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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1.38W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下面是小編推薦給大家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知識產權保護的論文

摘 要:

隨着改革開放,市場自由化,知識產權在國內越來越受重視,且慢慢轉變成為衡量一個產品、一個企業的價值的重要砝碼。文章在大量參考各類文獻的基礎上,重點從知識產權的立法、執法、保護現狀等方面進行研究分析。

關鍵詞:

知識產權 立法 執法 保護現狀

二十一世紀是人類社會經濟、技術、科學和社會各方面高速發展的年代,是知識經濟時代。這個依靠科技進步和知識創新作為經濟增長的主推動力的全新經濟形態中,知識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因此,保護知識產權,促進知識成果的轉化與應用,便成為知識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礎。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在實踐中,尤其是在知識產權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與不足之處,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國公司的先進技術和投資,還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特別是加大執法力度。

一、知識產權立法

中國用短短20年的時間就走完了發達國家100多年知識產權立法的歷程,成績舉世矚目。目前,中國已經基本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在保護內容、保護期限、保護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與國際規範基本保持一致。在執法方面,中國根據國情采取了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向美國國會提交的2002年度中國履行WTO承諾情況報告中,美國政府與美國產業界都認為:“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進步,使中國在大多數關鍵領域總體上符合了國際標準。”這些都説明,中國政府20年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經得到了包括美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的認同。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的承諾,世貿組織將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前8年內對中國進行年度的過渡性審議。2002年9月17日,世貿組織知識產權理事會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加入議定書中有關承諾的情況進行了一次過渡性審議。審議前,中國向世貿組織提交了14項包括中國知識產權方面法律法規在內的通報,並回答了美國、歐盟、日本、澳大利亞等6個世貿組織成員向中國提出的101個書面問題。世貿組織成員對中國知識產權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履行承諾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積極評價。

從過去一般的政策到現在的立法層面,這意味着我國在逐步完善促進自主創新的制度。廣東省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立法推創新,首推出《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這是國內第一個省份從立法的角度促進自主創新的做法,覆蓋了創新全過程。從科研人員的獎勵、投入增長、政府採購等方面,都有一個量化的規定。比如,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發機構,以技術轉讓或股權形式對創新成果進行產業化的,可從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入或股權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獎勵相關研究人員。《條例》規定,地級以上市政府可以設立創投或風投,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成長前期的科技型企業。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通過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補助資金、保費補貼和創業風險投資等方式,支持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除此之外,國家和廣東省還陸續頒佈實施了一系列有關知識產權的政策。2010年12月,《廣東省專利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頒佈後正式施行。2011年10月,我國第一個集專利、商標、版權等各知識產權門類的《國家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印發。2012年1月,廣東省委、省政府頒佈《關於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的決定》。同年10月,《廣東省展會專利保護辦法》正式實施,12月,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等九部門聯合出台《關於加快推進廣東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知識產權政策法規措施的不斷完善,為我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知識產權執法

為改善營商環境、優化創新環境,五年來,我國長期堅持日常執法與專項行動相結合,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根據國務院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部署,要求相關部門重點抓好“雙打”、“三打兩建”、“護航”等專項行動,着力加強廣交會等重要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2008年至2012年,廣東省共立案處理各類專利糾紛案件1198件,結案950件;立案查處假冒專利案件745件,結案622件;通過指導各類會展和行業協會解決專利糾紛5720宗。該省“雙打”專項行動成效得到國務院督查組和全國“雙打”辦“認識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廣度,打擊有深度,成效顯著,多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的高度評價。廣東省六個維權援助中心有效發揮服務作用,建成了全國第一個單一行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構——中國中山(燈飾)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

從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來看,由於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程序、責任制度不夠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組織機構不夠健全和穩定,導致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於主動查處、安於消極行政的現象;執法中缺乏必要的執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了往往因為處罰力度不夠,對侵權行為起不到震懾和嚴懲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人員少、力量不足的問題;在現有的人員中,由於知識產權專業性、法律性較強,對執法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隊伍素質總體上還不能滿足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門分割,從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門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活動屢禁不止。

從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來看,由於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往往比較複雜,限於法官對知識產權知識的瞭解及案件審判經驗的積累,難免會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相同的案件會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的現象,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很大障礙。例如,各地的立案標準不統一,當事人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在一法院能夠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據相同的事實材料卻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決結果也難以做到統一,這極大地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此外,各地法院判決中,對被侵權人的賠償數量偏低。

實踐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夠順暢,行政機關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消極對待的情況多有發生。要注意的是,由於受傳統習慣的影響,當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受害方一般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控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後,即使發現構成犯罪的,極少移送公安進行刑事立案偵查。行政執法部門往往將大量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違法案件結案,“以罰代刑”現象仍較普遍。這種以罰代刑現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屢禁不絕,結果是許多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徹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