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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與立法建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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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將時事新聞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外,不但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不便。本文對時事新聞進行概念釐清,同時對時事新聞著作權保護的合理性進行探究,並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即明確“單純性事實消息”的概念和外延、對時事新聞應當進行分類保護、細化其合理使用的條件。

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與立法建議論文

關鍵詞:時事新聞;概念界定;著作權保護;立法建議

一、引言

最近幾年,時事新聞作品的侵權現象時有發生,這反映出我國對於時事新聞著作權的保護不足。在我國目前的著作權體系下,很多侵權案例都以“時事新聞”為抗辯理由,這給司法實踐和新聞媒體行業均帶來了負面影響,更侵害了新聞出版從業人員的權益。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對時事新聞的定義明顯具有不科學性,且法律界和新聞界對其定義也不統一。對時事新聞定義及理解的不統一,表現在司法審判中就是產生疑難案件,表現在新聞從業實踐中就是侵權和投機。

二、“時事新聞”與“單純性事實消息”的概念釐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並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第五條規定:“(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性事實消息。”可見,我國的著作權法將“時事新聞”等同於“單純性事實消息”了。罔論其科學與否,我們需對其進行抽絲剝繭的分析。

(一)“時事新聞”的概念界定

時事新聞,新聞詞典將其解釋為:“近期國內外發生的綜合報道、背景資料、文件、統計數據、評議論述為主的時事,覆蓋政治、經濟、政策等方面。”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定義為:“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性事實消息。”而新聞界通常將其理解為“對國內外重大事件的報道”。如果把“時事新聞”直接理解為“單純性事實消息”,新聞界學者大多是持反對意見的。在學術界,中國人民大學劉春田教授認為,時事新聞就是紀實新聞,是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過程等客觀事實(5W要素)組成的新聞。中國社會科學院樑彗星教授則認為,在報刊社、通訊社或廣播電台等新聞機構發佈的有關最近國內外大事的報道即時事新聞。筆者認為樑彗星教授的觀點最接近社會大眾對時事新聞概念的理解,也能將時事新聞概念所具有的意義完整地概括在內。所以本文對時事新聞概念的界定採用樑彗星教授的觀點。

(二)“單純性事實消息”的概念界定

關於如何理解“單純性事實消息”,學界和司法界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僅從字面上來看,其是指由單純的客觀事實和現象組合成的信息,其中不包含作者的評述或細節描寫。此觀點強調新聞內容僅是對新聞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過程等客觀事實進行單純敍述,不涉及作者主觀的創作手法,也可以將其理解為嚴格基於新聞傳播的5W要素,對新聞事實進行的客觀記錄。筆者採用這種説法。

(三)“單純性事實消息”歸屬於新聞作品

劉春田教授認為,縱然是客觀記錄,由於新聞從業人員及媒體的政治立場、經濟觀點、價值取向、道德標準和學術見解的不同,他們對客觀事實的元素提取和組合報道就會不同。基於這種對新聞事實元素的選擇提取和不同排列組合,體現創作者的獨創性,因此單純性事實消息符合作品的屬性。而相反的觀點認為,雖然對新聞事實5W要素的選取和不同組合體現了新聞作品的作者的主觀創造性,但這與著作權法意義上對獨創性的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所以單純性事實消息不能歸屬於新聞作品。筆者認同劉春田教授的觀點,認為單純性事實消息應當歸屬於新聞作品。因為獨創性更強調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涉及作品中反映的思想、信息以及寫作技巧等。並且,雖然獨創性是認定著作權的實質性條件,但與專利權相比,其意義上的獨創性要求並不高,只是要求該作品擁有獨創或原創這種特性,簡言之就是自己創作,且在表現形式上與已有的作品存在差異。顯然,單純性事實消息中對5W基本元素的不同選擇和排列組合符合這個要求。基於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報刊社、通訊社或廣播電台等新聞機構發佈的有關最近國內外大事的報道即時事新聞。第二,可以理解為時事新聞中包含單純性事實消息,單純性事實消息是時事新聞中嚴格基於新聞傳播的5W要素,對新聞事實進行的客觀記錄。單純性事實消息在法理上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第三,時事新聞和單純性事實消息在內涵和外延上不同,我國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將時事新聞直接解釋為“單純的事實消息”是不科學的。

三、時事新聞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合理性

探究時事新聞著作權保護的合理性,必須集中研討三個問題:第一,時事新聞有無獨創性。第二,時事新聞是不是一種表現形式。第三,如何平衡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和社會效益。

(一)時事新聞的獨創性考量

在創作時事新聞的時候,不論是對新聞素材內容的獲得還是分類整理,都是作者以發生的新聞事實為基礎,通過主動篩選和編排所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隨着新聞媒體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即便是時事新聞,媒體在報道時,也很難僅基於時間、地點、人物這些基礎信息進行枯燥乏味的信息傳播,新聞作品的作者更多的是主動對事實信息進行價值判斷、選擇和加工整理,體現了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屬於智力勞動。因此,著作權法應該對時事新聞進行保護,而對其中單純事實消息的例外規定主要是從保障公眾知情權的目的考慮。

(二)時事新聞表達的多樣性

“思想表達二分法”是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原則,指的是該法保護的是表達形式而不是表達思想。在此原則下,如果特定思想所具有的表達方式非常少,如只有一種或者是很少的幾種,或只能夠用特定的表達方式表達某些主題時,對思想進行保護會導致思想壟斷後果的發生,但思想是屬於公共領域的,必須由社會公眾開放使用。所以,著作權法不保護該特定表達。有業內學者將時事新聞歸屬於“特定表達”,因此認為時事新聞不應該受到保護。此觀點之根源性的錯誤,便是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的不科學規定——將時事新聞直接劃入單純事實消息這一範疇之內。但筆者認為,時事新聞不僅包含單純的事實消息,更多的是在5W元素的基礎上對新聞事實進行選擇、整理、加工和報道。在此過程中,作者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自由選擇新聞寫作的採寫點、側重點和不同的手法,所以即使面對相同的新聞事實,不同的作者也會創作出不同的作品。可見,時事新聞不是“特定表達”,其具備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形式。

(三)時事新聞與社會效益

有業內專家認為,與一般的作品相比,時事新聞具有時效性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特殊屬性,因此我們不應當賦予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單純強調時事新聞的時效性是從社會效益出發,卻忽視了新聞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時事新聞在創作過程之中需要花費很大的財力和人力,對於作者和媒體所具有的商業價值是非常大的。如果允許別人對時事新聞作品隨便剽竊、複製和刊發,這對作者和媒體是很不公平的。如果時事新聞可以隨便濫用,那誰還有創作時事新聞的積極性呢?單純強調公眾知情權。此觀點認為如果強調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那麼時事新聞在傳播前就一定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這會在客觀上限制時事新聞的傳播。此觀點也是隻片面基於社會效益的考量。試想,如果僅以保護公眾的知情權為由而否定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那我們是否可以推斷:媒體上的一切新聞都應該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外呢?總之,時事新聞具有獨創性,具備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形式,不能單純強調其時效性和公眾知情權(但可以兼顧)。基於此,著作權法應該對時事新聞進行保護。

四、對我國時事新聞著作權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明確“單純性事實消息”的概念和外延

這一點應當向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學習。雖然日本的著作權法也規定不對時事新聞進行保護,但同時特別指出這樣的時事新聞僅指傳播事實報道;我國台灣地區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道所做成之語言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可見,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均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時事新聞作品作了外延限定。我國在2014年發佈的關於《著作權法》修改的徵求意見稿中,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二)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媒體播報的單純事實消息”。這確實是一種進步,但不完善——沒有明文規定“單純性事實消息”的概念和外延,在修改稿中應予以完善。

(二)對時事新聞進行分類保護

時事新聞作品並非單一類型,因此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特點進行分類保護。第一,時事新聞中,嚴格依據5W元素機械組成的單純事實消息應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將其置於公共領域中。這主要是從這類新聞的特點和保護公眾知情權的需要考慮的。第二,在5W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作者發揮主觀能動性自主選擇報道角度和內容,並加入自己的描寫和敍述的時事新聞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規定依據合理使用原則,使其在公共領域保持一段時間,使用者在註明原作者和出處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使用。當然,使用的目的必須是報道和傳播時事新聞。第三,在時事新聞的基礎上加入了自己的分析,包含作者的觀點和評論性內容的作品,則其觀點和評論內容仍依照一般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方式進行保護。

(三)細化時事新聞合理使用的條件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有關新聞作品合理使用的規定僅體現在第二十二條中第四款:“報紙、期刊……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電視台等媒體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的除外。”但是並未對時事新聞的合理使用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基於時事新聞的社會效益,筆者認為應當對符合條件的時事新聞明文規定可以合理使用,並對合理使用的具體條件作出細化:第一,合理使用的目的:時事新聞的報道和轉載應當是非營利性的,以保護公共利益和公眾知情權為目的。第二,作品的性質:具有著作權的時事新聞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且不會損害作者權益。第三,使用部分佔作品的數量和實質性:使用部分不能是實質性、關鍵性的。需基於引用的新聞內容來綜合考量引用的數量和價值,以此來判定其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第四,使用效果:不得影響原時事新聞作品的潛在市場。

五、結語

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將時事新聞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範圍之外也是不合理的,將時事新聞直接解釋為“單純的事實消息”也是不科學的。時事新聞具有獨創性,具備著作權法的表達形式,在傳播中可以兼顧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應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只是出於社會效益的考量,對其中的單純性事實消息不予保護。我國在2014年的《著作權法》修改意見稿中,將原來規定不適用的“時事新聞”修改為“單純性事實消息”是一大進步。首先將時事新聞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再次考量了時事新聞的社會效益,但是沒有對“單純性事實消息”的概念和外延作出具體規定,是為不足,應當予以完善。我們應當對時事新聞進行分類保護,並對其合理使用條件作出細化規定。如此,就能夠實現對時事新聞作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兼顧社會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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