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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範文2篇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3.3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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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範文2篇

  行政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男,住*******

一、原告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所訴東集用子(xxx)字第xxxxxxxx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標號為xxxxxxxx,該土地登記在答辯人名下。該土地使用權由答辯人申請,相關行政部門在xx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記審批。原告xxx年7月18日提交起訴狀,已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辯人的宅基地未侵佔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辯人的宅基地上,侵佔了答辯人的宅基地。

從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答辯人的土地登記編號為xxxxxxx,原告的土地登記編號為16-38-064,兩塊土地相臨,界址清楚,答辯人土地在原告土地東邊。原告的xxxxxxx號土地申請書上明確註明地上物是房屋5間,土地面積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xxxxxxxxxx號房產證平面圖上顯示土地面積為26米*15.2米。原告的房產所佔的土地面積是原告土地證面積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積之和,原告的房產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佔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辯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是真實的,土地權屬來源明確,地上附着物權屬明確,經過了相關行政部門的依法審批。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註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其中沒有需要村委會蓋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xxx年8月5日

  行政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駐××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處罰向法院起訴一案,提出答辯:

審判長:×××

我叫王××,現任××區城建局副局長。我 受法定代表人賴××的委託,對李××在××區××村×街×號違章建新房不服從我局行政 處罰決定而起訴一案進行答辯。

一、關於李××在私房建築中的五處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罰 的法律依據。

1.李××違章增建地下室。李××於19××年×月××日寫了一份《申請 》,請求建南樓二層六間,還未獲批准,就於19××年×月初動工挖了地下室,深約一米, 西端緊靠西鄰吳××家的門洞。19××年×月×日李××的西鄰吳×來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長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響他家門洞,請城建局解決。而後,其愛人孫××又 來反映此事,並請求儘快解決。當時建管科科長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驗了現場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違章施工。史説:“挖地下室必須停工,立即採取防護措施,否則後果 自負”。19××年×月李××曾兩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長魯××,請他幫助把南樓批了 .魯批評他與鄰居關係搞得不好,並告訴他先把鄰里關係搞好,辦證手續齊全後,才能批准 .以後此事無進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蓋南樓的申請。後李於19××年×月又提出蓋東樓的 申請。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號《私房建築許可證》批准其建東樓時 ,史××、校××對其明確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許可證批准的事項和有關規定施工。 ”事實證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斬後奏,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更沒有任何批准手續, 純屬違章建築。其行為違反了《××市私房建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1條:“在距鄰居地界一 米內,不準挖坑、挖溝或形成積水”的規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劉××、劉×、 劉××、吳××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時,地下室還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批准的建築面積為44.64m2×2,但其實際建築面積是45 .99m2×2,共超出2.7m2.這是由於加寬、加長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違章行為。

3.李××的《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批准樓房高度為6米。李××和其子在19××年×月×日 辦理許可證時,我局經辦人員史××、校××等人向他明確交待了房高6m的起標點是以×村 ×街中心點加20cm起標。隨後,我局魯局長又向他強調了這一點。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這一點,李××在訴狀中也承認了。原告自稱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築許可證》及建樓圖紙和其他要求,於19××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號自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但事實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樓 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認定其違反了《×××市私房建築管理規定 實施細則》第三章第五條“房屋的層高一般應控制在3—3.2米……臨街房屋標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釐米為宜,不允許任意提高房屋標高,影響四鄰”的規定。

4.擅自改變建 築立面。李××的申請圖紙為東樓,正立面為西立面,主要的門窗向西開。按圖,有兩個向 西開的門,並無申請向南開門。因其南臨××村×街,東鄰衚衕、北鄰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開一個小側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將建築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變批 準的建築立面,將東樓變成了北樓,因而造成了西側二層出現了側窗;同時,由於其將東樓 改變成北樓,違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實際上就等於我局所批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築許可證》由於李××的原因而作廢。這是明顯的違章行為。

5.違章建挑檐。按 照建築管理的常規,一切建築物應限定在平面位置圖,即座落圖範圍內施工。李××所建房 屋應在本局批准的7.20米×6.20米內進行,超出此範圍就是違章。為了防止李建房時違章 ,當時主管建築的魯局長在審批的李的圖紙上明確限定西側在1.15米距離內不能有任何建 築,李對此表示同意。並由李的兒子李××蓋了章(見圖紙)。但原告無視這一批示,擅自 建西側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過程中,我局工作人員史××聽到反映後,找李指出其建 築是錯誤的,要打掉。19××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確告訴李×× :“批准你建房寬6.20米,你違背批示,應改過來:出檐20—30釐米,我們不能説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後於×月×日,魯局長和史××同去現場,當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確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後來魯決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釐米。但李 ××對這一點仍置之不理,至今還保留1.1米的大檐。

從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築中的錯誤事實是清楚的。對於李××的違章行為,我們進行多次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違 章行為。李非但不聽,反而四處活動,託人講情。根據《×××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第23條之規定,李××在建房中違反了:①未領取建築執照擅自興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圖 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增加建築面積。根據市建(19××)×號文,即《×××市私房建 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5條第1款“無執照施工或未按執照批准事項施工,擅自改變位置、層 數、面積、立面、結構者”視為違章行為之規定,確認李××的私房建築有五處違章。我局 根據《×××市私房建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7條第1款:“責令停工、糾正、限期拆除”; 第2款:“處罰房主工程造價的10%以下罰款”;第3款:“強行拆除”的規定,我局於19× ×年×月××日對李××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要求其:①去掉西側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層側窗;③對擅自建地下室、改變方位、房高、面積罰款1000元。這是有理有據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築的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理的過程。

二、《起訴狀》中説: “法院看到19××年×月×日訴狀後,責成被告給予解決問題,糾正其錯誤。”這是李×× 的謊言。我們之所以撤回這個決定,並不是因為我們對李××處罰的錯誤,而是因為《處罰 決定書》中有兩處不當: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規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沒有這個規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罰款條文,而不是要撤銷處罰決定。

三、《起訴狀 》中説:“史××經常隔三天兩日到施工現場查看,並在竣工驗收時也沒有提出異議 .”李的這種言論純系捏造。我們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規定,即報圖紙證件、現場勘查、驗灰線、發建築許可證、竣工驗收這五步進行。哪有那麼多時間看着他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當場就予以糾正,並責令其停工,讓其填上。在李的樓房即將 竣工時,我們才知道其違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進行批評,責令其全部打掉,怎麼能説沒有 提出過異議呢?事實上是李××企圖把自己違反建築規定的責任推給我們城建局罷了!

四 、《起訴狀》中原告説他沒有違反規定。在我們處理李××違章的過程中,李曾四處活動, 託人説情,已多次表示自己違章,要求象徵性地罰點款。請看省政府辦公廳××給×××區 長的信,其中寫道:“我的一個老戰友李××同志退休後在原來的地基上蓋了幾間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設計圖紙不應突出那麼多……本人也承認突出的地方是錯誤的,請你和 有關部門説一下,一是叫本人作個檢查或是酌情罰點款……”。從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認自己蓋房檐是違章的;第二,要求罰款不要打掉房檐。可為什麼在《起訴狀》中,李 ××又説自己根本沒有違章呢?這隻能説明李××出爾反爾,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審判 長,以上我的答辯説明了我們對李××所作的處罰決定是完全正確的、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在此,我們強烈要求法院:

一、請求法院維持19××年×月××日本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書》,並強制執行。

二、對李××的違章行為重新從嚴處理,即將其房屋超高,東、西、 南三處挑檐等違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於李××違章,批准的東樓蓋成了北樓,造成我 局批的圖紙、手續全部作廢,待法院判決後,令其重新辦理手續。

四、李××在起訴狀中 捏造事實,給我局的聲譽和工作造成極壞影響,要求李××給我局賠禮道歉,恢復名 譽,賠償經濟損失。

此 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區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19××年×月×日

附件:

1. 答辯狀副本1份;

2.書證2份;

3.證人證言3份;

4.現場筆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