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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

欄目: 仲裁協議書 / 發佈於: / 人氣:2.93W

近年來,醫療糾紛時有發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

  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1

甲方:×××醫院乙方:××××(患者或其家屬)

鑑於患者**曾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處住院治療,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爭議,但均願通過協商解決;故,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補償下述款項:

醫療費:

交通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殘疾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

後續治療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

精神損害賠償金:

其他:

第二條甲方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款項;

第三條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2

醫療機構名稱:

醫療機構法定代理人:

調解機構:

患者的姓名: 年齡: 性別 : 籍貫: 住址: 職業:

協議地點:

患者 於 年 月 日因 在醫方處住院(門診) 科治療,其間,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醫療行為爭議。經醫患雙方行為主體同意,醫患雙方均願通過協商解決該醫療行為爭議;本着當事雙方自願、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醫患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醫患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醫院同意向患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 (¥ 元 )

第三條:醫方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在醫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醫患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醫方主張權利,否則患方應無條件返還醫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醫患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醫方交主管部門備案,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後,醫方蓋上公章、患方蓋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調解機構(代表人署名):

  醫方代表人簽字:

  醫方法定代表人(簽章):

  患方簽字:

  簽註日期: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一、哪些調解有法律效力?

我國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

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説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性活動。而這起案件中涉及的醫療調解委員會就屬於人民調解的範疇。

三種調解形式中,只有法院出具的正式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依據調解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均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

二、醫療糾紛調解協議簽訂後口否反悔或撤銷?

醫療糾紛調解或和解協議簽訂後,雙方、特別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患方可否反悔或撤銷該賠償協議呢?一般來説,賠償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經過充分溝通和平等協商達成的,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不能反悔或者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被法院撤銷的。

但是,如果發生了合同法規定的如下情形,則該協議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被法院撤銷:

1、《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此,調解或和解過程中一定要徵詢專家意見,以免發生上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