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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民法保護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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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為現代社會中新興的一種人格權利,它已經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但是也遭受着大量的侵害。而為使人們對隱私權有一個全面的理解,真正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文重點對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並且又提出了一些健全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制度的有效對策。希望可以為讀者提供更多有價值的借鑑。

隱私權民法保護研究論文

一、概述

自隱私權概念被提出之後,學者對此項內容的研究卻從未停止過。事實上,隱私權涉及到很多學科的知識,如:政治學、法理學、倫理學等,這樣一來,不斷擴展了隱私權內涵與功能,進而使得隱私權保護由單一國家發展到被多個國家所應用。而建立隱私權保護制度的前提條件是需要對隱私權理論進行深入研究。當前,大多數學者通過對國內外對隱私權立法保護的對比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進而探索出隱私權立法新趨勢,找出當前國內隱私權保護存在的諸多不足問題,並且及時制定有效對策予以完善,這對我國建立完善的隱私權制度產生積極影響。

和國外相比較來説,我國對隱私權探究發展相對較晚。在1987年之前,國內學者並未發表過關於隱私權的

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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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近幾年來,國內學者對隱私權探究引起了足夠的關注,並且又提出了諸多自己的觀點。通過研究分析,關於隱私權的界定,研究學者大多數都是由隱私權內容、功能、主體等多個方面開始着手的。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不同學者對隱私權的理解是大不相同的,而這些都是由不同方面對隱私權特性進行詳細闡述,然而,學者對隱私權大部分都是通過描述或者是列舉的方式對隱私權進行界定的,難以將隱私權的內容涵蓋的更加全面,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範圍過寬或者是過窄,例如:在“控制説”把隱私權規定為社會“基於憲法”基礎上而確立的權利。儘管此種界定對隱私權屬性予以指出。但是,關於隱私權界定卻十分僵化,將隱私權只簡單界定在侵犯憲法權利範疇內,因此,對隱私權規定十分狹窄。其二,對隱私權保護主體認定的科學性比較欠缺,例如:有學者把死者也劃分到隱私權主體範圍之內。事實上,對死者隱私保護,根本目的是為保護生者尊嚴與利益,因此,死者並不屬於隱私權的一個主體。其三,隱私權保護的結構與功能並是不十分的完善。例如:有學者認為隱私權的功能只涉及到不公開權,但是,對於隱私權功能在除了隱瞞外,還包含佔有與使用等各種權利。

然而,在作者看來,對隱私權界定為自然人所享有的依法對個人或者是和公共利益無任何關聯的個人信息、生活等進行自由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利。

二、關於隱私權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隱私權保護主要包含個人的尊嚴,並且又是一個人生命當中值得珍惜的一重要內容,但是,在和他人分享之後,便失去隱私權保護的最初意義。因此,侵犯他人隱私權,便相當於剝奪他人生命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東西。而在作者看來,人文思想在我國獲得全面發展和普及,使得全民素質得到全面提高,這就要求法律應該將個人權利與自由列入到立法範疇之內。只有逐步健全隱私權的保護機制,才可以將全面隱私權保護意識予以提高。這就要求我國的司法機構,在具體實踐當中,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也可以説,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隱私權保護法律,成為我國隱私權保護髮展的一個主要方向。另外,在建立完善的隱私權保護法律後,為隱私權使用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與支持,這對隱私權在我國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針對隱私權特點,大量學者都對其進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但是,所得到的觀點是完全不同的。在作者看來,隱私權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主體限定性。

隱私權的形勢主要針對的是人。而這裏的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針對法人、死者等來説,都不會享有此權利,另外,由多個自然人構成的羣體同樣也不會享有這種權利。這主要是由於隱私權出現與發展的前提條件是結合自然人對精神層面的利益需求的。近年來,學術界又出現了多種新概念,如:共同隱私、羣體隱私等。但是,在作者看來,對共同隱私持有贊同意見的學者來説,他們都是結合實際生活所引出的共同隱私權概念,從表面上分析,較為合理,但事實上,卻存在很多不妥。例如:在共同隱私權中,其主要至少為2人,而其本質都做是針對每個個體來説的,所體現出的主要是個體尊嚴,因此,所涉及到的也都是每個個體隱私權。所以,在作者看來,隱私權主體即為自然人。

(二)自控性。

隱私權的這種自控性質的是行使隱私權的主體對個人隱私享有維護權、公開權以及利用權等權利。每一個自然人都對隱私信息都維護與處置的權利,當個體信息在產生錯誤時,權利人可以行使其權利要求進行更正。而當他人侵害隱私權時,權利人可要求採取一定手段進行救濟,可以向侵權人要求禁止散佈個人隱私;對形式隱私權的權利人來説,有權決定將何種資料予以公佈。另外,自然人對隱私保護享有公開的權利,這就要在法律與道德所允許的範圍之內,權利人有權對自己的信息選擇在何種條件與何種範圍中公開隱私信息,也就是説個人隱私能夠在法律範疇之內由權利人對其進行自由處置。然而,當權利人在公開自己隱私時,不可以違反我國所頒佈與實施的相關法律。

三、隱私權保護立法現狀分析

隱私權民法保護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是直接保護式;其二為間接保護式。其中,直接保護對隱私權侵害救濟是十分有利的;而間接保護方式由於在訴訟中不方便,再加上,實體中又確實可以直接利用的法律法規,因此,難以得到快速的救濟。當前,有些國家對隱私權的保護依然是以間接保護為主的,其主要原因是由於在立法過程中,未將隱私權作為人的一項獨立人格權,所以,不能進行直接保護。

當前,在我國,並未建立一套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制度,再加上,有關執法人員的隱私權保護意識偏低。而到了2002年,《民法草案》開始確立,其中,在草案當中已經明確指出對人格權實施的保護,尤其是將隱私權保護納入到人格權當中,這直觀的反映出國家對人尊嚴與價值的尊重。對於隱私權來説,主要指的是對個人的主體性與獨立性的價值維護,如果濫用隱私權會影響到他人以及社會利益。另外,在實踐過程中,隱私權運用受到多種因素的限制,這會對衝突情況下的隱私權行使產生巨大影響,並且這和實際生活極不相符,因此,國家要對隱私權保護和限制因素的影響引起足夠的關注。現如今,我們生活在一個文明時代中,將隱私權納入到法律範疇內既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根本需求,又是完善公民權利的內在需求。並且,今後對隱私權保護又會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健全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制度的有效對策

當前,人們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又出現了大量新問題,如:怎樣將自身隱私權受我國法律保護、什麼事侵犯隱私權等。因此,我國應快速頒佈一部關於《隱私權保護法》,這樣一來,形成和《婚姻家庭法》等諸多法律相互平行的民事法律。這主要是由於儘管在民法當中,對隱私權進行單獨規定,但是,此種規定帶有一定的'原則性,因此,其可操作性是非常差的,所以,我國要快速頒佈一專門《隱私權保護法》,從而構建一向對完善的隱私權體系。因而,我們需要認真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隱私權指的是自然人對個人信息、個人生活等予以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利。而在法律當中,要明確指出行使隱私權的主體為自然人,而法人並不會享有此項權利;當自然人在死亡之後,為保護死者隱私利益,死者的配偶、親人等有權申請隱私權的保護,而這些人都稱之為是隱私權益的合法繼承人,從而實現對死者隱私權益的保護。此外,也需要進一步對獲得、宣傳以及評論他人隱私範圍予以明確指出。

侵犯隱私權的侵權標準要和名譽侵權當中所涉及到的“公開”相互分離。而在法律範疇內,通過列舉形式對侵犯隱私權行為予以明確規定,從而避免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導致公權力與其它私權利產生衝突。比如:在立法過程中,我國可以借鑑其它國家隱私權的保護模式,明確隱私權侵權方式,這樣一來,可便於公民對侵犯他人隱私權行為予以瞭解,同時還可以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將此標準衡量自身行為。

關於隱私的法律保護,完全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因此,需要將侵犯隱私權的救濟方法予以明確劃分。其中有些方法則不適合,如:通過消除影響方式進行彌補,這樣一來,有可能對受害人心理遭受再一次的傷害。另外在《侵權責任法》當中,指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如果他人精神遭受到損害,那麼受侵害人有權索取精神損害賠償費用,這樣一來,是的對精神損害賠償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處理民生訴訟案件時,法院鼓勵當事人要自行舉證,與此同時,還要針對那些利用非法手段所獲得的,且觸及到當事人個人隱私的證據時,法院要給予一定的寬容。所以,在民事訴訟法當中,要逐步完善與健全相關規定。對於那些通過非法手段所獲得同時涉及到他人隱私的證據時,法院不能完全相信。同時,還要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對各方利益兼顧考慮,從而使不同規定的內容可以相互協調與配合。

近年來,由於我國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從而引發出各種新事物,而我們應該將這些新事物都列入到隱私權保護範疇內,結合新問題,制定相對完善的準則,這樣一來,隱私權便會成為一個開放性極強的體系。因此,國家要藉助有效對策進行應對,例如:藉助互聯網等新技術引發的一些列侵權問題,國家應該出台一部專門關於《網絡個人數據保護法》實施保護。

當前,導致我國隱私權保護不完善的根本原因是由於公民對隱私權保護十分的淡漠。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顯示,當個人信息被他人所濫用時,只有約4%的人會投訴或者是提起公訴。由於公民的隱私權保護意識偏低,會帶來兩方面的影響:第一,在多個領域中,出現公民隱私權被他人惡意侵犯的行為,直接會影響到公民的日常生活;第二,降低了對隱私權保護法的制定需求,從而使隱私權立法保護進度發展十分遲緩。所以,我們要大幅度提高公民對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意識,這樣一來,既可以從根本上降低各領域中侵犯他人隱私權的現象出現,又對進一步加快隱私權保護立法產生更多積極影響。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藉助道德規範來約束人們行為,使每一位公民都能從心底尊重他人隱私權,同樣,自身隱私權也會受到他人尊重。

然而,我們也要清楚的看到,文化觀念與社會生活結構變遷並不能在短時間內予以轉變,因此,和公民隱私權保護觀念的梳理更不能和社會文化與社會結構相互分離而獨立發展。所以,培養公民隱私權觀念需要經歷一段很長的時間。

因業務特殊性,醫生、心理諮詢師、老師等都極易觸及到公民的隱私權。所以,我國應該針對不同行業性質,制定相應的職業道德規範,從而增強從業人員保護他人隱私的意識。對於非法泄露客户隱私內容的從業人員由各行業的管理部門進行記錄,同時還要給予泄露他人隱私人一定的處分,如果泄露他人隱私情節相對嚴重的,還應追究他人的民事或者是刑事責任。因此,各行各業的管理部門都要積極配合當地的執法部門工作,一經發現對本行業人員侵犯隱私權行為出現包庇、隱瞞等行為,要給予他人批評教育,同時還將其行為向社會公佈,同時和企業的信用記錄相聯繫。

總體來説,隱私權保護由無到有,再由一國發展到多個國家,直觀反映出社會對人自身價值的高度關注。可以説,隱私權法律保護是和以人為本價值理念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充分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理念。因此,我國有必要將隱私權制度再一次予以完善。但是,當前我國隱私權保護體系還不夠完善,而這和保護公民隱私權要求是完全不相符合的。由此看來,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發展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是十分有必要的。當前,大多數學者通過對國內外對隱私權立法保護的對比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進而探索出隱私權立法新趨勢,找出當前國內隱私權保護存在的諸多不足問題,並且及時制定有效對策予以完善,這對我國建立完善的隱私權制度產生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