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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場所禁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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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上海公共場所禁煙條例稱為“最嚴控煙令”,室內場所全面禁煙,那麼,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上海公共場所禁煙條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消除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控煙工作,是指採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條例規定的禁煙場所吸煙。

第三條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組織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活動。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

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遊、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瞭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團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七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羣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羣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並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願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六)對不聽勸阻也不願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條 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義務,並可以對不履行禁煙義務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