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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精選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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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制章程的含義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會議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通過的實行村民自治的綜合性規範,也可以説是村民自治中層次最高、結構最完整的一種村規民約,被形象地稱為村民自治的“小憲法”。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討論制定的某一方面的行為規範。

村民自治章程(精選8篇)

在當下社會,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範,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什麼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村民自治章程(精選8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村民自治章程1

總則

在黨的領導下,根據本村實際情景,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實行自治。經兩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經過,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和諧禮貌

第一條:樹立社會主義道德新風尚,講禮貌、講禮貌、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尊師重教,扶貧助難,喜事新辦,破除封建迷信,進取參與“禮貌户”評比活動。

第二章:村內秩序

第二條:每個村民都要學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講究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團體的一切財產和設施,否則照價賠償。

第四條:不打架鬥毆,不尋釁鬧事,不做傷風敗俗之事,嚴禁聚眾賭博和地下六和彩、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誹謗他人,輕者受到道德的譴責,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為做好本村社會治安工作,外來人員需在本村居住的應主動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登記後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

第六條:嚴格遵守信訪工作條例,經過正當渠道向上級反映問題,不參與越級上訪、團體上訪,不利用信訪手段聚眾鬧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七條:全體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八條:婚姻自由,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錢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和管理家庭財產。

第九條:贍養老人,使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對不盡贍養義務者,經批評教育無悔改表現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條:父母、繼父母應承擔未成年人或無生活本事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不準虐待病殘兒;對繼子女和養子女,嚴禁因家庭不和導致中小學生中途輟學。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村內所有土地屬團體所有,村民僅有使用權。對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者,責令其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築物。

第十二條:經濟承包合同管理

(一)凡是承包、租賃團體土地(企業、商品房、果園、生產資料和各種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村委會的統一規劃,必須與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並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和租賃費,對不履行合同,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處理。

(二)對團體和個人簽訂的各項承包合同,村委會要建檔立卡,加強管理。對合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按《農村團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村級建設

第十三條:村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實行村民集中建房和採取農民新村統一安置。具體事項,由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公示三天後確定。

第十四條:自覺維護好村內公共衞生,不亂排污水、亂倒垃圾、亂堆雜物,搞好家庭個人衞生,自覺綠化家庭,美化環境,自覺維護街道整潔暢通,嚴禁堆物防礙交通。

第六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村民應自覺維護村委會正常的辦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兩委開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執行公務。

第十六條:村委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持民主化決策,依法辦事,重大事情必須經過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公示三天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村兩委幹部嚴禁以權謀私,嚴禁挪用公款,嚴禁打擊報復,違者要嚴厲查處。

第七章:村務公開

第十八條:村兩委工作要實行村務公開。利用公開欄或經過召開黨員、羣眾、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務、財務收支情景、承包費、宅基地審批、生育審批、獎扶和特扶對象情景等有關村民關心的重大問題進行公開,以便理解羣眾監督。

第十九條:村財務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開一次。

第八章:計劃生育

第二十條:為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充分體現羣眾的主體地位,加快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充分發揮村兩委對計劃生育的領導作用,自覺承擔抓好村計生工作的職責,進一步樹立男女平等,女兒也是傳後人等科學禮貌新觀念,維護羣眾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推動羣眾履行計劃生育義務,促使村人口計生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村民委員會是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組織的核心,負責全面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相關科普知識,負責向村民供給計劃生育宣傳品。

(二)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免費為初次生育(含懷孕)的村民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及時為需外出的村民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貼合再生育條件的村民辦理《生育證》相關手續。為自願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因故不能按時辦理的,應向村民説明理由。

(三)免費供給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技術指導和避孕藥(具)。供給節育措施服務,並承擔施行節育手術、不貼合法定生育條件終止妊娠的費用。

(四)定期免費供給孕(環)情監測服務,及時做好隨訪和技術指導。

(五)負責與上級人口計生部門聯繫,為村民進行病殘兒、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供給有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村團支部、婦代會、民兵、計生協等羣眾組織共同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各負其責。

第二十三條:村民應自覺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四條: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年齡在15—49週歲範圍內的村民為育齡羣眾。

育齡羣眾計劃生育權利和義務:

(一)每位育齡羣眾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權利,有權要求依法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獨生子女光榮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二)生育或收養子女或生育、收養的子女死亡的,應當在45天內如實向村委會報告

(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下,及時(順產90天內,剖宮產210天內)落實以長效為主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按規定理解孕(環)情檢查和生殖保健服務。因務工、經商等活動在異地村住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彙報現居住地詳細地址。

(四)貼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孕婦要求終止妊娠的,應當貼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的規定。不貼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五)計劃生育户有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權利。

(六)違法生育的,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七)為流動人口供給居住條件並超過30天以上的,應向村委會彙報。

第二十五條: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實行優待和獎勵。

(一)對領證的獨生子女户和雙農獨女户可享受本鎮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規定的有關待遇。

(二)實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會能夠給予適當。

(三)獨生子女户、雙農獨女户,其子女在入學、參軍、招工、招干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在生產、生活發生困難時,村委會給予優先照顧救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育齡婦女帶環懷孕自覺終止妊娠的給予40元補助,二孩婦女在產後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補助。在規定時間內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每例獎勵40元(憑鎮計生服務所出具的證明)。

(五)對舉報違反計劃生育的,經查實給予舉報人員200元獎勵。

(六)對於年滿10週歲獨女領證户給予一次性獎勵100元,對領證户每年參加孕環檢,給予誤工補助50元。

(七)對考上大學的計劃生育給予500元獎勵,獨生子女獎勵1000元(憑大學本科錄取通知書,户籍在本村)。

(八)凡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者除鎮每月獎勵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領取時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村計生辦發放的相關宣傳品,否則,停發本年度村獎勵部分)。

(九)政策內懷孕在二個月內,本人自動向村計生辦彙報的,村一次性獎勵50元或購買一份婦幼安康險。

(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按規定寄回孕檢單的每次獎勵100元,另加誤工費100元。

第二十六條:村民凡有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除按省《條例》徵收社會撫養費或行政處罰外,村委會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三個月上報孕情或隱瞞孕情的將取消相關獎勵。

(二)凡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或刁難、圍攻、謾罵、威脅計生工作人員,除報告上級政府依法處理外,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章:户口管理

第二十七條: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經過,為適應户口開放政策需要,同時滿足羣眾生產、生活的需求,對申請遷入村的人員,規定簽訂入户合同。

(一)不具備享受村村自治優惠措施的人員

1、非婚嫁人員;

2、婚嫁中男方遷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無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

3、以前遷出的户口現申請遷入的;

4、外單位離退休人員;

5、勞動改造期間人員;

6、暫不明確的其它人員。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會經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釋權屬上草市村村委會。

村民自治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保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條:本章程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無論黨員幹部一律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委會

第三條:村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受鎮黨委、政府指導,村黨支部的領導。

第四條:村委會工作職責:

1、組織村民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2、協助鎮政府開展各項工作,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3、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經濟發展,帶領村民致富。

4、為村民辦好事、辦實事、舉辦各種公益事業開展社會救災救濟活動。

5、大力協助維護治安綜合治理,努力解決好村民反映的.問題,促進生產、生活的穩定。結合本村所在規劃區的地理位置,抓住機遇,立足長遠,根據當前黟縣縣委、政府對新區規劃要求,提議本村儘快配合好縣委、縣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規劃,切實有效地對該村亂葬墳地進行規範。

本村委會決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組,實行村民自治權利。將對村內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墳户實行專人管理。統一安排地點,統一收取土地佔用費。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劃要求,在過境路外300米以內嚴禁私自葬墳,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有違者職責自負。

6、在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組織村民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切實推進公民道德建設。

第五條: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1、村委會成員除參加支部組織學習外,自身還要對黨和政府的有關知識進行自學,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意識,虛心聽取羣眾意見。

2、實行村務公開,時間不定期。公開資料:村、組財務收支情景;救濟、救災款物發放情景;上級撥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資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幹部必須以身做則,廉潔奉公,勤奮工作,不以權謀私,充分發揚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與村民商量,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六條:充分發揮村民、黨員的聰明才智,協助村委會解憂排難。

1、調解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公安部門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發動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簽定有效職責書,全面協調政府公安保衞部門做好工作。

3、公共衞生工作:依靠羣眾,共同努力,做好本村範圍內的公共衞生和環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組

第七條: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屬機構,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單位,村委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建設。

第八條:本村劃為五個村民小組,由本組村民選舉產生一名組長,其主要職責:

1、向本組村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執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合理化意見和要求,並做好本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帶領村民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進取完成村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4、辦好本村民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九條: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本村年滿18週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三分之二的農户代表參加,每年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行使職權: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2、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景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的工作。

3、制定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修改和否決村民代表資格,村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條:村委會應根據本村多數代表意見和提議,對村財務、村務加大力度進行監督。採取有效機制措施,併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五人監督理財小組。

1、督促村委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項制度。

2、檢查、督促村委會落實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議、意見、督促村委會即使辦理。

4、檢查、督促村委會村務公開及財務收支情景,協助開展對村團體財務、財產進行審計,並及時公佈上牆。

第六章:民主評議黨員幹部制度

1、此項工作由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總負責。

2、上級鎮黨委政府下派幹部根據實際情景,應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參加對黨員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章:“一事一議”制度

1、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經過,採取“一事一議”專題討論經過,方可實施。

2、實施項目結果情景,定期公佈,理解羣眾監督。

第八章:社會秩序管理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守法,自覺遵守維護法律尊嚴。各户家長應做到以身作則,教育好子女學法、懂法,增加自身防範意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鬥毆,不尋釁鬧事。

2、禁止捕野生動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4、嚴禁偷盜個人或團體財物,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害水利、交通、通訊、廣電等公共財務。

5、加強道德修養、講禮貌禮貌、尊老愛幼、鄰里團結和睦相處。

6、學習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嚴格執行“一上二扎”節育措施,杜絕計劃外生育。

第九章:違章處罰

1、情節較輕的由村民小組給予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情節較重的,但未能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由治安委員協同村委會給予相應處罰。

3、觸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機關處理。

第十章:附則

本章程如有與上級機關部門新規定有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村民自治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羣眾依法辦理自我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禮貌和精神禮貌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忙,但不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二章: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村民大會是行政村的最高決策形式,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並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稱為本村村民。

第五條: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經過。必要的時候,能夠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羣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六條:村民大會能夠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觸。

第七條:村民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所有帶有規則性的事項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認為重要的事項,均應由村民大會決定。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由每個村民組選舉一人組成。

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姓氏筆畫從少到多輪流擔任,一次任期為三個月。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能夠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兩個月的補貼。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最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應由它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及時召集村民大會,必要時也可召集全體村民會;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並在村民大會經過後監督執行;

(三)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四)審議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發展規劃和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

(五)審議、批准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預算、決算;

(六)討論、決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項;

(七)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各組長的工作;決定是否向村民委員會成員或組長提出書面表揚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會提出彈劾某村委會成員、組長提案;

(八)執行村民大會授予的其它短期權力。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的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村民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依法決定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能夠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個月的補貼。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負責設立本村財政,編制本村年度財政預算、進行決算;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提議。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團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國家法規規定的經營體制,保障團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户、聯户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團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活動。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忙。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理解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規定的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景;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景;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佈資料的真實性,並理解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職責。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能夠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能夠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工作。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忙和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能夠與村民代表會議舉行聯席會議,調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組,一般每個村民組由靠近居住的約三十户村民組成。然而調整決定只能在下屆村民委員會任職時生效。村民組設組長和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該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章:選舉及罷免事項

第十九條: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以上人員。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每屆均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以上人員均可連選連任。

以上人員能夠在同一個選舉日選舉產生。組長、副組長,各組應當選出的村民代表會議代表也可分別在各組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員沒有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

第二十一條:需要選舉產生的人員的選舉,由村選舉管理委員會主持。村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成立。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應當是在鄉鎮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幹部的指導下,由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或將陸續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擔任副主任,由每個村民小組推舉委員一名,然後所有委員和副主任一齊選出主任一名。選舉管理委員會主任不得競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根據該村上一屆選舉經費支出情景對本屆村選舉補貼一半選舉經費,其餘由村財政支出。

第二十三條: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二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相應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會議代表和組長候選人。被提名的人報名參選後,即成為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候選人名單。提名和報名情景應當及時公佈。

選舉應選人員,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佈。選舉時,設立祕密寫票處。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村委會副主任一名共同參加競選。當選主任在半個月內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村委會其他成員名單,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對於未被批准者,當選主任應在一週內提出新人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組長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副組長一名共同參加競選。

第二十五條:候選人能夠理解競選捐助,但每筆捐助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並且必須公開每筆捐助的數額和捐助人的姓名、職業。候選人個人競選資金亦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能夠以刊登廣告、散發材料、講演等辦法進行競選,可是不得收買選票,不得以威脅、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選票。必要時,選舉管理委員會應組織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會、答問會乃至候選人之間的辯論會。

選舉日當天,不得進行競選。

第二十七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人人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公安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調查屬實並由村民大會確認,能夠在村民大會當場宣佈其當選無效,並當場或隨後組織補選。

第二十八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能夠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經過。

第五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不屬於村辦的團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能夠不參加村自治組織。可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自治組織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能夠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時廢止。

村民自治章程4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xx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調動廣大村民參與村委會建設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村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堅持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實行村民自治是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本村的公共事務,實行村民自治。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於村所有村民組織、村單位及村民。

第四條

本章程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審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第五條

本章程所稱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二)參加村務活動,提出有關村務的批評和建議;(三)對村委會、村幹部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進行民主

監督和評議;(四)享受村委會舉辦的各項村服務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七條本村村民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本章程,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二)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村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鬥爭;(三)按時完成上級政府規定的統籌、提留、義務工和村民委員會分配給的各項任務決定;(四)保守本村祕密和工作祕密;(五)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村民、文明户,積極參與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章

村民組織第一節

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

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本村實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村民代表由全體18週歲以上的村民依法選舉產生,本轄區的村黨組織成員、村委會成員和居住在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當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村民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辦事公道;(二)模範遵守村規民約,熱愛本村,自覺維護本村利益;

(三)密切聯繫村民,認真聽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努力為村民服務;(四)按時參加村民會議,遵守會議各項規定,提高參政議政能力;(五)積極協助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長做好有關村民的各項工作。

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撤換和補選。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第一,討論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村重大問題;第二,需要聽取村委會工作報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週歲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須由出席的過半人數通過才有效。村民代表會議做出決定,由村委會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和批准本村年度發展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工農業生產計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二)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三)人口出生計劃的落實;(四)宅基地的規劃和使用方案;(五)救災、救濟糧、款物的發放辦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約、村民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村民自治章程,並監督執行;(八)選舉、撤換或補選村委會成員;(九)罷免不符合條件的村民代表;(十)村辦企業項目的確定和經費使用;(十一)村辦企業的用工和各項集資提留的確定和使用;(十二)舉辦集體公益事業的有關事項;(十三)其他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村民代表會議在討論和決策時遵循如下原則: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原則;(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則;(三)體現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則;(四)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節

村民小組

第十三條

村民小組在村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村委會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四條

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狀況,以便於聯繫為原則,劃分為5個居民小組。村民小組設組長一名,由本小組村民民主推選產生,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小組在村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村民小組長的職責如下:

(一)主持召開村民小組會議,宣傳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傳達落實村委會有關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會指導下,組織小組村民民主推選村民代表,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三)

協助村委會教育和推動小組村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帶領小組村民實現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四)及時向村委會反映小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五)完成村委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

村委會及村幹部第一節

村委會

第十六條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接受xx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村黨支部領導,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村委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教育村民履行應盡的義務。

(二)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定期研究、協商本村的重大事項,並在廣泛徵求村民羣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村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事計劃。

(三)組織建立村民會議制度,開展村民自治活動,執行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教育村民自覺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組建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和下屬的村志願者隊伍,共同協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規民約、紅白理事會、道德評議會、村民

議事會、禁毒禁賭會”等“一約四會”民主自治制度。組織村民討論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村事務。

(六)協助做好社會治安、公共衞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障、老年服務等上級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和各類創建活動。

(七)辦理村民的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組織村民開展各類公益活動。

(八)密切聯繫村民,及時向上級反映羣眾的意見和建議。

(九)充分發揮自身功能,整合村資源,努力提高村共駐共建單位的參與率。

(十)開展文明家庭創建,培育和發展羣眾文化體育團隊,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十八條村委會開展工作時,應當堅持走羣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九條本村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委會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監督。

第二節

村幹部

第二十條村幹部是村民的公僕,必須樹立全心全力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本職,努力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條村幹部必須做到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策業務能力和工作能力,帶領村民完成國家任務;(二)深入村民、瞭解民意、解決民事,熱心為村民服務;

(三)嚴於律己,帶頭遵紀守法,模範遵守自治章程,完成各項公益事務,履行村民應盡的義務;(四)廉潔奉公,辦事公道,以身作則,不以權謀私,不優親厚友,不侵吞集體財產,敢於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第五章

社會秩序第一節

社會治安

第二十二條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增強防範意識,提高自防能力,加強個人和家庭財物保管,發現有身份不明和形跡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報警,積極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第二十三條

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酗酒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條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五條

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他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

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會申請註銷户口證明,再到公安局辦理註銷户口手續,然後帶齊死亡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親屬須開具關係證

明)等證件到殯儀館火化,火化後提供死者身份證複印件、户口簿、火化單、銀行存摺到村委會民政辦公室辦理有關社保手續。

第二節

村風民俗

第二十八條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民風、村風。

第二十九條

提倡喜事新辦,大力倡導婚事新辦,一切從簡,厲行節約的原則,娶媳婦、嫁女兒,嚴禁按户分發“口灶份”“女婿煙”或其他物品,任何人收到喜帖,不得贈送任何禮品(包括電器、香煙、首飾等)。娶媳婦七日內,每夜點燈可燃放鞭炮一串,鬧新房時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請宴接待,違者每項每次罰款1000元以上,交給老人慈善基金。娶媳婦請客最多可辦30桌,超過部分每桌應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條

訂婚、掛戒指最多可宴請10桌,超過部分每桌應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條

小孩週歲、十六週歲,嚴禁按户分發“口灶份”和其他物品,違者應捐老人慈善基金1000元以上,且設宴桌數不得超過15桌,超過部分每桌應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小孩14日、滿月、四個月,只准宴請5桌,如有多辦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給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二條

老人祝壽,設宴桌數不得超過10桌,並嚴禁分發“口灶份”和其他物品,如有多辦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給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三條

婚慶喜事,拱門、電子門最多不超過三個,超過每

個應捐給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四條

喬遷新居嚴禁送煙花爆竹、蠟燭及回送禮品,禁止設宴,如辦一桌,每桌應捐給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五條

嫁女兒時長女請宴不超過15桌,二女不超過10桌,如有違者,每桌應捐給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條

喪事簡辦,治喪期間送殯、追悼會之日、送葬人員就餐限制為“鹹飯、菜湯一道”,堅決制止辦桌,問喪人員只分紅線或花一朵,送葬人員當日只分毛巾(其中包括本村兄弟羣、老人會),不得分發香煙、雨傘等物品。做“火光、功德”,嚴禁分錢米、犒賞,如有違者應捐給老人慈善基金5000元以上。花籃、花圈、影雕不得超過5個,如超過每個應捐給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陣頭不得超過三陣,如超過每陣應捐給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條

三載除服,除了子孫外不得超過5桌,嚴禁宴請其他人員,違者每桌應交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確實要大操大辦的,必須提前與村兩委、老年協會協商,報鎮政府核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九條

杜絕骨灰土葬或私自存放,一律放在安息堂。

第四十條

神事省辦,全村除了“佛生日”(九月十五),可宴請自己的姐妹兄弟,不得超過兩桌,如有違者,每桌應捐給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每個“佛生日”村裏最多演戲一場。

第四十一條

不請神弄鬼或裝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風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動,不聽、看、傳淫穢書刊、音像,不參加邪教組織。

第四十二條

為推進“裸房整治”工作的全面開展,我村將劃撥

人居環境整治和村集體經濟收入,對積極配合整治工作的業主實行適當補助制度。對於第一批“裸房整治”試點的業主,給予20元/平方米的補助,其他的業主在“鄉村振興示範村”創建期間(二年)內給予10元/平方米的補助。

第四十三條

申請翻建我村房屋,應填寫《xx村房屋申請翻建承諾書》並繳納保證金,認真遵守市、鎮、村三級房屋翻建規定,積極配合我村“鄉村振興示範村”的建設規劃及“裸房整治”工作的開展。

第三節

鄰里關係

第四十四條

村民之間要互尊、互愛、互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四十五條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嚴格遵守歷史狀況,新宅基地按鎮、村規劃執行,不損害整體規劃和四鄰利益。

第四十六條

鄰里糾紛應本着團結友愛的原則平等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申請村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何村民樹立依法維權意識,不得仗勢欺人,強加他人。

第四節

文化教育

第四十七條

為促進本村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合格人才,結合我村實際情況,特制定xx村獎勵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所述本村學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

學生、中學生和普通本、專科生及成人大專生等。

第四十九條

我村對學生的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條

凡本村學生在學校學習(競賽)成績、文體活動、科技創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管理制度給予獎勵。

第五十一條我村設置學生獎勵是指:

(一)對應屆畢業生考取院校的獎勵;(二)在學校學習期間獲得獎項的獎勵;(三)由學校組織推薦到國家、省、市參加的各類比賽、競賽活動獲得獎項的獎勵;(四)經其他上級職能部門或專業評審委員會決定給予的獎勵。

第五十二條

對於應屆高中畢業生考入清華北大的獎勵3萬元,考入985、211院校的獎勵5000元,考入本科院校的獎勵1000元,考入專科院校的獎勵500元。

第五十三條

文體活動獲獎的學生,獲全國性三等獎以上的(含三等獎,下同)發給獎金1萬元,獲全省性三等獎以上的發給獎金5000元,獲市級三等獎以上的發給獎金1000元,獲縣級三等獎以上的發給獎金500元。

第五十四條凡對國家、社會及本村做出特殊貢獻並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另行議定。

第五節

婚姻家庭

第五十五條

村民應當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

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五十六條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對未登記非法同居的,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庭責任,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承擔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撫養教育,不能虐待病殘兒。對父母的遺產,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五十八條

子女應盡贍養老人的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村民委員會按照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五十九條

父母應盡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的義務,禁止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準使小學生輟學。

第六節

計劃生育

第六十條

嚴格執行《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xx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落實本村的計劃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xx鎮人民政府徵收撫養費。徵收社會撫養費由xx鎮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村委會協助執行。

第六章

社會保障第六十二條

本村發生自然災害,應及時向鎮政府報告,並積極協助民政府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本村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户。

第七章

獎懲處理第六十三條實行以獎代補的考核制度,根據年度工作情況,對在村民自治各項工作中履職盡職、表現突出、收效明顯、羣眾認可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優秀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進行表彰與獎勵。

第六十四條對違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觸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做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二)要求寫悔過書,並在村內通報;(三)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作價賠償;(四)以户為單位,凡有家庭成員違反本章程的,該家庭不得參加本年度市、鎮、村各類先進評比;不得享受當年本村各項獎勵;造成嚴重後果的,暫扣或取消法定權外村規定的有關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執行。村委會應根據客觀事實,按照章程有關規定酌情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處理時必須調查核實,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擅自處理。處理應公平公正、合乎情理。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並通知村民,處理解決、依據等有關資料存檔三年。

第八章

附則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制定的具體工作制度或實施辦法,作為本村自治制度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覺接受xx鎮人民政府和各級民政部門對

本章程的指導和檢查。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村幹部工作職責村幹部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把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作為根本任務,積極履行農村基層幹部的工作職責。

1、加強村領導班子建設。主要包括村領導班子成員的作風、思想、工作、紀律等方面的管理和建設。

2、完成鎮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中心工作。主要包括黨建工作、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生育工作、徵兵工作、民政優撫工作等方面。

3、完成村確定的年度目標任務及其重點工作。主要包括經濟建設、道路環境建設、舊村改造、鄉村振興等。

4、創新工作。主要考核在全鎮乃至全市範圍內具有典型示範作用的創造性工作和經驗。

村領導班子工作作風作為村領導班子要清晰的認識到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我們必須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村務要公開透明。村領導不是要混一碗飯吃的,兩手要乾淨,村財政收入要想方設法,為民謀策,並得到上級與羣眾的認同。

第二、責任心始終是排在第一位,腳踏實地。村領導要搞清楚我是誰、為了誰、依靠誰的問題,想幹事、能幹事、幹成事,以看得見的變化迴應羣眾期待,切實提升羣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綜合治理、依法治村、平安村居、廉政建設等是我們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村領導必須做表率、打頭陣,“繩往一處擰,勁往一處使”,推動農村經濟質量提檔升級。

村民自治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確保各項村務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本村三個禮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範圍內,堅持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組織全村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進取協助街道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街道政府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為了保障村務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各項民主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本章程在廣泛徵集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的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全村幹部、羣眾都應當自覺遵守。

第五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民主議事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村務管理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七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經授權構成村民會議的部分權利,村民代表會議構成的各項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村民代表的權利:推選、更換村級民主監督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選舉前,能夠依法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對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進行討論並參與表決,有自主表示同意、不一樣意或棄權的權利;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能夠要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能夠向村黨組織提出議案;對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定、決議實施情景進行監督;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批評、提議或質詢。在徵求選區村民意見基礎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街道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村民代表的義務:密切聯繫羣眾,進取反映村民的合理化提議和要求;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帶頭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理解村民的監督;協助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自覺理解村民委員會的管理;監督村民委員會、村級民主監督組織及其成員的工作。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景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也應當及時召開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決議、決定一旦構成,不得隨意變更。村民代表會議開始時,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並存檔。

第十二條:凡與村民羣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實行民主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民主決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提議。

第三章:村幹部管理

第十四條:全體村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理解上級組織的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樹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景,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實行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村幹部。

第十七條:建立幹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對每個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幹部工資報酬掛鈎。

第十八條:村主要幹部的報酬由街道黨委考核審批。其他幹部報酬根據村團體經濟狀況,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景,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村民議事幹部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評議活動,綜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位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四章: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開展社區服務,構建以農民需求為導向的農村社區服務體系。

第二十一條: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能夠採取多渠道方式籌集。

第二十三條:本村團體經濟屬本村社員團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景要張榜公佈,理解村民監督。

第五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設立計劃生育專職幹部承擔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貼合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育齡婦女產後應當及時採取節育措施;按規定生育第三胎以上的,必須提交《再生育申請》,並在產後一個月內,落實各項避孕節育措施。對計劃外懷孕的應按規定及時中止妊娠,對計劃外生育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嚴禁棄嬰、溺嬰、嚴禁私自收養兒童,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嚴禁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妨礙和阻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工作。

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條:為加強村建設的規劃和管理,需新建、擴建、改建的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呈報到有關部門批准,嚴格服從有關部門的規劃和管理。

第三十條: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未經審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條:村民不得私自建房,否則視為違章建築進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要協調上級政府做好本村區域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涉及徵用土地的承包户應當服從。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等費用按上級政策補助,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發放。

第三十三條:團體所有的農業用地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發包,由村民委員會和相關村民小組負責監督。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繳納土地承包費,否則終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設立治保調解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健全調解信息員隊伍,單位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和其他熱心調解工作的村民為調解信息員,協助村治保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三十六條: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

第三十七條:加強對歸正人員,劣跡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忙。

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事,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

第三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管理工作,能夠採取簽訂職責狀等形式下達給各個小組或有關組織,也能夠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黨委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根據情景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提議,村建立村務財務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箱。

第四十一條:村民委員會能夠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指定單項的工作細則和工作制度,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經過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

村民自治章程6

第一條:根據《憲法》和有關村民委員會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全體村民在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自覺遵守本章程。村民代表要以身作則,尤其是黨員和幹部代表要帶頭執章,起模範表率作用。

第三條: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和其它村級組織分工負責,共同抓好本章程的落實。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4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婦女成員實行專職專選,確保村“兩委”成員中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1)政治覺悟高,大局意識強,認真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言行上和上級黨委、政府堅持一致,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2)發展經濟意識強、思路清,有開拓創新、艱苦創業精神,善於開闢致富門路,能帶頭並進取帶領羣眾致富。

(3)對羣眾有深厚感情,願意為村民服務,熱心公益,樂於奉獻。

(4)能團結帶領村民羣眾,善於做羣眾思想工作,掌握農村政策法規,有較高的協調處理問題本事和公共服務本事。

(5)自律意識強,作風民主,廉潔奉公,為人公道正派,在羣眾中有威信。

(6)新進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應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得超過50週歲,身體健康,年富力強。

第六條: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薦提名作為村“兩委”候選人:一是本人在選舉日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多生育或婚外生育且處理未滿5年的;二是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聚眾賭博或利用宗派勢力甚至黑惡勢力干預農村正常工作等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拘留未滿3年的;三是用各種方式操縱、干擾選舉或者賄選,並經龍海市級有關部門調查認定的;四是受開除黨籍處分、故意犯罪刑滿釋放未滿5年的(除法律異常規定外),或者正被紀檢、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五是擔任村“兩委”成員期間連續6個月以上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的,或長期外出不在村裏工作和生活的;六是道德品質差,不贍養老人撫養孩子,生活作風不正,在羣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不貼合資格條件的不能列為候選人,屬於以上“六不能”的人員,當選無效。

第七條:有以下十種情形之一的不宜推薦提名作為村“兩委”候選人:一是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黨紀處分未滿4年的(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1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二是近3個年度中曾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或兩次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現任村幹部;三是任期內被鎮黨委停職、免職處理的或被依法罷免的村“兩委”成員;四是近3年內本村各項工作綜合考評有兩年度在本鎮排行末位的村黨組織書記和村主任;五是擔任村黨組織書記連續3年以上(含3年)未發展黨員的;六是任期內履行紀律承諾、競職承諾、辭職承諾嚴重不到位,羣眾意見較大的;七是離任審計中發現以權謀私、存在經濟問題的;八是拖欠或拒交村團體承包款1年以上;九是存在“兩違”現象拒不整改,侵佔團體土地、團體資源被有關部門處理的;十是子女在選舉日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多生育或婚外生育處理未滿3年的。

第八條:村換屆選舉期間要做到“八不準”:一是不準向選民贈送現金、購物卡、實物等進行拉票;二是不準進行與選舉有關的大吃大喝、大操大辦等消費活動;三是不準以慰問、幫扶、優惠等名義變

相贈送財物或公開施以小恩小惠進行拉票;四是不準以交保證金、贊助費、過度承諾、許諾當選後贊助村級組織或羣眾團體活動經費、為村民繳交醫保社保等好處進行拉票;五是不準以分發村組團體資產或承諾不切實際的事項進行拉票;六是不準在當選後向羣眾普遍發放各種財物或舉辦各種宴請、慶祝活動;七是不準以造謠聲勢、張貼字報、發放宣傳單等形式誣陷候選人;八是不準以非法組織、宗族勢力等形式干預換屆選舉工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的,當選無效;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職務:一是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村委會工作,不履行自我的職責的;二是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職責追究的;不貼合計劃生育法定條件多生的;三是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決策不民主,嚴重損害村團體經濟或村民利益的;四是村務不公開財務管理混亂,村民反映強烈的;五是侵吞村團體資金拒不退還或擅自外借村團體資金無法收回的。

第十條:村團體財務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在堅持村團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財務審批權和基本核算單位不變的前提下,將村團體會計業務委託鎮代理機構代理記賬,統一管理會計資料。

第十一條: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務監督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委員2名。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村團體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違反制度行為的,應當提來源理意見,並責成有關人員及時糾正。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的財務原始憑證,鎮鎮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不得結算與入賬。

第十二條:村團體財務收支情景必須定期向村民公開。村民對公佈的財務資料有異議的,能夠直接向村委會提出意見,也能夠經過村

務監督委員會要求村委會作出解答。對有違反財務制度的,村民有權向村務監督委員會反映,也能夠向鎮鎮經管站或者有關部門反映;並有權要求村務監督委員會、鎮鎮經管站或者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每年村委會應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確定一批為民辦實事項目,資料可涉及農、林、水、教育、道路、環衞等方面,努力改善羣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四條:辦好村衞生所,實行合作醫療,開展醫療保險。做好優撫、救災救濟、農村低保等社會保障工作,關心支持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勢羣體。

第十五條:為確保本村興辦村民直理解益的團體生產生活等公共事業投入,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按《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規定實行籌資籌勞。程序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過,表決簽字後構成籌資籌勞方案,報鎮鎮政府初審,再報上級政府負責監督管理部門複審。

第十六條:宅基地和土地使用規定。1、全村所有土地均屬團體所有,由團體統一規劃使用。2、村民應按整體規劃,申請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凡未經批准私自建築、搭蓋者,一律按“兩違”處理。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委員會,成立治安護村隊,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調解信息員隊伍,及時發現報告治安調解情景及信息,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十八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等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參與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

犯罪分子,進取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十九條:愛護公物,不損壞水利、交通、供電、郵電、電視、生產等公共設施。違者責令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並視情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

第二十條:外來流動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衞委員會報告登記。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供給違法犯罪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處罰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涉及徵地、承包、貸款、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的,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經討論同意並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換屆選舉期間,村民委員會的印章統一收歸鎮民政辦代管,並於選舉後十日內做好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冊、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等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村章程對每個村民具有約束性,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村民自治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鄉(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佈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為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的依法、規範、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衞計生、社會保障等委員會,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本章程在廣泛徵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無論幹部羣眾都必須遵守。

第二章村民委員會制度

第五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六條村民會議。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羣眾利益調整的事項,可採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村民代表會議議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黨組織負責人召集。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有關事宜。

(三)試行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工作委員會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團主席、工作委員會主任等主持會議。

(四)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的村民代表會議,由村黨組織負責召集。

(五)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六)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後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

(七)重要事項應通過民主懇談(聽證)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會議。

(八)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3日前,將需要討論的內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項應提供相關材料,以便代表廣泛徵求意見。

(九)會議需要討論的內容應當及時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會議按以下程序召開:

1、村民代表簽到,清點參加會議人數;

2、主持人提出會議議題,介紹並説明提供決策的方案;

3、對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對方案進行修改;

4、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或否決都要形成決定,並當場宣讀表決結果;

5、會議小結。

(十一)村民代表會議應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會議人數、缺席人員、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等。

會議記錄、決定文本、代表簽名、表決結果等資料應按有關規定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應及時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佈。

(二)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按分工組織實施,並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決定,村民會議有權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第三章村務管理

第九條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條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吸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欄和村民意見簿。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問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公佈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村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村民反映問題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見箱由村民代表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見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以採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給各個村民小組或有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村的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督促完成。

第四章村幹部管理

第十四條全村村幹部都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和鄉(鎮)政府的工作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的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村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不準侵佔村民利益,不準倚仗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十五條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全體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十六條實行村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現有幹部和村務管理的要求,實行按崗位分工和按任務定員相結合的辦法,將全部村務工作分解落實到每一位村幹部。

第十七條建立村幹部任期目標考核制度。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確定分年度工作目標。並將任期考核和年終考評相結合,年終根據各人工作目標完成情況,採取自評、互評和村民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每個村幹部工作業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與村幹部的補貼直接掛鈎。

第十八條村主要幹部的補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村主要幹部補貼,是由縣、鄉(鎮)政府支付的,則每年根據縣、鄉(鎮)政府制定的責任制完成情況確定。其他村幹部補貼根據財務狀況和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後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補貼一年一定,年終結算。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對每一位村幹部進行民主評議,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對評出的優秀村幹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村幹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序進行罷免、勸辭。

第五章公共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條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為宗旨,為村民生產、生活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實行合作醫療,開展大病醫療統籌。組織村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户統籌供養,生活水平不低於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條為了確保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投入,實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制度,由村民義務出工,用於本村公共建設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向村經濟合作社、社辦企業或者村民籌集。具體集資辦法、集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滿18週歲至60週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週歲至55週歲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員外,都要負擔義務工。凡符合出工條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負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於公益事業的“兩工”,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對投入情況及時登記、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對於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賬目,村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佈,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監督。

第六章集體經濟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並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村區域內所有土地、山林、礦產經營權均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二十七條為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需要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並呈報鄉(鎮)有關方面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支持和督促村經濟合作社履行下列職責:

1、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3、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4、組織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灌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5、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合同,按有關政策和合同的規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協調本社範圍內各業、各隊(組)、各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

7、維護社員家庭承包經營自主權,支持社員家庭或聯户發展自營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社員家庭、聯户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9、組織實施村內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

對沒有很好履行上述職責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酌情由責任人賠償。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指導下,有權對村經濟和村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章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負總責,實行村民委員會成員分片包乾。設立計劃生育專職管理員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本村的人員,包括本村的村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劃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符合婚姻法、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並持有《計劃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違反計劃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實行育齡婦女定期查環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流產。

第三十四條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劃生育。

第八章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條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隊伍,企業負責人、村民小組組長為義務調解員,協助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六條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羣防羣治”,加強安全防範,勇於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三十七條協助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機關處理;對吸毒人員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搖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加強對歸正人員、問題青少年的管教和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居留的,應向村治安保衞委員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送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按年度作出總結,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章程有關規定,制定單項工作細則;但不得與本章程的規定相牴觸。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自治章程8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章程。本章程已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已報鎮人大主席團、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能

第三條村成立計劃生育領導小組,依法管理全村的計劃生育工作,村黨支部書記任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長,村委會主任任副組長,有關人員為成員。設立為育齡羣眾開展生產、生活、生育綜合服務的活動室。

第四條計劃生育專職幹部職責

1、制定年度計劃生育工作計劃,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計劃生育工作任務。

2、具體負責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落實計劃生育責任制,宣傳教育育齡羣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計劃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審議通過。

4、全面掌握婚育對象的基本情況,及時為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婦辦理《生育服務證》,每年負責對初婚無孩夫婦、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婦進行登記造冊,按時上報、張榜公佈各種統計數據,按月填寫統計報告單,指導育齡婦女小組長填寫活動記錄。

5、組織本村育齡婦女搞好分類查訪、生殖健康查體和節育措施落實,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動員其終止妊娠,杜絕大月份引產和計劃外生育。

6、為流出已婚育齡婦女開具計劃生育證明,並與其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建立聯繫制度;對來本村一個月以上流動人員查驗《計劃生育婚育證明》併為其辦理《天津市流動人口婚育登記證》,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建帳立卡並定期對其提供服務。

7、積極協助村黨支部、村委會做好計劃生育“三結合”工作。

8、經常深入羣眾,為育齡羣眾提供各項優質服務,做育齡羣眾最可愛的人。

第五條計劃生育協會職責

1、建立健全協會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計劃、有分工、有活動、有記錄。建立會員聯繫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動制度。

2、協助村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織會員帶頭學習宣傳黨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計生科普知識,帶頭實行計劃生育,帶頭聯繫羣眾,以會員的模範行為帶動和影響廣大羣眾少生快富。

3、組織協會理事和會員聯繫户,結合協會特點,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積極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努力為育齡羣眾排憂解難,並指導會員聯繫户開展各項活動。

4、切實維護育齡羣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注意傾聽羣眾的意見和呼聲,及時向村委會反映村情民意,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並主動承擔力所能及的工作。

5、積極參與計劃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計劃的制定及落實,有關人員參加涉及計劃生育方面的村委會會議。

6、發揮協會監督作用,對政策法規的執行、生育安排、婚育統計、政務公開以及在實行計劃生育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監督,並視情向村委會或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7、注重發揮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們的一技之長,幫助支持他們更好地帶動、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勤勞致富。

8、教育協會理事和會員時刻關心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並積極主動地為村委會當好參謀。

第六條育齡婦女小組長工作職責

1、掌握本組已婚育齡婦女的婚育狀況和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發現計外懷孕要主動動員其終止妊娠,並向村計生領導小組報告。

2、積極配合村專幹做好計劃生育工作調查,宣傳、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3、定期組織本組育齡婦女參加各級舉辦的計生知識學習,宣傳品及時發放到户,並抓好小組活動,確保本組育齡婦女計生知識知曉率達90%以上。

4、組織本組已婚育齡婦女按時參加孕檢、訪視、生殖健康查體和節育措施落實,做到每次普查率達100%。

5、做好本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協助村辦理好外出流動人口有關手續。

6、及時、準確、按月向村報告出生、死亡、結婚、流動人口和育齡婦女落實節育、補救措施情況,並如實填好各項工作記錄。

7、積極開展優質服務,幫助育齡羣眾勤勞致富。

第三章育齡夫婦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育齡夫婦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參加鎮、村舉辦的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生殖保健等知識的培訓教育。

2、有權依據《條例》和本章程規定申請生育,並接受管理與服務。

3、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違反政策、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工作人員,有權向各級主管部門舉報;對不實行計劃生育的人和事有權提出批評並向上級檢舉。

4、對計生行政部門作出的違反計劃生育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有權對全村的計劃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監督黨員、幹部、羣眾實行計劃生育。

6、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有權享受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和獎勵。

第八條育齡夫婦應履行下列義務

l、認真學習黨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學習優生優育和避孕節育知識,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要求生育的夫婦,應辦理《生育服務證》,做到持證懷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齡夫婦(領結婚證日期)應在一個月內向村委會報告新婚,懷孕兩個月內報懷孕,併到鎮計劃生育服務站接受優生檢查,懷孕3-6個月到鎮計生辦領取準生證明,生育後一週內報告出生情況。未經計生部門許可,不得私自終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婦應按規定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每季到鎮、村規定的地點接受生殖健康檢查,計劃外懷孕應自覺終止妊娠。

6、自願推遲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婦,應在鎮服務站工作人員指導下,落實好避孕節育措施。

7、外出到本鎮以外30天以上的育齡婦女應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婚育證明》,如實向所在組組長和村計生專幹提供外出地點及從事何種行業等情況,同時到鎮計生服務站進行孕情檢查並與鎮計生辦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書,外出人員要接受流入地計生部門管理,並按規定時間回寄流入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孕檢證明。

8.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應攜帶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服務。

9.離婚、喪偶的育齡婦女應自覺按照鎮、村規定參加健康查體。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九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違約責任:

1.違反《條例》規定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報請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2.生育子女後在規定時間內不落實安全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的;

3.不按規定接受孕檢、訪視、健康查體,或弄虛作假、請人代替檢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齡婦女不按要求及時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婚育證明》或已婚育齡婦女流出後不按時回寄孕檢證明的;

5.不參加村、組組織的會議、學習和活動的;

6.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村委會按本章程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婦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第十一條村委會每季度對違約行為和工作情況張榜公佈,實行政務公開。

第十二條本《章程》自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十三條本《章程》由村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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