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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格式和範文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7.64K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行政答辯狀格式和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答辯狀格式和範文

行政答辯狀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或申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並提出反駁理由的書面文件。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口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當事人,這是製作答辯狀的法律依據。

一審行政答辯狀的內容和製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答辯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無須寫被答辯人,答辯人基本情況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2.正文。包括答辯理由和答辯意見。答辯狀是對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證據和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作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訴行政機關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因此,作為被告應當向法院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及法律、法規依據。(1)事實根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總是要依據一定的案件事實。如果原告敍述的案情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答辯人應當予以指出,並予以糾正,以澄清事實。在寫法上,主要是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闡明事實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實之詞。(2)法律法規依據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超越職權、亂用職權,或是違反法定程序等,答辯人就應針對原告起訴的論點,運用法律、法規説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正確的。寫答辯理由,主要採取反駁的方法,目的在於使對方敗訴,讓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因此,進行辯駁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提出證據,根據法律做到有理有據合法。(3)答辯意見。在正文的最後一段,應寫明答辯主張。一般包括以下四種: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維持具體行政行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撤銷;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願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尾部。包括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答辯人簽名或蓋章、答辯日期。附項寫明答辯狀的副本份數、證據件數。

二審行政答辯狀的內容和製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其中首部、尾部的寫法與一審行政答辯狀基本相同。二審行政答辯狀的正文應重點闡述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訴訟程序合法,從而達到維持一審判決或裁定的目的。

格式:

  行政答辯狀

答辯機關(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一案,現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機關(單位)名稱: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範文

  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駐××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處罰向法院起訴一案,提出答辯:

審判長:×××

我叫王××,現任××區城建局副局長。我 受法定代表人賴××的委託,對李××在××區××村×街×號違章建新房不服從我局行政 處罰決定而起訴一案進行答辯。

一、關於李××在私房建築中的五處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罰 的法律依據。

1.李××違章增建地下室。李××於19××年×月××日寫了一份《申請 》,請求建南樓二層六間,還未獲批准,就於19××年×月初動工挖了地下室,深約一米, 西端緊靠西鄰吳××家的門洞。19××年×月×日李××的西鄰吳×來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長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響他家門洞,請城建局解決。而後,其愛人孫××又 來反映此事,並請求儘快解決。當時建管科科長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驗了現場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違章施工。史説:“挖地下室必須停工,立即採取防護措施,否則後果 自負”。19××年×月李××曾兩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長魯××,請他幫助把南樓批了 .魯批評他與鄰居關係搞得不好,並告訴他先把鄰里關係搞好,辦證手續齊全後,才能批准 .以後此事無進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蓋南樓的申請。後李於19××年×月又提出蓋東樓的 申請。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號《私房建築許可證》批准其建東樓時 ,史××、校××對其明確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許可證批准的事項和有關規定施工。 ”事實證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斬後奏,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更沒有任何批准手續, 純屬違章建築。其行為違反了《××市私房建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1條:“在距鄰居地界一 米內,不準挖坑、挖溝或形成積水”的規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劉××、劉×、 劉××、吳××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時,地下室還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批准的建築面積為44.64m2×2,但其實際建築面積是45 .99m2×2,共超出2.7m2.這是由於加寬、加長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違章行為。

3.李××的《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批准樓房高度為6米。李××和其子在19××年×月×日 辦理許可證時,我局經辦人員史××、校××等人向他明確交待了房高6m的起標點是以×村 ×街中心點加20cm起標。隨後,我局魯局長又向他強調了這一點。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這一點,李××在訴狀中也承認了。原告自稱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築許可證》及建樓圖紙和其他要求,於19××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號自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但事實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樓 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認定其違反了《×××市私房建築管理規定 實施細則》第三章第五條“房屋的層高一般應控制在3—3.2米……臨街房屋標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釐米為宜,不允許任意提高房屋標高,影響四鄰”的規定。

4.擅自改變建 築立面。李××的申請圖紙為東樓,正立面為西立面,主要的門窗向西開。按圖,有兩個向 西開的門,並無申請向南開門。因其南臨××村×街,東鄰衚衕、北鄰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開一個小側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將建築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變批 準的建築立面,將東樓變成了北樓,因而造成了西側二層出現了側窗;同時,由於其將東樓 改變成北樓,違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實際上就等於我局所批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築許可證》由於李××的原因而作廢。這是明顯的違章行為。

5.違章建挑檐。按 照建築管理的常規,一切建築物應限定在平面位置圖,即座落圖範圍內施工。李××所建房 屋應在本局批准的7.20米×6.20米內進行,超出此範圍就是違章。為了防止李建房時違章 ,當時主管建築的魯局長在審批的李的圖紙上明確限定西側在1.15米距離內不能有任何建 築,李對此表示同意。並由李的兒子李××蓋了章(見圖紙)。但原告無視這一批示,擅自 建西側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過程中,我局工作人員史××聽到反映後,找李指出其建 築是錯誤的,要打掉。19××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確告訴李×× :“批准你建房寬6.20米,你違背批示,應改過來:出檐20—30釐米,我們不能説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後於×月×日,魯局長和史××同去現場,當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確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後來魯決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釐米。但李 ××對這一點仍置之不理,至今還保留1.1米的大檐。

從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築中的錯誤事實是清楚的。對於李××的違章行為,我們進行多次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違 章行為。李非但不聽,反而四處活動,託人講情。根據《×××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第23條之規定,李××在建房中違反了:①未領取建築執照擅自興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圖 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增加建築面積。根據市建(19××)×號文,即《×××市私房建 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5條第1款“無執照施工或未按執照批准事項施工,擅自改變位置、層 數、面積、立面、結構者”視為違章行為之規定,確認李××的私房建築有五處違章。我局 根據《×××市私房建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7條第1款:“責令停工、糾正、限期拆除”; 第2款:“處罰房主工程造價的10%以下罰款”;第3款:“強行拆除”的'規定,我局於19× ×年×月××日對李××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要求其:①去掉西側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層側窗;③對擅自建地下室、改變方位、房高、面積罰款1000元。這是有理有據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築的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理的過程。

二、《起訴狀》中説: “法院看到19××年×月×日訴狀後,責成被告給予解決問題,糾正其錯誤。”這是李×× 的謊言。我們之所以撤回這個決定,並不是因為我們對李××處罰的錯誤,而是因為《處罰 決定書》中有兩處不當: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規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沒有這個規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罰款條文,而不是要撤銷處罰決定。

三、《起訴狀 》中説:“史××經常隔三天兩日到施工現場查看,並在竣工驗收時也沒有提出異議 .”李的這種言論純系捏造。我們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規定,即報圖紙證件、現場勘查、驗灰線、發建築許可證、竣工驗收這五步進行。哪有那麼多時間看着他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當場就予以糾正,並責令其停工,讓其填上。在李的樓房即將 竣工時,我們才知道其違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進行批評,責令其全部打掉,怎麼能説沒有 提出過異議呢?事實上是李××企圖把自己違反建築規定的責任推給我們城建局罷了!

四 、《起訴狀》中原告説他沒有違反規定。在我們處理李××違章的過程中,李曾四處活動, 託人説情,已多次表示自己違章,要求象徵性地罰點款。請看省級政府辦公廳××給×××區 長的信,其中寫道:“我的一個老戰友李××退休後在原來的地基上蓋了幾間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設計圖紙不應突出那麼多……本人也承認突出的地方是錯誤的,請你和 有關部門説一下,一是叫本人作個檢查或是酌情罰點款……”。從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認自己蓋房檐是違章的;第二,要求罰款不要打掉房檐。可為什麼在《起訴狀》中,李 ××又説自己根本沒有違章呢?這隻能説明李××出爾反爾,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審判 長,以上我的答辯説明了我們對李××所作的處罰決定是完全正確的、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在此,我們強烈要求法院:

一、請求法院維持19××年×月××日本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書》,並強制執行。

二、對李××的違章行為重新從嚴處理,即將其房屋超高,東、西、 南三處挑檐等違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於李××違章,批准的東樓蓋成了北樓,造成我 局批的圖紙、手續全部作廢,待法院判決後,令其重新辦理手續。

四、李××在起訴狀中 捏造事實,給我局的聲譽和工作造成極壞影響,要求李××給我局賠禮道歉,恢復名 譽,賠償經濟損失。

此 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區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