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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海洋大學2016年高考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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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海洋大學2016年高考招生簡章

  廣東海洋大學2016年高考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東海洋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6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湖光校區: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海大路1號,郵政編碼:524088

海濱校區:湛江市海濱大道中43號,郵政編碼:524009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修完《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獲得相應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准予畢業並按規定頒發廣東海洋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藝術類專業校考以及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佈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本科層次各類專業在廣東省外的錄取批次按各省規定的普通本科院校相應類別專業的錄取批次設置,以生源省公佈的專業目錄為準。廣東省內本科層次水產養殖學等38個專業(具體專業名稱以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公佈的為準)的錄取批次為第一批本科,其他各類專業的錄取批次為第二批本科。

第十六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招生總計劃數的1%。預留計劃主要用於解決專業間生源不平衡或省份間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音樂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比例不高於105%。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提檔要求的情況下,我校依據考生志願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原則上不錄取沒填報我校志願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尊重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順序,按考生分數優先規則確定考生專業。不錄取既不填報專業志願,又不填報專業服從志願的考生。

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時,如果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考生的成績排位,則按考生的排位從前到後順序擇優錄取。如果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考生的成績排位,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順序:理科為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外語;文科中的英語和日語專業為外語、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其他文科專業為語文、文科綜合、外語、數學。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併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個別省份錄取要求:江蘇考生進檔後按照“先分數後等級”的規則排序。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志願清”錄取規則。

第二十四條 外語語種及相關科目的要求:

外語語種不限,除外語專業外的專業,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航海技術專業只招男生,其餘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條 藝術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招生錄取時,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與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基礎上,考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層次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要求,凡規定考生須取得所在省組織的藝術專業統考合格(證)才能報考的,考生必須持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專業統考合格證方可填報志願。我校音樂學、舞蹈編導、表演和美術類(非廣東省生源)等校考專業按照綜合成績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術科成績÷術科總分)×70+(文化課成績÷文化課總分)×30,其中,美術類專業術科總分為200分,非美術類專業術科總分為100分。體育類和廣東省美術類專業的考生按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30%+術科統考成績×70%)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的規定,如需徵集志願錄取,在“文化成績達線、校考專業成績合格”生源範圍內徵集志願後仍未完成招生計劃,一律按照在“文化成績達線、山西省相應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合格”生源範圍內徵集志願,直至完成招生計劃。

我校術科類(包括體育、美術)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如果還有剩餘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先院校志願優先,在院校志願優先的基礎上採用分數優先的`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藝術類專業考生的綜合成績相同時,按術科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 對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第一批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3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第二批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3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2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的高中畢業生,3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2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七條 對省招生辦公室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室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航海技術專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行業標準《海船船員體檢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有關規定,只招收男生,不招收身高低於1.65米、雙眼裸眼視力低於4.7、色盲、色弱者。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製藥工程、生物工程、動物醫學、動物科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食品科學與工程、農學、園藝、植物保護、園林、農業資源與環境、水產養殖學、生物科學、水生動物醫學、海洋資源與環境、林學、輪機工程專業不招收色盲、色弱者;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產品設計、美術學、交通運輸專業不招收色盲者;因職業、用人單位有特殊要求,報考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閒體育專業,男性身高低於1.68米、女性身高低於1.58米、雙眼裸眼視力低於4.7的考生請慎重報考。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費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設立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且品學兼優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特別優秀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二)設立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獲獎面最高達30%,獎學金分一、二、三等,獎金分別為每人每學年1400元、700元、300元。

(三)設立專項助學獎學金。主要是社會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捐資在我校設立的各類金額不等的專項助學獎學金。

(四)設立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五)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可以申請勤工助學崗位,通過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工作,獲取勞動報酬,解決部分生活費用。

(六)設立臨時特困補助。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部分資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諮詢及聯繫方式:

諮詢電話: 0759-2396115

傳真:0759-2383279

電子郵箱:

學校網址:

招生網址:

第三十四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聯繫部門:監察處

聯繫人:鄧玉瓊

監督電話:0759-2383501

傳真:0759-2383146

電子郵箱: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東海洋大學於2016年3月31日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廣東海洋大學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後逐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東海洋大學授權廣東海洋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