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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村民自治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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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提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眾自治性組織,整理了鄉鎮村民自治的工作總結給大家參考!

鄉鎮村民自治工作總結

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現村民自治工作,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是黨領導億萬農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創造,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直接關係到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和農民增收,關係到全面建設小康農村的進程。做好這項工作,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羣眾當家作主的積極性、主動性,增強民主意識、競爭意識、民主法制意識,促進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發展,有利於密切黨羣、幹羣的血肉聯繫,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維護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佈實施以來,我鎮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思路,緊扣依法治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抓住“四民主、兩公開”這個關鍵,廣泛開展了村民自治示範活動,健全了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農村羣眾的民主權利進一步擴大,幹羣關係更加密切,基本實現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推進了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全鎮11個村委會,182個村民小組全部開展了依法治村、村民自治工作,並取得了優異成績。現將我鎮村民自治工作開展情況向調研組的各位領導作如下彙報:

一、 堅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

1、高度重視,把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擺上突出位置。東華鎮在《依法治鎮工作規劃》、《普法工作意見》中,堅持把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放在突出位置。鎮黨委、政府把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展“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寫進全鎮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意見,確保了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地位,並及時調整充實了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農村基層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明確了成員單位的職責要求、目標任務和工作規範等各項規章制度,全鎮各村委會建立健全了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工作責任制和崗位目標責任制,做到了目標到人,責任到人。民政部門以村委會換屆選舉、“兩委”班子自身建設為突破口,加大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力度。司法行政機關以“送法下鄉進村入户到人”為切入點,加大了農村基層普法宣傳教育力度。紀委、組織、宣傳、民政、司法、農業等部門緊密配合,協調工作,形成了齊抓共管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合力與基礎,保障和促進了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健康、順利發展。2004年,第二屆村委會換屆選舉,鎮政府下發了《關於做好第二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制定了選舉工作方案和流程,鎮黨委依法治鎮領導小組印發了《關於做好第二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通知》,廣泛深入地開展了普法宣傳教育。由於村民知職責要求、知權利義務、知法律規定、知法定程序,保證了選舉依法順利進行。

2、建章立制,不斷提高農村法制化管理水平。村民自治是政治上保障和實現村民民主權利的必要途徑,是幹部受教育、羣眾得實惠的有效措施。我鎮本着把村民委員會建成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堅強的領導班子、有完善的民主制度、有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整潔的辦公環境、能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戰鬥集體這一基本目標,廣泛開展了村民自治活動,堅持民主選舉抓直選、民主決策抓程序、民主管理抓制度、民主監督抓監督,有效地改變了過去那種選舉前羣眾説了算,選上後個人説了算的現象。一是成立了東華鎮“三公開”工作協調小組,突出抓 “四民主、兩公開”制度的建立與落實,各村都設立了公示欄和公示板,定期公開政務、村務和財務。二是依法健全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規範了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的內容,理順了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和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的程序,堅持重大事項邀請村民代表討論決定及一年一次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委班子定期向村民代表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及屆末向村民述職制度,靠制度規範、靠制度約束、靠制度管理,實現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已經成為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中的自覺行動。

3、加強普法,努力提高農村幹部羣眾的法律素質。加強農村普法,進一步提高農村幹部羣眾的法律素質,是加強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是實行依法治村的基本條件。鎮黨委、政府和各村都把普法教育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把學法內容貫徹落實到具體的工作實踐中去。一是利用工作簡報、情況通報、典型介紹、經驗交流、板報牆報、宣傳單等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二是利用各級業務培訓、以會代訓的方式,向村“兩委”成員進行宣傳教育,促使農村基層幹部依法開展工作。以提高村幹部的理論政策水平、依法辦事能力、建設小康農村本領和農民的法律意識、法律素質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健全了村委班子理論中心組學習制度,通過學習,提高了廣大村幹部的法律素質及依法辦事的能力;三是鼓勵引導村民自主學法,在生產、生活中豐富、提高自己。針對農業特色、農村特點和農民特徵積極組織開展法律知識競賽、法律諮詢、法制文藝演出等活動,並利用農閒時間,集中精力、集中力量,着重抓好村幹部和農民的普法教育培訓和輪訓,廣泛深入宣傳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突出宣傳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税費改革、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等政策和憲法、農業法、勞動法、村委會組織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形成了村有“普法中心户”,村民小組有“法律土專家”的普法局面;四是以文化、科技、衞生“三下鄉”為載體,組成法律服務、法律援助隊伍,走村串户,“送法下鄉”,將常用、實用法律知識送到田間和家庭,送到農村幹部羣眾手中,讓農村幹部羣眾不僅“手中有法”,而且“心中有法”,使法律知識真正進入農村幹部羣眾的思想和工作。

4、綜合治理,積極營造農村基層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農村向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邁進,需要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有民主法治保障的和諧穩定,才是牢固、可靠的和諧穩定。因此,我鎮把工作重心放在了提高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服務水平和質量上,放在了提高農村基層幹部的法治能力和水平上,主動解答村民法律諮詢,主動代理非訴訟案件,引導和幫助農民更好地維權;司法行政機關充分發揮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指導村規民約的制定,為農村基層組織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圍繞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税費改革等為農民羣眾提供及時、快捷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妥善處理農村基層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為促進和保證農村基層的社會穩定,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成效。

村民自治的開展,給我鎮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各方面帶來了深刻的變化:

一是優化了村委會班子,促進了經濟更快地發展。村民自治調動了村幹部和村民雙方面的積極性。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幹部成為了帶領村民致富奔小康的一支堅強力量。村幹部把發展本村經濟,帶領村民致富奔小康當作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千方百計地搞好本村的農業生產,選準致富新路子,增加村集體積累。村民們參與了村經濟建設的決策、管理,生產的積極性蓬勃高漲。

二是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黨羣、幹羣關係。通過村民自治村民行使了自己的民主權力,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理解了,對村幹部滿意了,對村務工作清楚了,怨氣少了,理解多了,同黨和政府的心貼近了,對村幹部更信任了。民主選舉的村幹部,改變了過去只對上負責的做法,自覺做到對上對下齊負責,密切了幹羣關係。

三是農村的穩定更加有了保障。實行村民自治,村民不再是過去單純的被管理者、被教育者,而是村裏的主人,他們不僅模範遵守法律、法規,也自覺遵守他們自己制訂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由此,正氣不斷上升,歪風邪氣不斷得到遏制,農村中的封建迷信、賭博、盜竊、宗族械鬥等犯罪行為和陳規陋習不斷減少,上訪告狀、鄰里糾紛等矛盾也迎刃而解,即使出現,通過村委會中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委員會,也能及時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四是農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在村民自治活動中,村幹部和村民普遍關心和實施了改善居住環境和條件,豐富文化生活,發展教育、衞生事業,架橋鋪路,美化村容村貌等工作,農村的面貌和農民的生活有了極大的改善。

五是村民的民主意識與法制觀念得到增強,促進了各項任務的完成。實行村民自治,讓村民羣眾自己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質也是對村民羣眾進行民主與法制的教育和訓練,村民們在增強民主意識的同時,也不斷地提高了法制觀念,自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從而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納税、服兵役、實行計劃生育、接受義務教育等義務,自覺完成村委會依法佈置的各項任務。

二、 堅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工作的經驗和體會

通過村民自治工作的開展,我們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經驗和體會:

(一)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是推進村民自治的關鍵。黨管農村工作一直是我們黨的傳統和重大原則。始終將村民自治置於黨和政府的堅強領導和有力推動下,不僅推進了村民自治,而且恰恰是改善和加強了黨的領導。沒有黨和政府的領導和重視,《村委會組織法》不可能出台,村民自治也不可能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建章立制、依法辦事是推進村民自治的保障。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發展農村基層民主,必須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同健全法制緊密結合。”不斷完善村民自治的配套法規,把農民的民主權利用法律和制度固定下來,建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是村民自治的可靠保障。

(三)尊重農民羣眾的首創精神是推進村民自治的前提。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當家作主的偉大民主實踐,只有農民積極參與,在實踐中鍛鍊和提高自治能力,村民自治才能紮紮實實地開展。

(四)全面落實“四個民主”是推進村民自治的基礎。在村民自治中,視民主選舉為基礎,從而保證將羣眾擁護的思想好、作風正、能力強、真心實意為羣眾辦事的人選進領導班子;視民主決策為關鍵,普遍建立健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實行民主決策,從而使村委會的各項規定符合羣眾的意願和根本利益;視民主管理為根本,不斷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實行民主管理,從而使廣大農民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視民主監督為保障,堅持將村裏的重大事項和羣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定期真實公開,實行民主監督,從而使村委會幹部辦事有章法,行為有約束,密切了幹羣關係,促進了反腐倡廉。

三、 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鎮的村民自治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但仍處於起步階段,在農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的規範和完善。

(一)部分村民對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嚴肅性和重要性認識不高,參與基層民主自治的積極性不強。在2000年的村級體制改革及2004年的村級換屆選舉中,一些村民漠視村委會民主選舉的重要意義,不能正確處理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關係,對選誰當自己的村主任關心不夠,持無所謂的態度,致使很多堅持原則、責任心強、有能力、素質高的幹部落選。一些村民受家族、宗派意識的影響,推選出的村幹部素質較低,缺乏幹事創業和帶領羣眾致富的能力,不能勝任村委會工作要求。

(二)村委工作難度大,部分村委幹部作為不大。導致村委幹部完不成任期目標,難以有所作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村委幹部為了贏得村民的支持,競選時作出了不切實際的承諾,但這些村幹部自身能力有限,根本無法兑現承諾,因而得不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工作也無法正常開展。二是有的村幹部認為工作越認真,越積極,越堅持原則,就越容易得罪人,因而工作消極,畏難情緒嚴重,得過且過,缺乏幹事創業勁頭。三是一些人競選村委幹部動機不純,存在私心雜念,擔任村幹部的目的就是為了撈一把、報復人,這樣的村委幹部不能帶領羣眾致富奔小康,也不能幫助羣眾解決實際困難。四是一些村委幹部不服從村支部的領導,村兩委工作形不成合力,形不成拳頭,相互拆台、猜疑,各拉一派,在羣眾中失去威信。五是村委幹部任期短,人事變動太頻繁,工作缺乏連續性,村委幹部也無法充分施展才華。一些村幹部反映,換屆選舉的當年,一方面要組織選舉,另一方面要完成新老交接,無法正常工作;換屆後的第二年,村幹部要認真準備下屆的選舉,這時候一方面無心工作,另一方面害怕工作太認真,影響自己的競選,因此,村委的正常工作實際只有一年。這固然與村委幹部的素質有關,但也證明延長任期更有利於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六是一些村委經濟緊張,工作沒有激勵機制,幹好幹壞一個樣,這也是影響村委幹部積極性的重要因素,應當引起重視。

(三)選舉程序有待改進。羣眾反映,選舉程序太複雜,時間太長,一些關鍵環節也有待進一步規範。從產生候選人到正式選舉都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直接影響到了羣眾的正常生產和生活,也給了賄選者、拉幫結派者以可乘之機。在進行選舉時,有的代寫員不按選民的意志代填選票,影響到了村民民主權利的行使和選舉結果,由此可見,進一步規範村民民主選舉工作勢在必行。

(四)農村人才浪費與人才不足現象同時存在。一方面,改革開放以來,大量的農村人才流入城市,使得農村人才匱乏,如何培養、留住、用好人才是今後農村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另一方面,能成為村主任候選人,敢於競選村主任的都是素質較高的村民,競選村主任失敗後,也就沒有資格再競選其他村委成員,這樣就造成了人才浪費。

(五)在少數村組存在幹部決策不民主、辦事不公開現象。少少數村組在處理村裏的重大事項上,很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只有村委幾個人決定,甚至村委會主任一人説了算,造成決策失誤,影響了村裏的經濟發展和安定團結。村民自治規定的“四個民主”,只實現了民主選舉一個民主,其餘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還存在不到位、走過場、流於形式的現象。

四、 下步工作意見和建議

村民自治作為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核心內容,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符合廣大村民的根本利益。村民自治,不是實行不實行的問題,也不是實行多久的問題,而是如何繼續深入貫徹、完善提高的問題。針對當前村民自治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們對下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繼續深入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章程》等法律法規,讓村民清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的內容、要求和重要意義,使村民自治的政策、法律、法規深入人心,達到家喻户曉,人人皆知,提高農村幹部羣眾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重要性的認識,明白自己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人翁地位,樹立當家做主的責任感,逐步肅清頭腦中人治思想的殘餘影響。

(二)堅持依法治村,保障村民自治有序開展。首先是規範村選中的競選行為,協調公安部門維持選舉秩序,對破壞選舉者當場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繩之以法,堅決避免因秩序混亂髮生惡性事件,影響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其次,結合“平安鄉鎮”創建工作,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決打擊採取非法手段報復村官的惡劣行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第三,加強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同時堅決依法打擊農村的黑惡勢力,積極推進農村法制化管理水平。

(三)進一步抓好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工作。重點是嚴格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建立適合村民實行民主監督的硬約束制度,如期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嚴格執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有關規定,給羣眾一個明白,還幹部一個清白。

(四)完善村委會民主選舉制度,進一步規範和簡化選舉程序。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搞好村民自治,民主選舉是基礎。首先,換屆選舉前,要對村委幹部進行考核、審計,通過考核,將一些能力強、上任以來為村裏作了大量工作、政績顯著的幹部公之於眾,大力宣傳,以避免堅持原則、工作能力強的幹部落選。同時要做好選舉前審計工作,還幹部清白,給羣眾一個清楚的交待。其次,為減少人財物的浪費、避免選舉失敗及賄選現象,建議應儘快制定或修訂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精神的具體選舉辦法,規範和簡化選舉程序,統籌安排選舉工作,提高選舉成功率,維護農村團結穩定的大局。

(五)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為保持村委工作的連續性,克服短期行為,讓村委幹部展露才華,村委任期宜改為五年。同時出台更加優惠的政策,吸引優秀的人才為農村發展服務。明確縣鄉兩級在農村民主政治建設中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明確拉票、賄選等行為的界定;同時,還應制定具體的後續手段,規定違反《村委會組織法》後,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違法者應受到什麼樣的處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