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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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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是按民辦機制運作的一所獨立學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章程,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章程

  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03]8號)和《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2008年26號令)的規定,廣東海洋大學和湛江寸金教育集團合作舉辦獨立學院—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為了規範辦學行為,維護合作雙方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院名稱、校址、性質、隸屬關係

第二條 學院名稱: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

第三條 學院地址:湛江市麻章區旺龍新區學院路。

第四條 學院性質: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是依據教育部教發 [2003]8號文件,按民辦機制運作的一所獨立學院。學院擁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行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填報國家有關教育事業統計報表。

第五條 隸屬關係:廣東海洋大學和湛江寸金教育集團共為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的舉辦方。學院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三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

第六條 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遵守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的有關法律法規,努力把學院建設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性人才”的培養基地。

第七條 學院發展規模為在校生10000人;學院按照國家要求統一招生錄取。

第八條 辦學層次為本科。

第九條 辦學形式為全日制。

第四章 辦學指導思想和目標

第十條 以黨的教育方針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處理好規模與效益、質量與品牌、發展與穩定的關係,以特色辦學保質量,重點學科創品牌把學校做大做強;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努力培養理論知識寬厚與技術應用能力強的複合型適應型人才。立足湛江,輻射全國,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人才資源和智力支撐,逐步把學院建成辦學特色鮮明、人才培養質量高、在省內外有一定影響的獨立學院。

第五章 學科門類的設置

第十一條 根據師資、教學設施以及社會需要等情況,學院在初創階段先設經濟學、管理學、理學、工學、農學和文學等學科門類,隨着辦學規模的擴大,學科門類的設置將逐漸增多。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學院資產來源為:

1、湛江寸金教育集團提供學院建設與發展的資金;

2、按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學費;

3、國家資助;

4、設立基金,接受社會捐贈;

5、社會服務、科研成果孵化及專利轉讓等;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學院對辦學所投入的資產、受贈財產及其他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四條 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舉辦者不得轉移和抽回辦學資金,不得利用教育資源從事非教育性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會計報告,設置會計賬簿。

第十六條 建立和健全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經費,嚴格管理各種經費開支,發揮教育投資效益作用。

第十七條 學費和相關項目的收費應依據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依據合作辦學協議,所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八條 學院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

第十九條 學院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院長時,財務上要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條 對受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二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董事會由7人組成,湛江寸金教育集團4人,廣東海洋大學3人。湛江寸金教育集團推薦1名董事長和1名副董事長,廣東海洋大學推薦1名副董事長。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審議、聘任學院院長人選;

2、制定、修改學院章程和董事會章程;

3、審議學院發展規劃,核准學院學年工作計劃(含招生計劃);

4、籌集辦學資金,審議預算、決算;

5、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6、審議學院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資福利標準;

7、決定清算原則、程序和清算委員會人選;

8、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事先擬訂議題。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參加可委託副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投資方和舉辦方的董事參加。重大決定必須經與會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獨立學院院長;

2、修改獨立學院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獨立學院的合併、終止;

6、獨立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院長由董事會聘任;副院長由院長提名,董事會聘任;院長、副院長任期為四年。

第二十八條 院長、副院長的工資待遇及獎懲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立教務、人事、財務、後勤、學生工作等職能部門,按“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崗定員聘任。後勤服務實行社會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院務會,由院長、副院長等組成。院務會是學院辦學活動的議事機構,歸院長直接領導,對董事會負責。院務會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方可舉行,原則上一個月召開一次。院務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其決定須有與會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有效。

院長主持學院行政的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董事會決定,實施發展規劃;

2、審議批准學院教學、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其他職員。

4、負責制定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分配方案草案。

5、審定師生員工的各種獎懲;

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院學術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民主選舉產生,涵蓋全院的學科與專業,是學院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科研活動的諮詢、決策機構。其職責為:

1、討論決定全院的學科建設、專業建設方案;

2、討論決定全院的科研方向,科研重點,科研政策;

3、討論決定全院的縱向、橫向和自選科研與對外技術服務課題的立項;

4、評審全院初級、中級職稱,推薦評審高級職稱任職資格;

5、進行院科研成果的驗收、鑑定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轉讓的審定工作;

6、討論推薦年度優秀科技成果,科技論文;

7、討論其他有關全院學科、專業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為:

1、審核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的建議授予學位人員名單,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議;

2、做出撤銷學位的決議;

3、院級優秀學位論文的評選和省級以及全國優秀學位論文的推薦工作;

4、審批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名單,做出設立或撤銷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決議;

5、聽取並審議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發生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院實行獨立的財務預決算和各項成本核算。根據董事會批准的年度預算,負責預算的實施,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財務執行情況,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和檢查。學生收費按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執行。學院按會計年度做財務報告,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三十四條 學院實行獨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按董事會核定的人員編制,自行決定聘任員工,實行全員合同聘任制。

第三十五條 經批准受聘於學院的教職工,其工資和福利待遇由學院負責。學院招聘的各類專職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其任職條件,可以參加廣東海洋大學組織的教師資格認定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

第三十六條 院長、副院長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學院各部門負責人及重要職員請求辭職者應提前一個月向院長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的聘用、解聘、辭職,以及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和獎勵等事項,由學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結合學院具體情況制定方案,經董事會審定後辦理。

第三十八條 學院對違反學院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教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等處分;對有嚴重違反聘用合同行為的,對有營私舞弊或違法、違紀、失職等行為的,經院務會議研究可隨時解聘。

第三十九條 學院實行資產明晰制度,學院財務部門對投資者資產和辦學積累資產分別造冊、建帳,並對合作方有形或無形資產的使用採取有償方式,依法保護投資者的辦學資產和法定的利益。

第八章 黨羣組織

第四十條 學院設立中國共產黨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委員會,隸屬廣東海洋大學黨委領導。院黨委負責學院的黨建工作,發揮黨的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具體職責為: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全體教職員工,推進學校的改革發展,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德才兼備的人才;

2、組織學院黨員、幹部、教職工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組織全院黨員、幹部和全體教職工的各種政治學習。搞好宣傳、教育工作,切實搞好黨組織自身的思想政治作風建設;

3、全面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負責學校的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把握學院正確的宣傳導向;

4、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5、密切聯繫羣眾,及時解決好師生員工中的矛盾,做好信訪工作,及時化解各類矛盾;

6、搞好學校黨的組織建設,審批新黨員;

7、抓好教職工隊伍的思想、業務建設,支持學院行政,提出各種培訓、提高教職工隊伍素質的措施和辦法並督促實施。

第四十一條 學院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具體職責為:

1、聽取討論校長的行政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勵、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教職工住房改革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4、根據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九章 舉辦方、出資方、學院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院是由廣東海洋大學申請舉辦,湛江寸金教育集團出資建立,採取民辦機制運行的獨立學院。

第四十三條 舉辦方的權利、義務

(一)舉辦方的權利

1、對學院的教育質量、辦學水平實行全方位的監測和評估;

2、向學院董事會推薦副董事長、董事、院長人選。院黨組織組成人員的調整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3、對學院章程、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名稱變更等重要事項提出贊成、不贊成或其他修改意見;

4、依據雙方收益分配協議有權獲取收益。

(二)舉辦方的義務

1、支持和幫助學院依法自主辦學,依法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及其他辦學事務順利進行,確保辦學質量;

2、利用自身智力、人才優勢,幫助學院加強師資和管理隊伍建設;

3、鼓勵和支持學院按照民辦機制進行教學改革、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及其他各項改革;

4、鼓勵和支持學院開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

5、支持和幫助學院科學理財、加強財產管理,保證穩定的經費來源。

6、宏觀指導學院招生就業工作;

第四十四條 出資方的權利、義務

(一)出資方的權利

1、參與學院的領導工作,向學院董事會推薦董事長、董事人選;

2、參與學院除教學、科研等專業事務以外的其他各項管理工作;

3、監督、評估學院的各項管理工作;

4、依據收益分配協議有權獲取收益。

(二)出資方的義務

1、負責提供學院所需的辦學經費;

2、與舉辦方共同對學院辦學重大問題負責;

3、負責提供學院辦學所需的各項辦學條件、辦學設施與設備。

第四十五條 學院的權利、義務

(一)學院的權利

1、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依法自主辦學,獨立運行;

2、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3、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自主確定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4、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以及舉辦方優質教育資源情況,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學科門類;

5、根據培養目標、規格和教學實際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擇或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6、根據學院的實際情況,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自主與社會各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省內外高等院校之間教育、科技、文化、人才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8、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人員的配備;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其他專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並相應調整津貼和工資;

9、依法自主制定學院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各方面的管理,獎勤罰懶,獎優罰劣,推動人才的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

10、制定和實施學院的學生管理制度,加強學生管理;

11、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院的資產;

12、依法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1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管理、使用各項經費。

(二)學院的義務

1、依照本章程和辦學宗旨,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活動,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逐步發展壯大綜合辦學實力,為省乃至全國培養更多基礎好、口徑寬、素質高、能力強的應用複合型高級專門人才;

2、主動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院教育教學質量、辦學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同時接受學生、學生家長、社會各界和輿論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院的權利、義務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如發生變化,按照變化後的規定內容做出調整。

第十章 學院的教育教學與管理

第四十七條 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教學為中心,“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認真調查研究,密切聯繫羣眾,努力探索民辦高等教育的辦學規律。

第四十八條 堅持以人為本,在培養專業技能的同時,注重學生人文素質的培養。

第四十九條 學院的教學和管理在廣東海洋大學的直接領導、組織下進行,辦學質量接受廣東海洋大學的監督和評估,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學院教育教學活動的監督以及對學院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估。

第十一章 教師和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院的教師、受教育者享有國家法定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一條 學院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

第五十二條 學院所有教職工依法實行勞動合同制,依據合同明確學院與教職工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實施管理。

第五十四條 每年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態度、教學水平和業績進行考核,表彰、獎勵在教學、科研、管理、思想工作等方面做出貢獻者,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職務晉升、職稱評聘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 學院教師、職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權利。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教師法、勞動法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學院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分;受處分者,在處分決定之前有權陳述,不服處分的可以提出申訴。重大獎勵和處分,學院需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五十七條 學生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受教育權利,履行受教育者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並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五十九條 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給完成學業、符合畢業條件要求的學生頒發國家承認的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學生,由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二章 收益分配

第六十條 出資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或規定取得合理回報。

在學院初創階段(2006—2013年),每年提取部分收益給湛江寸金教育集團,用於償還融資利息,其餘收益不作分配,全部用於學院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十一條 從2014年開始,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後,投資方可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三章 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 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由湛江教育集團控股股東廣州嘉龍麗集團有限公司派出代表擔任。首任法定代表人為廣州嘉龍麗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巧。

第十四章 學院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三條 學院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四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經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批。

第六十五條 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六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學院應當終止:

1、根據合作辦學協議,合作期滿不再續約;

2、無法達到合作辦學的預期目標;

3、因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4、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5、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接受學生的單位按民辦學院收費標準優先從清算財產中取得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保證在校生繼續就讀,維護社會穩定。

第六十七條 學院終止時,必須在15天內組成清算組,在法定註冊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指導下進行清算,並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程序清償:

1、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2、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3、償還其他債務。

第六十八條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用於返還舉辦者的財產部分,則按舉辦者的出資比例或股份合理分配。

第六十九條 學院終止時,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條 院長負責收集學院章程的修改意見,召開院務委員會討論,經過三分之二以上院務委員同意,形成修改提案交董事會審定。

第十六章 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是寸金學院的辦學法規,學院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政策不一致之處,應予及時修正。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學院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