總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是補充,採取直接徵收車輛通行費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務。

Q “收費”與“收税”長期並行是什麼意思?

A 從兼顧公平與效率的角度出發,發展和維護高速公路。

目前,專項税收和一般公共財政預算無力承擔所有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和債務償還的`資金需求。借鑑歐美髮達國家的經驗和政策的趨勢,堅持和依靠收費公路政策,仍然是公路交通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從兼顧公平與效率的角度出發,此次提出了構建"兩個公路體系"的總體思路,就是採取收税與收費長期並行的方式,體現統籌發展以普通公路為主的體現基本公共服務的非收費公路(收税公路)體系和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提供低收費、高效率服務的收費公路體系。

國際上,在税收不足的情況下,通過收取車輛通行費發展和維護高速公路是一種趨勢,不僅發展中國家這樣做,日本、德國、法國、意大利等發達國家也這麼做。去年也有媒體報道過"美國危橋遍野 公共財政無力支付更新維修費用",這個問題在美國都是現實存在的。

Q 為何收費公路的養護支出還要由使用者負擔一部分?

A “誰用路、誰受益、誰付費”,體現公平原則。

《條例》修訂稿明確了收費公路與非收費公路統籌發展的政策導向。從資金來源上,修訂稿明確了政府對非收費公路的投入義務,明確收費公路的多元化籌資渠道,包括政府舉債、社會資本投資、徵收車輛通行費等多種籌集方式。

通過對高速公路的功能、特點和資金保障進行的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後認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費”的原則,實行長期收費是合理的。

需要注意,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沒有真正意義的免費公路,雖然公路是公共產品,但是它的資金來源不是税收就是收費,而收税和收費之間是一個此消彼長的關係,費交得少了税就要增加,因此取消收費的結果就是這樣一種,想取消收費那就需要大幅度增加税收。世界銀行曾經有一個估算,如果中國公路的全部資金都不靠收費,全部由收税來進行養護,燃油税要徵收30%(2006年估算),如果全部連建設和債務償還都要靠税收解決,油價要增加3倍以上,這個數字是很驚人的。

相關知識

2017年立法計劃中,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被列入了“年內完成部內工作或者公佈的立法項目”,今年的任務是:法制司會同公路局、綜合規劃司、財務審計司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審核修改工作。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一直牽動人心。早在2015年7月,交通運輸部就已完成關於《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等工作,充分吸收了各路意見及建議,將條例的修訂內容再進一步完善,並於2015年12月將《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正式上報。2016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就《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徵求了國務院部門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意見。2016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物流業降本增效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提出,抓緊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調整完善收費公路政策,科學合理確定車輛通行費標準,並要求“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底前完成”。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等規章將在年內由交通運輸部公佈或者聯合公佈。

因改革要求需要制定及以修正案形式修改的規章有: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修正案)、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修訂)、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修訂)等。

研究起草,適時報審的立法項目有: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正案)、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修訂)、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