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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讀書筆記(精選6篇)

欄目: 讀書筆記 / 發佈於: / 人氣:9.77K

當看完一本著作後,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這時最關鍵的讀書筆記不能忘了哦。那麼你會寫讀書筆記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論自由》讀書筆記(精選6篇),歡迎大家分享。

《論自由》讀書筆記(精選6篇)

《論自由》讀書筆記1

《論自由》論的自由主要可分為三個,第一,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第二,論個性自由;第三,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談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它包括一切人們對事物的意見看法進行表達的自由。在密爾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對個人和社會意義深遠,思想自由能發展人的個性,並最終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相反,如果用一種外在的標準或通過權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壓制人們的各種意見,將會妨礙個人和社會的進步。

書中有言“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後代和對現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於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

也就是説,在密爾看來,即便一個錯誤意見全部錯誤,正確的意見包含了全部真理,那麼,不允許人們討論和提出挑戰,就意味着持有真理的人們實際上會不再思考以至於成為一種偏見,也就不會對這個道理的理性依據有領會和認知。而作為正確的真理,由於這樣也會出現逐漸喪失其真理地位的危險,也阻擋了這個真理實際上的效力。因此,傾聽他人的不同意見,永遠不窒閉他人的意見和思想,不干涉他們的思想和討論,而且要歡迎任何形式的討論,才能讓社會整體更加接近真理。

人們擁有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後,因為思想的不同,個性自然而然地產生了。於是便談到了個性自由的問題。密爾調發展個性是個人獨立、個人解放的根本要求:“凡是聽憑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屬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個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可是要由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

想一想剛剛集體結束統一高考、又迷茫地不知如何選大學和專業的考生們,他們的生活方案不就是別人代替自己選定的嗎?僵化的考試除了需要遵循固定的套路、需要“猿般的模仿力”之外又需要什麼其他的能力呢?

人的個性是社會進步的動力,個性自由理應得到推崇。為了給每人本性公平的發展機會,就必須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然而看看中國幾千年來的專制制度,無論是打着三綱五常、“亡天理滅人慾”,還是以國家、集體的名義阻礙個人追求,實質都是對人性的壓抑和摧殘。

在論述個性與發展是一回事之時,密爾強調只有培養個性才產生出或者才能產生出發展得很好的人類。而且,密爾還強調,首創性是人類事物中一個有價值的因素,以及堅持天才的重要性,堅持讓它在思想上和實踐上都得自由舒展的必要性。我們不能試圖用一個模子來範鑄人們,應對個性的任何顯著表示寬容,只有支持鼓勵自由和境地的多樣化,這兩個人類發展所必要的條件的發展,才能使個性保住它的根據,避免個人性格的各項情況日益趨於同化。縱觀近現代富強起來的歐美國家,無一不建立在一個個有獨立人格、公民素養的國民之上。

談到社會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密爾指出“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這一點其實是個人自由的界限的再闡述,只牽及到私人的個人行為不應當受社會的干涉,特別是不能因為公眾的喜好厭惡而強制“異端”也要和他們一樣“統一”。

而什麼時候公權力可以干涉個人自由呢?密爾認為:“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衞。這就是説,對於文明羣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

舉個例子説吧,比如對罪犯的懲罰、剝奪他的自由就是為了防止其對他人的危害。只有當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該接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才有權對個人行為進行裁判,並對他進行強制判決。政府對個人自由的干預,只應是為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損害,不可以更進一步,社會不能非法干涉個人合法自由。

每本書的存在都有其價值,我們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我認為“自由主義”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義主張的就是個人的自由,但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為了讓每個人享受同等的自由,就必須對個人的自由通過一定的法律來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義主張保障人們的自由,但不意味每個人可以為所欲為,而這一觀點在密爾的《論自由》一書中已經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是密爾的尺度,也是我們的自由所應有的尺度。

《論自由》讀書筆記2

約翰·密爾的經典著作,看之時感悟頗多,雖然都是些瑣碎的雜感,但也不妨寫下來看看。

密爾的觀點其實不多,粗略的整理一下也就如下: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個人與社會的關係。概而言之,密爾認為思想不應該被禁止,無論好壞與否,所有人都應該有自由思考的權利。少數者的主張也不應該被打壓,要允許他們有説話的權利。個人自由不應該傷害到他人權益,否則社會有權利剝奪個人的自由。

個人很喜歡密爾關於自由的闡釋,在書中作者不斷的在思辨,在討論自由和自由的限度究竟何在,該怎麼劃分等等。言自由,其實最想講的是密爾所言的自由精神,中國缺的就是自由的精神。之前看奧威爾的現代經典《1984》,看過的人都知道,那是一本偉大的政治預言性小説,奧威爾想説的或許很多,而我們能從其中得到的也很多。極權主義是真實存在着的,且在每時每刻壓迫者我們,只要我們追求自由的腳步不停下,只要是走在走向自由的路上,那麼總有一天我們會是自由的。我喜歡那句話:不踏出第一步,你永遠都到不了遠方。

密爾在書中反覆的思辨着個體自由和羣體之間的利益到底該怎麼界限,他認為當個人自由不侵犯到別人的權益時,集體或國家就無權干涉該個體的自由;而一旦個人自由侵犯到他人的話,國家就有權利剝奪該個人的自由。我們的承認密爾的偉大,我私底下認為這是現代社會賴以生存的祕訣。我們有自由,但我們的自由不該傷害到他人。國家有權利,但是也不能平白無故的傷害我們。密爾認為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而言,個體是應該受社會的管制的。而此種特定情況只出現於當個人的一些行為影響到別人,或者説傷害到了別人的合法權益之時,社會才有資格對該個體進行管制或懲處。除此之外,社會是無權干涉個體的自由的。即就是説,當個體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時,社會便無權干涉個人自由,個人自由應該得到保障。這個和盧梭的那句經典有異曲同工之妙:人生而自由,但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

密爾有一句名言是這樣的:假使全體人類減一執持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持相反意見,這時人們要是那一人沉默並不比那一人要是人類沉默更為正當。與這一句相同的是這樣的:如果發現有些人在什麼問題上成為舉世明顯一致的例外,即舉世是居於正確方面。那些少數異議者也總是可能有其值得一聽為自己辯説的東西,而假如他緘口不言,真理就會有所損失。這是一種完全站在少數者的立場來思考問題的思維,一個合格的知識分子所站的立場我想就該是如此,當整個社會陷入到一種集體固式思維之時,密爾的這種觀點就看來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且是必不可少的。當我們不再用經濟的巨大發展來掩蓋我們制度的虛弱,不再用集體用國家用民族來淡化個人的個性的時候,那才是自由國度的開始。

王小波有一篇雜文叫做《沉默的大多數》,大概就講了一個主旨是為了我們的自由我們要説話,不要沉默。他認為沉默者是沒有話語權的弱者,而我們應該為他們説話。密爾也有一句名言是這樣的:不僅應予以寬容而且應予以鼓勵和贊助的是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地點適居於少數地位的那一個,因為那個意見當時代表着被忽略了的利益,代表着人類福祉中有得不到分所應得之虞的一面。只要人們還被迫兼聽雙方,情況就總有希望;而一到人們只偏注一方的時候,錯誤就會硬化為偏見。這個我覺得我們應該好好的借鑑,如果有很多人都這麼想的話,那麼這個社會的進步總是有希望的。聯想到現實,現在很多人覺得中國的改革無望,進行了一些嘗試之後,然後就是各種失望,灰心喪氣,由熱血青年馬上成為一個犬儒主義者,要麼就徹底的垮下去了。問其原因,莫不過是現實殘酷啊,生活困難啊什麼的。好吧,我承認這個是很難,但我們總該多堅持些時候,少年一場,最重要的還不是這根骨頭。

在年輕的時候總是妄想着要改變一切,等到被生活的錘子錘了之後就嫣了,再也想不出什麼古怪的想法,做不出什麼偉大改變了。還好,我現在還年輕,沒捱過生活的錘子,骨頭還硬朗,我至少要撐到我撐不住的那天再説放棄。

王小波在他的書中寫道:我在荒島上迎接黎明的到來。現在,我也去守着這個荒島,等着春天黎明的到來。

《論自由》讀書筆記3

《論自由》成書於1859年,100多年後再讀此書,仍然覺得很有啟發,很多觀點用在當下也毫不落伍。如果説,真存在所謂符合社會規律性的言論,那《論自由》中的某些觀點應該也可以歸入這類言論。

一、第一章內容簡單梳理

第一章釐清了本書所討論的自由的範圍。對於自由的討論,歷來是哲學界、政治學界、法學界的熱門論題,經久不衰。本章開始就提到,這篇論文不是所謂意志自由,這裏所要討論的是所謂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也就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在這個前提下,作者又開始討論不同時期不同情況下的自由。歷史上的自由,是對統治者暴虐統治的防禦。這時候,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給統治者運用權力劃定一定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的自由。謀取這種自由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取得統治着對某些自由權利的承認。另一種是通過憲法。但是現在(指作者的時代),“人民對於管治者之成為一種獨立的權力而在利害上與他們自己相反對時,已不復認為是一種自然的必要。”人們可以選出自己的代表對國家進行治理,並且可以隨時撤換,意義已經大於對統治者權利的限制,“統治着應當與人民合一起來,統治者的利害和意志應當就是國族的利害和意志。統治者的權力,就是國族自己的權力。

以此,有人認為“人民無須限制自己施用於自己的權力”,作者對此做了反駁,實際情況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於任何他種。”“要限制政府施用於個人權力這一點.....也仍然絲毫不失其重要性。”作者又進一步指出,“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於構成他的個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並不限於通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僅防禦官府是不夠的,還要防禦得勢力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集體意見對於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界限在哪裏?他首先肯定了輿論的作用,即“很多不宜由法律來起作用的事情,還要由輿論來辦。”作者通過分析,認為決定那些在法律懲罰或者輿論支持之下的行為準則的.主要東西,是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一些有勢力的部分的好惡。

作者以英國的情況為例,分析了人們在特定事務上所持的態度完全取決個人的擇取,而毫無準則。以此,表明本文的寫作目的,“即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控制個人之事,不論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懲罰下的物質手手段或是公眾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他為準繩。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可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衞。”他還認為,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人類自由的適當領域有三個方面,意識的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個人間聯合的自由。

二、幾點感想

1、密爾骨子裏體現出的作為資產階級的自我優越感。讀完第一章,我除了認同密爾很多觀點外,也深深體會到他自身所表現出來的優越感。本書成於19世紀中下葉,那時候正好是資本主義蓬勃發展的時期,思想界也非常活躍,密爾在第一章的論述中,很多地方沒有論證,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似乎很多觀點是不證自明的。他所講的自由是有社會條件的。比如,他認為,對於那種種族自身尚可視為未屆成年的社會當中的一些落後狀態,也可以置諸不論;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形式,只要目的是為着使他們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這一目的而得以投現而顯為正當。自由,作為一條原則來説,在人類還未達到借自由的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的階段以前的任何狀態中,是無所適從的。但哪種種族族可以看作未屆成年,哪些人是野蠻人?什麼時候人類達到了借自由和對等的討論而獲得改善階段?這些密爾都沒有回答,從這些描述中,他並不認為,所有的人或者種族都配擁有他所説的自由。但他還在書中提到,在舊日,存在臣民或者某個階級的臣民和政府之間的爭鬥時,那時的自由是指對於統治者暴虐統治的防禦。似乎又把自由存在的時間維度拉長了。

2、密爾所強調的“對社會負責”標準只是描述意義上的,既沒有説出它們的範圍,也沒有説出為什麼會這樣。比如,他強調,為了“自我防衞”或者説他人的利益的時候,個別的或者集體的違背個人意志是正當的。一個人僅需為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對社會負責。凡系顯一個人在義務上當作而不做時,就可要求他對社會負責,這是正當的。我在閲讀過程中,特別想尋找一個答案,如何避免多數人的暴政?可惜沒有找到。

3、密爾對“權力”討論遠遠大於對“權利”兩個詞的運用。我只看了翻譯版,沒有看過原版,也沒有了解過密爾的時代對“power”和“right"的認知程度如何。既然是《論自由》,我總覺得是討論rihgt要多一些,但感覺這部分內容反而討論power多一些。可能與論文開始提到的討論主題有關,即“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4、密爾對法律和輿論的作用的描述令我很受啟發。他意識到法律的懲罰性和輿論的壓力對個人的影響,並且用很大的篇章介紹輿論問題,這是難能可貴的。他犀利的指出,一國的道德標準大部分出自佔優勢的階級利益或階級優越感。人們遵守的來自法律或者道德輿論的所謂社會準則,其實就是社會的好惡,或者是社會中佔優勢的勢力的好惡。

5、密爾所主要討論的是政治自由問題。即政府在限制人民自由方面的界限在哪裏,正當性何在?人們所享有的社會自由主要有那些?這些都是政治自由非常核心的內容。對於政治學初學者認知政治自由具有很好的引導作用。儘管我讀完還有很多迷惑,但是對於密爾在觀點上的乾脆自信,以及論述上的邏輯性,還是很佩服。

理解比較淺薄,暫記流水賬於此。

《論自由》讀書筆記4

個性作為一種積極自由,不簡單的意味着個人有權做自己喜歡的是而不受他人的阻撓,它還意味着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個性去追求自己的自主性,而將世俗的、社會的的觀點置於一邊。

一個社會中怪癖性的數量總是和那個社會中所含天賦異稟、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氣的數量成正比的。今天敢於怪癖的人如此至少,這正是這個時代主要危險的標誌。

中華民族富有才能,在某些方面甚至也富有智慧,由於遇到了難得的幸運,在歲早期就配備了一套特別好的習俗,這是一些人的傑作,在某種程度上,即使是最開明的歐洲人也尊稱這些人為聖人和賢哲。做到這一點的人民無疑已經發現了人類進步的奧祕,並且已經牢牢地站在世界運動的前列。然而切切相反,他們已經變成靜止不動的了,維持現狀達千年之久,如果説他們還有改進,那必定是外人做的。這就是一個民族人人都雷同,以同樣的格言和規則來管制他們的思想和行為。而這就是成果。

原來所謂“自治政府”和所謂“人民施用於自身的權利”等類詞句,並不表述事情的真實狀況。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並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説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理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餘人管制的政府。至於所謂人民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數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認為多數的意志。於是結果是,人民會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於任何它種。因此,黨掌權者對於社羣,亦即社羣中最強大的部分正常負責時,限制政府施加於個人的權利也不失其任何的重要性。在今天的政治思想中,一般還把“多數的暴虐”這一點列入社會所須警防的諸種災禍之內。

社會主流道德:哪裏有一個佔優勢的階級,該國道德相當大的部分就必出自該階級的利益和階級優越感。…另一方面,以前居於優勢地位的階級如果已經失去優勢,或者其優勢已不受歡迎,那麼,此時主導的道德情感就往往帶有一種厭惡優越的意味。

社會能夠並且確在執行它自己的詔令。而假如它所頒的詔令是錯的而不是對的,或者其內容是它所不應干預的事,那麼它就是實行一種社會暴虐;而這種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它透入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於它奴役到靈魂本身……對於得勢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以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相協調的個性的發展……關於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個限度的;要找出這個限度並維持它不遭侵蝕,這對於獲致人類事務的良好情況,正同防禦政治專制一樣,是必不可少的。

《論自由》讀書筆記5

約翰·密爾的《論自由》探討的是公民自由或者稱社會自由。也就是“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從某種意義上來説,他幾乎從最遠的年代以來就在劃分着人類。我們可以這麼理解,人類社會“階級”的出現,正式公民自由與社會自由出現區分與差別的表現。而隨着階級劃分的越來越細,越來越完善,到國家的出現,以及後來所發展的集權、專政與所謂的民主社會,都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的變化而引起的。或者説是,都是由:“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不同與變化所形成的產物。

自由與權威之間的鬥爭,似乎從有了人類文明起就已經存在了,特別是在國家出現之後,更加明顯。而且,自由與權威之間的鬥爭也給古往今來眾多的文人們提供了一個永恆的、永遠都不過時的話題。追尋自由,成了各個時代文人們都競相追尋的“時髦”。

在統治者與臣民之間的的相處中,人們所認為的“統治”與“被統治”,對於自由的限制與約束,以致於發展後期所必然出現的人們揭竿而起,推翻專政、暴政所得來的那些“自由”。那是“所謂的自由”。《論自由》中這樣説的“統治者會試圖用以對付其臣民,正不亞於用以對付其外來的敵人”。他們將權力看作是一種武器。

為什麼人們的自由要受到限制?換言之,正如人類所常説的那樣“自由是相對的”、“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為什麼呢?

關於這一點,在約翰·密爾的《論自由》中,作者有這樣一段比喻“在一個羣體當中,為着保障較弱成員免遭無數鷙鷹的戕賊,就需要一個比餘員都強的賊禽受任去壓服它們。但這個鷹王之喜戕其羣並不亞於那些較次的貪物,於是這個羣體又不免經常處於須要防禦鷹王爪牙的狀態。因此,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對於統治者所施用於羣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自由。”

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因為他們少數一些人的利益所在,所以他們需要限制我們的自由,給人們相對的自由以維護統治。這就又涉及另一個根源性的問題了,即“我們有絕對的自由嗎?”、“我們的自由是別人給予的還是我們自己創造的?”這兩個問題,人們到今天一直還在爭論。“從歷史上看,只要人類一天還滿足於以另一個敵人去攻鬥一個敵人,還滿足於在多少有些有效保證足以對付主人的暴虐的條件之下便由一個主人來統治自己,他們就還沒有使自己的渴望超越這點之外。”

作者約翰·密爾認為,在統治者與公民自由的博弈中,美國的“憲政”是一個特殊的存在。它的出現標誌着一個新的時代的到來,即“自由黨派競爭的時代”。

“在政治理論和哲學理論當中,正和在人當中一樣,成功倒會把失敗所會掩住的錯誤和弱點暴露出來。”而在作者看來,這種“自由黨派競爭”的情況,當它還只是一種在書籍中才可見的、“聽起來頗成一條自明的公理”之時,政府只當它是另一場暴*而已。而當第一個民主共和國成立之後,“於是這種選舉制和責任制政府就成為觀察和批評的對象。這時人們就覺察出來,原來所謂“自治政府”和所謂“人民施用於自身的權力”等類詞句,並不表述事情的真實狀況。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並不永是同一的。”但作者還是發現,這種民主共和制是“人民會要壓迫其自己數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種妄用權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亞於任何他種”。換言之,在本質上還是沒有解決。變成了作者所説的“多數的暴虐”。

約翰·密爾的《論自由》中有一個很出名的觀點,就是“多數的暴虐”的觀點。他對於當今的國際政治來説有相當大的前瞻性。

書中這樣説:“當社會本身是暴君時,就是説,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於構成它的各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並不限於通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社會能夠並且確在執行它自己的詔令。而假如它所頒的詔令是錯的而不是對的,或者其內容是它所不應干預的事,那麼它就是實行一種社會暴虐;而這種社會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因為它雖不常以極端性的刑罰為後盾,卻使人們有更少的逃避辦法,這是由於它透入生活細節更深得多,由於它奴役到靈魂本身。”這種情況比以往有過之而無不及,更可怕!

社會是這樣認為,即使它錯了也沒人發現,在一個國家,人人都同一種顏色,同一個思想,同一種文化,仔細想想這是一件相當恐怖的事。當一個社會都是一個思想了,那本身就是一種畸形,與人類的自我發展是相違背的。古人講“兼容幷包”、“海納百川”,是注重各個不同的文化都發展,並且各自繁榮,這樣這個世界才會更加繁榮、精彩,才會不讓一些稀有的、獨特的文明的足跡被淹沒。

《論自由》讀書筆記6

《論自由》被密爾認為是其最有生命力的著作,原因在於這本書成為了一種單一真理的教科書,這一真理隨着人類社會的不斷髮展變革而愈加突出:性格的多樣化對人類和社會及其重要,讓人類可以向無數的、乃至相沖突的方向充分發展。洛克證明了政治自由的合理性,而密爾作為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則把自由從政治領域延伸到了個人領域。

密爾《論自由》的目的在於界定羣己權界,提出了關於自由的兩個原則:個人在不傷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國家或社會如果要干預個人行為,唯一的動機是社會保護。在這兩個原則的支配下,任何個人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況下,他成了個人的最高主權者。因此,個人自由成了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邊界:你的自由,我的邊界;我的自由,你的邊界。自由的含義體現為嚴復所歸納的“自為造因,自受報果”。在國家與個人的關係當中,自由的意義則體現為兩個方面:

一方面,個人自由擁有的不被他人干涉的空間,是個人對自己行為的充分自主,對行為結果的自我承擔。在個人自由發展的環境中,個人的獨立性不斷培養出來。個人擁有的自由保證了個人不需要對權力的唯唯諾諾,國家對個人空間的不干預,使得國家對個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爾在《功利主義》中提出,快樂分為高級快樂和低級快樂。高級快樂是精神上的快樂,而低級快樂是物質上的快樂。人們只要經歷了這兩種快樂,就會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樂而非僅僅追求物質快樂。因此,自由提供給個人的是精神上的快樂,是個性的自由發展。如帕斯卡爾所言,人是一支會思想的蘆葦。人區別於動物正是在於人是會思想的動物,思想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對自由的渴望,是每一個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對個人的充分發展,更是社會進步的前提,是人類幸福的基礎。功利主義認為,幸福是人們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義、美德、誠信等等都是實現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實現的當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爾寫到,“一國當中,人們性格的多樣化,然後國家才有具有活力。”個人自由培養的獨立性的個人,是社會進步、國家強大的重要基礎。自由社會帶來的是自由的、異質化的個人,異質化的個人帶來的是思想的創新,人們智力水平的提高。因為在專制社會中,個人根本無自由可言,權力對思想壓制有本能的愛好,這種壓制帶來的是眾多同質的愚民。愚民是專制者鞏固權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獨立,國家越是強大。迪爾克姆認為,分工越細,個性越鮮明,每個人對社會和其他人的依賴性越深,因而社會整體的統一性也就越大。“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個人自由是異質化個人的保證,異質化個人是形成一個有機社會的條件。霍布豪斯認為,自由主義的核心是懂得進步不是一個機械裝置的問題,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問題。好的機制必須能夠提供渠道,讓這種力量通行無阻,使社會結構生氣勃勃。

另一方面,個人自由的確立,是對國家的一種約束。密爾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數服從多數所產生的“多數人暴政”。專制的武斷是可以看得見,但多數人暴政帶來的後果卻總是在無形當中,其影響是所有人都難以逃避的。可以説,多數人的暴政產生的惡絲毫不亞於專制產生的惡。多數人暴政在托克維爾《論美國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論述,作為同時代的思想家,密爾在《自傳》中坦言,對多數人暴政的論述受到了托克維爾思想的影響,他們都意識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數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對少數人自由的壓迫。密爾對個人自由的呼籲,目的在於防止羣體對個人的干涉,損害個人的自由。《論自由》提出的兩個原則,是對羣體和個人權力界限的劃定,更是對個人自由的保護,和對羣體權力的約束。個人擁有的對自身行為的自主權,是一種個人權利不得隨意侵犯的權利,要求國家權力作為羣體組織對個體權利的尊重。

個人自由對羣體的約束,使得國家的職能須重新界定。密爾對實現自由要義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謀不若聽民自謀”。民眾之事,讓政府來做,不如讓民眾自己來做,因為最關乎民眾切身利益的事情,他們知道怎麼做最合適。如果民眾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過問,那麼政府的權力將會越來越大,這樣勢必對剝奪個人的自由。在個人與國家關係上,自由的實現需要個人權利的可捍衞,國家權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義》提出,國家的職責是為正常健康的公民創造自食其力的條件。為確保個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個個人個性得以自由發展的社會環境。因此,密爾認為,國家最重要的天職在於扶植國民,培養他們獨立自治的能力。為促進公民獨立自治的培養,國家權力必須下放,賦予地方權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勵基層民眾自主管理。這也是托克維爾在《論美國民主》中所發現的:美國民主的要義在於地方自治組織的發達。

19世紀是自由主義蓬勃發展的年代,各種自由學説不斷湧現。密爾對自由理論的闡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恐怕在於個人自由是每一個人發展都不能或缺的,這是“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絃、最強有力的辯護”。這樣一種渴望沒有地域之分,沒有民族之分,它僅僅是人們內心最本能追求,是對黎明前黑暗的一聲吶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對生在光明中的人們如此司空見慣,但對黑暗卻具有強大的穿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