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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生態工程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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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廣東生態工程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條為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廣東生態工程職業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4509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廣汕一路297號,郵政編碼:510520

第六條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隸屬部門:廣東省林業廳,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並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註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廣東生態工程職業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佈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學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第三批專科A線,其他省份錄取批次詳見生源省招辦公佈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專科院校: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願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專業錄取按“專業志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志願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願級差。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高考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考生所有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併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學校外語公共課教學以英語為主,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三條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在廣東省,報考我院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應屆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五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六條園藝技術、園林工程技術、生物技術及應用因專業就業有要求,請色弱、色盲考生謹慎報考;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學費標準:每生每年6000元。注:若分科類分專業或實行學分制收費,請具體説明。住宿費:每生每年1500元。若有多種住宿標準,請看入學須知具體説明。

第八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九條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制度,獎學金分:特等獎(1500元)一等獎(1000元)、二等獎(700元)、三等獎(500元)。設立扶貧助學基金,扶助學習努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同時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一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繫部門:學校黨委監察室

聯繫人:宋學忍

監督電話:020-87030603

傳真:020-87030603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廣東生態工程職業學院於2014年5月10日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適用於廣東生態工程職業學院2014年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以後逐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廣東生態工程職業學院委託廣東生態工程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