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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的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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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一書寫於1859年,作者是約翰.密爾。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下面就是論自由的讀書筆記。

論自由的讀書筆記

論自由的讀書筆記【1】

我所用為商務印書館1959年的首版版本,譯者為許寶騤先生。翻譯是相當精準的,只是一些歐式的長句子讓人理解起來頗為吃力,影響了部分內容的解讀。之所以寫這樣一些筆記,只是對自己的學習做個反饋和交代;貼在這裏,一是為了向感興趣的朋友推薦本書,二來想必會有些地方理解不透甚至有誤,希望得到批評指正,以期拋磚引玉。

本章為引論部分。第一段,作者開宗明義,指出本書所論的不是所謂的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即“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P1)

第二段裏,作者回顧了自由與權威的鬥爭歷程,指出過去所謂的自由,主要指“對於政治統治者的暴虐的防禦”,也就是説應當對統治者施用於羣體的權力做一些適當的限制。歷史上主要有兩種限制之道。第一,要爭取羣體在政治方面的某些特殊權利,這些權利一旦被統治者侵犯,便可以正當地抗拒或造反;第二,在憲法上規定,權力的某些措施必須得到羣體的同意。(P2)

從第三段開始,作者認為人類進步到了一個新階段。人們看到,政府如果“成為他們的租户或代表,可以隨他們的高興來撤銷,那就要好得多”。於是,人們的目標就變成了要使統治者由選舉產生並且只能在任一定時期。這樣一來,統治者與人民成為代表與被代表的關係了,“統治者的利害和意志應當就是國族的利害和意志”,“統治者的權力實即國族自己的權力,不過是集中了,寓於一種便於運用的形式罷了”。(P3)

但是,新的問題也出現了,人們慢慢覺察到——

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並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説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餘的人管治的政府。至於所謂人民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數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認為多數的人們的意志。於是結果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於任何他種。(P4)

簡單説,就是出現了一種新的政治災禍——多數人的暴政。

當社會作為集體凌駕於構成它的個人時,它的暴虐手段並不限於政治措施。社會自身就有詔令,表現為“把它自己的觀念和行事當作行為準則來強加於所見不同的人”。如果其詔令是錯的,那麼這就是一種社會暴虐,而且這種社會暴虐往往比許多政治壓迫還要可怕,因為它“透入到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於它奴役到靈魂本身”。其危害還表現在,它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協調的個性的發展,“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來剪裁他們自己”。於是,人們又認識到,只防御官府的暴虐是不夠的;人們還認識到,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是必須有一個限度的。(P5)

怎麼辦?怎麼來劃這個限度?誰來劃?劃在哪裏?作者認為,必須制定一些行為準則來約束社會的一些行為,這些準則首先由法律來執行,而那些不宜由法律來辦的事情,則交給輿論。

有沒有什麼因素會影響到那些行為準則的制定呢?有。第一,習俗的勢力,常人懶得思考,習慣於按照和他有同感的人們所要求他做的那樣去做,也就是説,人們更習慣於盲目從眾;第二,階級的力量,“若是哪個國度裏有着一個佔優勢的階級,那麼一國的道德必是大部分發自那個階級的階級利益和階級優越感”;第三,人類對其現世主人或所奉神祗的奴性服從;第四,由社會利害而產生的愛憎感。(P6-7)總之,“在實際上決定那些在法律懲罰或輿論支持之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為準則的主要東西,乃是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總之可以説,凡在多數之感還真切強烈的地方,就不會看到服從多數之主張會有多少減弱。”這依舊不是一種好的現象。(P8-9)人們還是沒有什麼公認的原則來判定政府的干涉是否合理,這使得人們會走向兩個極端——要麼就是不適當地乞靈於政府的干涉,要麼就是不適當地對政府的行為加以譴責。(P10)

接下來,作者提出了他主張的原則,並着重指出,“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懲罰方式下的物質力量或者是公眾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那是非常重要的一段話,我認為可以看做本書的總綱,所以全文抄在這裏——

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衞。這就是説,對於文明羣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傷害。若説為了那人自己的好處,不論是物質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處,那不成為充足的理由。人們不能強迫一個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説因為這對他比較好,因為這會使他比較愉快,因為這在別人的意見認為是聰明的或者甚至是正當的;這樣不能算是正當。所有這些理由,若是為了向他規勸,或是為了和他辯理,或是為了對他説服,以至是為了向他懇求,那都是好的;但只是不能借以對他實行強迫,或者説,如果他相反而行的話便要使他遭受什麼災禍。要使強迫成為正當,必須是所要對他加以嚇阻的那宗行為將會對他人產生禍害。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P10-11)

這條原則堪稱真理,不過施行起來還是有些前提的。

首先,“這條教義只適用於能力已達成熟的人類。”對於未成年人和缺乏正常能力的人的行動,還必須加以管治和防禦。“自由,作為一條原則來説,在人類還未達到能夠借自由的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的階段一切的任何狀態中,是無所適用的。”爭取自由的人,必是配得上自由的人。作者甚至還説,“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為着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個目的之得以實現而顯為正當。”(這不免讓我想起那些“中國人素質低下不宜民主”的言論)(P11-12)

其次,正如權力是有限度的一樣,自由也是有條件的,尤其是對別人有益的事情,是“享有威權來令個人自動性屈從於外來控制的”,“須知一個人不僅會以其行動貽害於他人,也會因其不行動而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要他為此損害而對他們負責交代,都是正當的。”也就是説,我們總是有一些不自由處的。還有一句話,一個人“對於作為他們的保護者的社會也是應當負責的”。這是否可以理解為,你受誰的保護,便有義務聽其命令,為其放棄部分自由呢?(這第二條讓我有些迷惑了,我想到了“集體主義”,想到了一些人經常以集體利益來強制個人服從,又因“保護”一詞而想到了個人的經濟獨立和國家的經濟改革,但限於能力,不好展開了)(P12-13)

儘管如此,自由還是存在其基本的、適當的領域的。第一,意識的內向境地,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意見和情操的自由等等。第二,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訂定自己的生活計劃以順應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喜歡的去做,當然也不規避會隨來的後果。這種自由,只要我們所作所為並無害於我們的同胞,就不應遭到他們的妨礙,即使他們認為我們的行為是愚蠢、背謬、或錯誤的。”第三,個人之間相互聯合的自由,“人們有自由為着任何無害於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聯合,只要參加聯合的人們是成年,又不是出於被迫或受騙。”

作者隨後便總結説,判斷一個社會是否自由,並非看其政府形式,而要看上述這些自由在那裏是否受到尊重,是否絕對和不受規限——

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這種自由,不試圖阻礙他們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每個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適當監護者,不論是身體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類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比強迫每人都照其餘的人們所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所獲是要較多的。(P14)

然而這條教義面臨着一種日益增長的、不好的傾向,就是要把社會凌駕於個人的權力不適當地加以伸展,而且人類的這種把自己意見當作行為準則來強加於他人的傾向,是有着人性的強有力的支持的。(P16)

本章最後一段,作者講到他會先從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寫作自由説起,因為對這些領域的透徹考慮會對認識其他領域的自由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它們應該算是一些基礎性的自由。由此過渡到了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論自由的讀書筆記【2】

《論自由》被密爾認為是其最有生命力的著作,原因在於這本書成為了一種單一真理的教科書,這一真理隨着人類社會的不斷髮展變革而愈加突出:性格的多樣化對人類和社會及其重要,讓人類可以向無數的、乃至相沖突的方向充分發展。洛克證明了政治自由的合理性,而密爾作為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則把自由從政治領域延伸到了個人領域。

密爾《論自由》的目的在於界定羣己權界,提出了關於自由的兩個原則:個人在不傷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國家或社會如果要干預個人行為,唯一的動機是社會保護。在這兩個原則的支配下,任何個人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況下,他成了個人的最高主權者。因此,個人自由成了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邊界:你的自由,我的邊界;我的自由,你的邊界。自由的含義體現為嚴復所歸納的“自為造因,自受報果”。在國家與個人的關係當中,自由的意義則體現為兩個方面:

一方面,個人自由擁有的不被他人干涉的空間,是個人對自己行為的充分自主,對行為結果的自我承擔。在個人自由發展的環境中,個人的獨立性不斷培養出來。個人擁有的自由保證了個人不需要對權力的唯唯諾諾,國家對個人空間的不干預,使得國家對個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爾在《功利主義》中提出,快樂分為高級快樂和低級快樂。高級快樂是精神上的快樂,而低級快樂是物質上的快樂。人們只要經歷了這兩種快樂,就會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樂而非僅僅追求物質快樂。因此,自由提供給個人的是精神上的快樂,是個性的自由發展。如帕斯卡爾所言,人是一支會思想的蘆葦。人區別於動物正是在於人是會思想的動物,思想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對自由的渴望,是每一個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對個人的充分發展,更是社會進步的前提,是人類幸福的基礎。功利主義認為,幸福是人們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義、美德、誠信等等都是實現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實現的當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爾寫到,“一國當中,人們性格的多樣化,然後國家才有具有活力。”個人自由培養的獨立性的個人,是社會進步、國家強大的重要基礎。自由社會帶來的是自由的、異質化的個人,異質化的個人帶來的是思想的創新,人們智力水平的提高。因為在專制社會中,個人根本無自由可言,權力對思想壓制有本能的愛好,這種壓制帶來的是眾多同質的愚民。愚民是專制者鞏固權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獨立,國家越是強大。迪爾克姆認為,分工越細,個性越鮮明,每個人對社會和其他人的依賴性越深,因而社會整體的統一性也就越大。“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個人自由是異質化個人的保證,異質化個人是形成一個有機社會的條件。霍布豪斯認為,自由主義的核心是懂得進步不是一個機械裝置的問題,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問題。好的機制必須能夠提供渠道,讓這種力量通行無阻,使社會結構生氣勃勃。

另一方面,個人自由的確立,是對國家的一種約束。密爾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數服從多數所產生的“多數人暴政”。專制的武斷是可以看得見,但多數人暴政帶來的後果卻總是在無形當中,其影響是所有人都難以逃避的。可以説,多數人的暴政產生的惡絲毫不亞於專制產生的惡。多數人暴政在托克維爾《論美國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論述,作為同時代的思想家,密爾在《自傳》中坦言,對多數人暴政的論述受到了托克維爾思想的影響,他們都意識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數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對少數人自由的壓迫。密爾對個人自由的呼籲,目的在於防止羣體對個人的干涉,損害個人的自由。《論自由》提出的兩個原則,是對羣體和個人權力界限的劃定,更是對個人自由的保護,和對羣體權力的約束。個人擁有的對自身行為的自主權,是一種個人權利不得隨意侵犯的權利,要求國家權力作為羣體組織對個體權利的尊重。

個人自由對羣體的約束,使得國家的職能須重新界定。密爾對實現自由要義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謀不若聽民自謀”。民眾之事,讓政府來做,不如讓民眾自己來做,因為最關乎民眾切身利益的事情,他們知道怎麼做最合適。如果民眾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過問,那麼政府的權力將會越來越大,這樣勢必對剝奪個人的自由。在個人與國家關係上,自由的實現需要個人權利的可捍衞,國家權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義》提出,國家的職責是為正常健康的公民創造自食其力的條件。為確保個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個個人個性得以自由發展的社會環境。因此,密爾認為,國家最重要的天職在於扶植國民,培養他們獨立自治的能力。為促進公民獨立自治的培養,國家權力必須下放,賦予地方權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勵基層民眾自主管理。這也是托克維爾在《論美國民主》中所發現的:美國民主的要義在於地方自治組織的發達。

19世紀是自由主義蓬勃發展的年代,各種自由學説不斷湧現。密爾對自由理論的闡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恐怕在於個人自由是每一個人發展都不能或缺的,這是“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絃、最強有力的辯護”。這樣一種渴望沒有地域之分,沒有民族之分,它僅僅是人們內心最本能追求,是對黎明前黑暗的一聲吶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對生在光明中的人們如此司空見慣,但對黑暗卻具有強大的穿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