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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範本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96W

《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訴狀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上訴狀範本

  行政上訴狀範本1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行政上訴狀範本2

上訴人(一審原告):xxx,男,漢族,生於xxx年7月13日,xx省xx市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219。住址:xx省xx市xxx區xx街6x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xxx,女,漢族,生於xxx年7月18日,xx省xx市人,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x區xxx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xxx區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x區大學路7號。

法定代表人:張xx,xx市xxx區人民政府區長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韶中法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書;

二、請求依法改判撤銷被上訴人於xxx年3月13日作出的韶xxx府徵字(xxx)第3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或依法裁定發回重審。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xxx、xxx因訴被上訴人xx市xxx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徵收及行政補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韶中法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書。上訴人認為,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違法等嚴重問題,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全面審查並依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處理。上訴人的具體上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1、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房屋的徵收是“因贛韶鐵路建設安置工作需要”(判決書第16頁第2行),該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認定該事實的證據嚴重不足。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在本案中,上訴人的房屋遠離贛韶鐵路,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房屋徵收與贛韶鐵路建設毫無任何關聯,被上訴人沒有任何規範性文件證明上訴人的房屋被列入了贛韶鐵路建設徵地拆遷的範圍,被上訴人既沒有經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備案的針對被上訴人房屋徵收項目規劃文件,也沒有任何審批事項文件,其所舉的證據1-3號證據根本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房屋徵收與贛韶鐵路建設有關,而且其證據形式是“工作會議紀要”記錄,不是法律要求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由於被上訴人始終不能舉證證明涉案房屋徵收是經立項審批的合法行政行為,因此,上訴人質疑,被上訴人是打着贛韶鐵路建設需要的旗號,行商業開發徵地之實。被上訴人也未舉證證實涉案房屋的徵收與贛韶鐵路安置項目有關。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上訴人在本案中根本未能舉證證明其對上訴人房屋徵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2、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對涉案房屋的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委託及對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程序、結果都認定為合法有效,該認定是完全錯誤的。相反,被上訴人對房屋評估機構的選定、委託以及評估機構對涉案房屋的評估程序、評估方法及評估結果都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是完全錯誤的'。

(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存在嚴重違反上述規定的如下情節:首先,沒有經過任何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的程序;其次,對於選取確定評估機構,被上訴人先行指定xx市範圍內的三家機構參與評選不合法,被徵收人有權在廣東省範圍就任何一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選舉;再次,被上訴人沒有任何確實證據證明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任何被徵收人蔘與了選舉。

(2)涉案的房屋評估機構在對上訴人的房產進行評估時,沒有依法通知上訴人現場勘察、核實、簽名,其《房地產評估初步結果公示》及《房地產評估報告》也沒有依法告知和送達上訴人。評估機構不是政府機構,評估行為不是行政行為,在沒有當事人在場和確認的情形下所進行的評估使無效的。

(3)涉案的評估機構在對上訴人的涉案房屋進行評估時,遺漏了上訴人的相關房產,對應予登記評估的部分而未予登記評估,是不合法的;

(4)評估機構在《房地產評估報告》第八頁第九條中承認對涉案房屋不是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而是採用所謂的“成本法”進行評估,其理由是沒有發現同類房屋的交易,致使《房地產評估報告》對上訴人的涉案房屋的價值評估結果顯著偏低,大大低於市場價值。評估機構的上述評估程序和結果明顯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規定,也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的以“自願進行交易”的情形確定房屋價值的規定。該《房地產評估報告》是違法和無效的,一審判決對該評估報告予以認可和認定是錯誤的。

3、原判決對被上訴人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予以認可是錯誤的。

鑑於上面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作出對上訴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過程中,沒有履行告知通知義務,也未依法定程序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顯失公平,並且被上訴人確定對上訴人的補償金額明顯偏低,因此,上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並不合法,人民法院不應予以認可。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決適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但是並未要求被上訴人舉出適用該條規定作出行政行為的具體規範性文件。

三、原判決程序違法。

1、原判決在第14頁第三段提及對評估公司工作人員“肖佰榮”、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李喬丹”、“劉剛”等人見證留置送達,並寫明“對送達人、見證人均予以調查核實”,但是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方並未向法院提交上述關鍵證人的任何身份資料和證言,原審法院也未通知證人出庭,更未將“調查核實”筆錄開庭質證。而上述證人是否存在及是否見證留置送達關係到《房地產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於原審法院對證據未予質證,該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因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違反程序的行為依法處理。

2、原判決還在第14頁最後一段,查明評估公司工作人員“周訓武”送達被上訴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給原告,但是“周訓武”並非被上訴人工作人員,無權送達政府文書。庭審中,也無“周訓武”個人身份資料和證言證實其向上訴人送達了被上訴人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給原告。原審法院也並未對法院的調查核實筆錄予以質證。因此,原審法院對此也是違反程序的。

綜上所述,原判決對於本案的關鍵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支持,對被上訴人依法承擔的舉證責任未予嚴格要求,而且違反法定程序對相關證據未予舉證質證,因此導致了原判決錯誤。為此,上訴人作為一介平民,請求二審法院排除權本位觀念,依法審理本案並作出公平判決。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xx

  全權代理人:譚xx

  x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