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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海上殘障旅客權利保護立法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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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歐盟海上殘障旅客權利保護立法研究論文

目前歐洲已成為僅次於北美的第二大郵輪市場,歐洲旅客數量從2008 年到2013 年五年來增長了44%,達到640 萬人。與此同時,帶動了超過390 億歐元的產業收益。據估計,歐洲殘疾人大約佔人口總數的20%,到2030 年,65 歲以上人口數量將達到整個歐盟人口的三分之一,佔歐洲人口總數的35%。這一羣體的旅遊消費能力的不斷提高為航運業帶來了巨大的潛在市場。但是,因殘疾人和行動障礙人出行需要攜帶輔助設備,給海上旅客運輸帶來一定的不便,一些航運公司因此要求該類旅客支付超過普通旅客的票款,甚至拒絕接受他們的旅行預訂。另一方面,由於船舶以及相關港口缺乏專為殘疾人和行動障礙人的設施,使他們對船舶旅行望而生畏,而選擇以航空、鐵路等其他方式出行。

長此以往,既不利於保護這一弱勢羣體的權利,同時又在航運市場中形成了惡性循環。在立法方面,歐盟在2012 年12 月31 日適用於所有成員國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海上事故發生時承運人責任2009 年第392 號條例》是歐盟由《1974 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2002 年議定書》及其《2006 年實施指南》的主要內容轉化的歐盟立法,對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人身傷亡及其財產損失承運人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強制保險等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但是該法對於發生航程取消或延誤以及延遲到達目的地時旅客享有哪些權利和相應的救濟並無規定,特別是對殘疾人和行動障礙人海上旅遊能否享有同等的待遇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鑑於此,《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關於海上及內水旅客權利條例》( 以下簡稱為《海上旅客權利條例》)於2010 年11 月24 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通過,自《歐盟官方公報》發佈後第20 日,即2010 年12 月17 日起生效,並於《歐盟官方公報》發佈後24 個月後,即2012 年12 月18 日起正式適用,並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內全面實施。

對於不滿300 總噸的從事國內運輸的海船,根據《海上旅客權利條例》第2 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國內法對本規定下的旅客權利有適當的保障,成員國可自2012 年12 月18 日起兩年內排除適用本規定。這一法規的出台為歐盟旅客特別是殘疾人和行動障礙人水路出行創立了統一的權利制度和相應的服務標準,是歐盟在海上旅客權利保護制度方面的重大發展。本文對《海上旅客權利條例》中有關殘疾人和行動障礙人的權利進行介紹評析,以發掘歐盟在海上旅客權利保護方面的立法動向,為我國海上旅客權利保護的相關法規完善與解釋提供參考。

二、《海上旅客權利條例》有關殘疾人和行動障礙人權利的主要內容

《海上旅客權利條例》第二章“殘疾人和行動障礙人權利”(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 and Personswith Reduced Mobility) 用九個法條對殘疾人和行動障礙人在海上旅行中的權利加以規定,主要包括運輸權、在港口和船上得到援助權以及移動設施或其他特殊設施的損害賠償等。根據《海上旅客權利條例》的定義,殘疾人和行動障礙人是指任何由於身體殘疾(感官上或運動上,永久性或臨時性)、智力障礙或者損傷,或者任何其他原因的殘疾,或者由於年齡的原因,而在使用運輸中行動受限的人,其身體狀況需要給予特殊的注意並適合其對所提供的服務的特殊的需求。因《海上旅客權利條例》對兩者作出統一規定,為敍述方便,本文以下將“殘疾人和行動障礙人”簡稱為“殘障人”。

(一)乘船旅行的權利

《海上旅客權利條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使殘疾人,不論殘疾、年齡或者任何其他因素,都享有跟其他公民同等的使用旅客服務和郵輪的機會,在自由移動、自由選擇和非歧視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同樣的權利。基於此,《海上旅客權利條例》第7 條規定,承運人、旅行代理人和旅遊經營人不應以殘疾或者行動不便為由拒絕接受該類人的旅行預訂,不得拒絕向其簽發或提交客票或者限制其登船,不得以不同於普通旅客的條件額外收取費用。《海上旅客權利條例》要求提供旅客服務和郵輪的經營人配備足夠的信息供旅客選擇航線,進行預訂,成功完成履行。承運人、旅行代理人或旅遊經營人通過網站、宣傳小冊子、預訂處所、旅客服務中心和郵輪客服中心等以可訪問的形式發佈這些信息。但是,基於對殘障人的安全考慮,國際公約、國內法以及相關當局對於運輸此類旅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滿足相關要求和條件的船舶不能從事運輸殘障旅客的運輸服務。根據《海上旅客權利條例》第8 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下經營者(或旅行社或經營者代表) 可以拒絕殘障人的預訂、向其簽發或提交客票或者讓其登船:第一種情況是載運殘障人不符合國際、歐盟、相關國內法規以及相關當局的安全要求,這通常與船舶是否符合緊急情況下在30 分鐘內從多數船上疏散所有旅客的要求有關。這種要求對於不能在無援助情況下獨立到達集合點的殘障旅客的數量有必要的限制,這樣的限制因船而異,承運人、旅行代理人或旅遊經營人應向殘障人提供這方面的信息,以防止預訂後因這些原因而被拒絕登船。

三、《海上旅客權利條例》適用於所有旅客的權利規定

《海上旅客權利條例》除對殘障人海上旅行權利進行了專門規定外,還針對所有旅客就旅行中斷情況下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的責任、旅行信息知情權和旅客投訴處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1. 航行中斷時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的責任

遇到航程取消或出發延遲,承運人(當時的港口經營人) 應儘快告知旅客( 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原定出發時間的30 分鐘),並在得到信息後儘快告知預計出發時間和預計到達時間。航程取消或延誤超過90 分鐘的,應向旅客提供可能的膳食。因航程取消或延誤發生旅客滯留的,應提供在船上或岸上最多三晚的住宿,每晚費用最高80歐元,除非取消或延誤是危及船舶安全航行的天氣條件造成的、取消或延誤在旅客購票之前已被告知或者取消或延誤是旅客過失造成時。

除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向旅客提供膳食和住宿外,承運人還應幫助旅客取消旅程和返還票款,或者在令人滿意的條件下變更航線。如果航程取消或延誤超過90 分鐘的,旅客可以選擇不另外支付費用而變更航線或者退還票款。承運人應當按照購票的價格全額支付旅客尚未完成的旅行部分的,或者雖已完成部分旅行,但航程對於旅客最初的旅行計劃已經沒有任何意義的部分的費用。該費用應當在7 日內以現金、銀行電子轉賬、銀行匯票或銀行支票的形式支付,也可以通過與旅客協商以旅行憑證或價格等同於票價的其他方式支付。旅客服務因故遲於運輸合同約定的到達最終目的地的時間到達的,旅客可以要求承運人賠償,除非取消或延誤歸因於危及船舶安全航行的天氣條件或者是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仍無法避免的特殊情況。根據原定航行期間和實際延誤的時間,旅客可向承運人主張票價的四分之一或一半的賠償。承運人應在旅客提交損害賠償請求後1 個月內支付賠償。

2. 旅客權利的告知

根據《海上旅客權利條例》第22 條的規定,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以任何人可查詢的形式和以通常向所有旅客提供信息所使用的同樣的語言向旅客提供整個旅程的準確的信息。特別要注意殘障旅客的需求。為符合信息要求,可以提前配備使用歐盟各國語言的有關《海上旅客權利條例》條款的簡介,特別要包括旅客所享有的權利。此外,還應當在船上、港口碼頭上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旅客執行機構的詳細聯絡方式。

四、歐盟殘障人海上旅行權利保障立法對中國的借鑑

從上述對歐盟《海上旅客權利條例》有關殘障人海上旅遊權利保護規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歐盟對於殘障人海上旅遊提供了高層次的法律保護,相關規定非常詳細具體,因而具有可操作性。從我國殘障人數量看,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及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我國殘疾人佔全國總人口的`比例和各類殘疾人佔殘疾人總人數的比例,推算2010 年末我國殘疾人總人數8502萬人。截至2013 年底,全國殘疾人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累計採集、收錄持證和非持證殘疾人4020 餘萬人。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013 年底,全國60 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0 243 萬人,佔總人口的14. 9%,其中65 歲及以上人口13 161 萬人,佔總人口的9. 7%。雖然65 歲人口所佔比重尚未達到歐洲國家的20%,但已無疑步入老齡化社會,未來老齡人比重會逐步提高。從我國旅遊業發展現狀看,2013 年入境旅遊人數1. 29 億人次,實現國際旅遊( 外匯) 收入516. 64 億美元;中國公民出境人數達到9818. 52萬人次,比上年增長18. 0%;全年實現旅遊業總收入2. 95 萬億元人民幣,比上年增長14. 0%。

根據《2014 中國郵輪發展報告》的統計,2014 年中國大陸郵輪運營466 航次,增長14. 78%,其中母港航次366 個,增長9. 3%,訪問港航次100 個,增長40. 8%;出入境郵輪旅客172. 34 萬人次(86. 17萬人),增長43. 36%;其中,以中國遊客為主的母港航次出入境147. 92 萬人次(73. 96 萬人),增長44. 3%,以境外遊客為主的訪問港航次入出境24. 47 萬人次(12. 24 萬人),增長37. 9%。與我國殘障人所佔比重和海上旅遊業的迅猛發展不相適應的是,我國有關殘障人海上旅行權利保護立法卻是空白。目前有關殘障人保護的立法主要有2008 年修改的《殘疾人保障法》和2013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兩部法都對保護殘疾人和老年人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如賦予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建立符合他們的實際需要的無障礙設施,國家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等。201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旅遊法》的亮點之一就是對殘疾人和老年人這些特殊人羣的保護和提供便利作了專門的規定,強調殘疾人和老年人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的同時,要求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這類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在殘障人旅行權利保護方面與歐盟立法有很大的差距,應當借鑑歐盟立法,針對殘障人在旅遊時可能遇到的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從而真正使得殘障人享有與普通公民平等的權利。

中國未來殘障人海上旅行權利保護立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規定:第一,明確規定殘障旅客享有同普通旅客一樣的海上旅行權利。除非因權威部門規定的航行安全或者因港口或船舶設施受限不能運送殘障旅客等合法的原因外,承運人、旅行社和旅遊經營人不應以殘障為由拒絕接受殘障人的旅行預訂、向其簽發或提交客票或者限制其登船。第二,對殘障旅客獲知相關信息和援助的權利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以任何人可查詢的形式和以通常向所有旅客提供信息所使用的同樣的語言向殘障旅客提供整個旅程的準確的信息,免費提供自殘障旅客登船時起至離船時止這一期間的援助。提供的信息特別要注意殘障旅客的需求,提供的援助應適合於殘障旅客各自的需要,如特殊的坐席或住宿,攜帶醫療器械或移動設備或者有同伴或導盲犬隨行等。第三,增加旅客人身傷亡時的先行支付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減輕就醫給旅客帶來的經濟負擔,從而不會影響旅客得到及時的治療。第四,設立郵輪旅遊投訴機構,完善糾紛解決途徑,使得旅客明曉其投訴應當遵守何程序得以解決,在程序上保證旅客權利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